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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男婴丢失事件:狗血案中窥见的世道人心

十年砍柴公号 文史砍柴 2019-10-01


最近,河南周口市发生一件牵扯到家庭伦理、男女私情的案件。新京报报道:


5月20日,河南周口女子因婚外情自导自演男婴丢失事件持续发酵。男婴生父系安徽滁州在职干部王某。男婴母亲刘某与王某酒后发生关系怀孕,在王某要求下生下男婴。后经两人多次谋划,5月16日,王某到刘家将男婴抱走,此后刘某谎称散步时晕倒男婴被盗。


后据网友爆料,这位孩子的生父是安徽滁州市琅琊区(就是欧阳修《醉翁亭记》中琅琊山所在)武装部政委。滁州市军分区纪委已经表态:一经查实,绝不姑息。



如果明代的冯梦龙活在当下,他大概会这样来写这个拍案惊奇的事件:


陈州府淮阳人王某,官皖省滁州府千户。先是,王某求学于故里,有同窗刘女,彼此心仪。未几毕业,王某从戎于外省,二人音讯杳无。有故旧李氏女,居间作伐,二人遂得勾连。然使君娶妻,罗敷有夫矣,刘女早适本郡朱姓交警,育有一女。戊戌清明,王某回乡祭祖,与刘女重逢。酒酣情浓,同赴巫山,不意珠胎暗结。


王某无男嗣,得知窃喜,说刘女保胎待产。十月后果诞一男,粉妆玉琢,煞是可爱。刘女之夫朱生,亦欣喜若狂,揆之常理,此己之骨血也,焉知乃隔壁老王加绿冕于己?


刘女情痴,与王某共谋,以图奉子归父。一日,刘女交男婴于王某,而谎称其携儿外出,旧疾突发而倒地,醒来男婴不见矣,当为贼徒所窃。其呼天抢地之状,见者无不恻然。其夫朱生亦伤痛欲绝,报官且求助于网路。群情激愤,有司亦不敢懈怠。官民合力,追索贼徒。不几日,真相大白,舆情哗然。


论者曰:虽戏文编撰高手,恐难构思此等情节矣!


▲婴孩母亲报假警后当地警方的通告


有网友说,这真是个情节曲折得出乎人意料的狗血剧,由犯罪片发展到悬疑片,再从悬疑片发展到家庭伦理剧。而其前传,则是校园恋情片:《二十年前错过的爱情》。


周口市大致的区域是古代的陈州府,包青天陈州放粮的地方(吐槽一句:古雅的陈州改成周口,实在是土气)。这个男主角是县区武装部的政委,上校正团级,在他们高中同学中应该是混得不错的。看其照片,长得挺帅,身材挺拔,脸上还有个酒窝。这样的男主和过去心仪的女同学多年后重聚,确实有擦枪走火的危险。


作为一位正团级军官,王某应该见多识广,工作中常要处理一些复杂的问题。怎么事情搁在自己头上,就犯这么低级的错误呢?他难道不知道这种“三言二拍”中的桥段只能发生在古代。如果在一百年前,这事就成了。现在有“天网”,到处是摄像头,有与时俱进的侦破手段,更有网络舆情的推进。这种瞒天过海的伎俩怎么可能得逞?


从这出狗血剧,可见世道,可窥人心。王某犯这样的低级错误,是贪欲蒙蔽了心智。他什么都想得到,什么都不想失去,最终会失去许多。


也许在青葱的高中时代,老家淮阳县的校园里,王某和刘女情愫暗生,但那个时代彼此为了学业,又前途未明,或许是双方家境有差异,这段情感只能埋在心底。甚至可以大胆地想象一下,王某是乡村里长大的男孩,女孩是县城比较洋气的姑娘(从刘女留在当地能进《周口日报》社做到一个副科级管理人员,可见其家境在当地算不错的)。后来男孩当兵离开故乡,入党,上军校,官至正团。这是一个小地方男孩典型的励志故事。多年后再相聚,洋气的县城女孩可能因为琐碎的日子而对自己的家庭生活不满意,那个土气的男孩事业有成,在二十年前暗恋而心生自卑的女同学面前,反有了某种心理上的优势。于是故事发生了。


情窦初开时的初恋是美好的,没有结果是大概率的事,让美好回忆留在心底是最佳的选择。如果鸳梦重温,旧情复发,往往后果是灾难性的。“还将旧时意,怜取眼前人。”唐代元稹所写的《莺莺传》,就为这样的问题给出了恰当的答案。


因为欲望没有控制住,王、刘两位已有家庭的男女同学发生了关系,并怀孕了。这对双方的配偶都是一种伤害,但此时只要处理得当,伤害还是有限度的,结果还是可控的。王某据说因为妻子不生育(也有人爆料说与妻子生了一个女孩),自己想要个儿子——这倒是典型的中国传统男人的心思,于是劝说刘女把孩子生下来。现在放开了二胎,刘女愿意生二胎,她的丈夫朱先生当然乐于接受。于是“明修栈道暗度陈仓”之计成了,果然生下来一位男孩,蒙在鼓里的丈夫高兴自家添了个男丁。


如果王某不是那么贪,事情到这里还可以控制。男孩在朱家长大,叫朱先生为爸爸,除了母亲刘某、生父王某外,没人知道这个秘密。事情只要不戳穿,对刘某丈夫朱先生及其家族的伤害并不大。如果王某不想自己的骨血由别人抚养,可以和刘某商定,对各自的配偶坦白,找出一个合适的解决办法。这样,很可能会引起双方家庭的风波,影响到王某的仕途。


王某既想把自己的骨血抱回来,认祖归宗,抚养成人,又不想因此影响自己的生活特别是仕途,于是谋划出这样一个骗局。他难道料想不到?刘某丈夫朱先生得知儿子丢了,一定是非常的焦急和痛苦,怎么可能轻易平息下来,会调动一切资源来破案,去找回儿子。在今天的互联网时代,此种骗局焉能持久下去?


这件事带来一个法律问题,生父和生母合谋将孩子骗取,是不是涉嫌“拐骗儿童罪”?我认为王某伙同刘某的行为,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关于“拐骗儿童罪”之规定。


拐骗儿童罪指以欺骗、引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本罪具有如下特征:


  1. 犯罪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侵犯的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

  2.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所谓拐骗,即指使用欺骗、引诱等方法将儿童弄走,使之脱离家庭和监护人。

  3. 在主观方面是出于直接故意。犯罪的目的大多是为了收养。


王某显然有拐骗的主观故意,而拐骗行为也完成了。可能有争议的是犯罪的客体。这一案件中,王某伤害了刘某的丈夫朱先生的家庭关系,侵犯了朱先生的合法权益。


生父并不能当然地取得对孩子的监护权,极端的例子是强奸使人怀孕而孩子生下来,强奸犯怎么可能顺理成章地成为孩子的监护人?王某和刘某一起蒙骗刘某的丈夫朱先生,男孩生下来后让朱先生误认为自己的儿子,且因为有与刘某的婚姻关系取得了对男孩的监护权,成为男孩法律上的父亲。王某作为男孩的生父,拐骗的仍然是朱先生的儿子。如果告知朱先生真相,取得朱先生谅解,朱先生愿意让出抚养权和监护权。或者两对夫妻离婚,王某与刘某带着两人亲生的儿子重组家庭。则是另一码事。


太贪心的王某,什么都不想失去,又什么都想要,自以为聪明,于是悲剧了。这对双方家庭特别是几位未成年孩子的伤害是最大的,他本人的仕途也应该到头了。活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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