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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卖3D眼镜、预付卡消费纠纷……遇到这些问题怎么办?典型案例了解一下!

余杭发布 2020-10-26


在“买买买”的路上,

你都踩过哪些“坑”?

明天就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小余儿今天为大家带来几个

2019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和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你遇见过类似的事情吗?

如果遇到了又该如何维权?

通过案例一起来聊了解!



电影院强卖3D眼镜消费纠纷案

案情简介:

消费者称买票

去XX电影院看3D电影,

却被强制要求购买3D眼镜,

认为这是“强买强卖”,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

 处理过程及结果:调查发现电影院在为消费者提供观影服务过程中存在有偿使用3D眼镜的情况属实,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电影院方表示3D眼镜或镜片是贴身使用的物品,一人一镜是为了消费者的清洁卫生考虑,曾在售票处或各大购票网站醒目位置做了相应提示,请消费者自带3D眼镜或在电影院现场购买;消费者表示看电影经常是出于一时兴起,不会将眼镜随身携带,虽然电影院方允许自带,但大概率还是现场购买,认为电影院是变相用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对此,分会对电影院方进行了普法宣传,督促立即整改,同时要求对前来投诉的消费者进行退款,消费者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3D眼镜是观看3D电影不可或缺的基本条件,提供3D眼镜是观影服务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消费者按照3D电影的价格购买了电影票,电影院方就有义务向观影者提供匹配该次观影需求的全部服务。电影院自行将义务拆分开来履行,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及《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系利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减轻自己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



美发店预付卡消费纠纷案

案情简介:

消费者夏女士、谭女士

至良渚xx美容美发店理发,

每人消费10支护发产品,380元/支计3800元。

此外,夏女士充值10000元办理了会员卡

以及花费6666元购买了祛痘产品套餐。

夏女士的3800元的护发产品,

经会员卡优惠后,在会员卡内扣除了1700元。


现两名消费者对消费有异议,

要求退还部分护发产品费用,

夏女士要求退还祛痘产品套餐及会员卡余额。

处理过程及结果:调查发现该店营业执照上注册时间为2018年12月20日,查看了两名消费者的消费记录:6支护发产品有签字确认,4支护发产品没有签字确认。


商家解释6支护发产品是消费者做头发时使用的,使用前经过消费者签字确认,4支护发产品是洗头时用的,使用前经过消费者口头确认,但未签字。消费者对此不认可,表示未告知。


随即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商家退还夏女士10000元充值费用,取消祛痘套餐,支付6支护发产品的费用2280元。商家退还谭女士4支护发产品的费用1520元。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根据《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自营业执照核准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凭证(以下简称预付凭证)。”同时还规定对同一消费者提供的记名预付卡金额不得超过两千元。因此,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超额部分款额。



教育培训班消费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

消费者周先生称其孩子报名参加

运河街道XX连锁艺术培训点学习,

缴纳1300元学费。

因收费老师离职,

培训点以未收到学费为由拒绝其孩子学习。

处理过程及结果:调查发现消费者报名后通过支付宝向“招生老师”个人支付费用,当时这个“招生老师”是在培训点从事招生工作。该品牌连锁培训的总部位于临平,工作人员想办法联系到了总部的负责人。经核实,负责人表示收费的“招生老师”曾的确为培训机构的招生人员,但目前此人已经离职且联系不上,培训机构也确未收到周先生交纳的培训费用。


工作人员认为,虽然消费者直接支付费用给个人,不够谨慎,但对于招生人员,培训机构负有管理的责任,同时在收费制度上也存在着一定的管理漏洞,培训机构应承担相关的责任。经调解,培训机构总部表示愿意承担责任,作退款处理。

案例评析:临平消保分会提醒消费者,参加培训要选择正规的培训机构,查看场地环境,报名时应该与培训机构签订书面的合同。



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案

案情简介:

市民举报,

杭州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存在窃取网站和APP电话数据

(涉及消费者个人信息)用于倒卖的情况。

处理结果:经查证,当事人在未经用户同意的情况下,将包含姓氏、手机号码等内容的用户信息提供给企业客户,供企业客户通过“精准营销外呼平台”进行电话营销,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属出售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3294元;2、处罚款人民币66706元。罚没款合计100000元。



销售以次充好口罩案

案情简介:

有人通过微信

销售质量不合格的的N95型口罩,

故对案件展开全面调查。

处理结果:经查明,当事人蔡xx得知口罩产品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而需求上升,于是从金华市一口罩厂购进普通防尘口罩,在明知该口罩不能过滤病毒微生物的情况下,仍然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宣称该批口罩是能有效过滤99%病毒细菌和飞沫的N95型口罩,并通过微信销售。该批口罩无产品名称、无N95相关标识,达不到N95级别的过滤效率。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属销售口罩时以次充好的行为。由于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已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作刑事处理。



不正当竞争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8日,

工作人员前往瞿XX经营的

手机维修店进行检查,

发现该店在门头显著位置使用标识,

另店内货架上正在销售带有标识的

手机壳、精仿数据线、适配器,

经商标权利人现场鉴定,以上产品均未得到授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苹果公司是全球知名的计算机、手机及周边产品的品牌商,标识是苹果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法注册的商标。


当事人瞿某某,将自己提供的服务同已具有较高公众认知度且从事同类服务的苹果公司联系在一起引发消费者误认,事实上造成了消费者权益受损,主观违法性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属构成商业混淆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当事人销售未经授权的带有标识的手机壳等产品,属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权的手机壳等商品;2、并处罚款人民币12000元。

2019年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点击了解更多


十大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点击了解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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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支持/区市场监管局

编辑/言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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