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说农村争屋场地头那些事
这几天公众很关注“莆田命案”。福建省莆田市某村村民欧某中因邻居阻挡他在已拆旧宅的地基上再建新房,数年奔波控告无果,便将邻居家两人杀死,三人刺伤。
被害人一家也姓欧,两家应该属于同一个宗族,可以说这是同宗同族内部发生的惨案,悲剧的意味更浓。我很难评论案件的是非曲直,只是想就此案来谈谈农村屋场地头的那些事。
在农村,邻里间产生冲突,一大重要的起因就是争屋场地头。清代大学士张英写信给桐城故里的家人,叮嘱在与邻居吴氏处理宅基地纠纷时“让他三尺又何妨”。此典之所以能成为佳话流传至今,是因为这样的事太稀缺了,所以才要作为高风亮节的道德典范广为宣扬。大多数农户,可谓寸土必争。——屋场地头,是传统社会中农户的核心利益,为此世代结仇,打烂脑壳甚至酿成命案的很多。
吾友童大焕兄是闽西客家人,他在最近的一篇公号文里说:
我认同大焕兄的判断。福建和湖南乡下的社情差不多(估计中国大部分农村也是如此),这段话完全适用于湖南乡村。
在1949年以前,农村土地产权(无论是生产用地还是宅基地、坟地)明确归私人所有,权属清楚,但仍然常会产生争执。乡间田土、屋场和坟地毗邻,往往只是凭一棵树、一条渠划分,并不能像今天图纸那样精确到厘米,两家之间如两国的边界线,有模糊地带很正常。
曾国藩、曾国荃兄弟在咸丰年间为父母迁葬,坟地从夏家购得,可风水先生看完山向,用罗盘择定穴位,一开挖,却挖到了洪家的地面上。湘中风俗,选定的墓穴一旦开挖,不可以填土废弃再选新址,如此对主家大不吉。洪家坐地起价,让曾家多掏了些银子。对曾氏兄弟来说,能用钱解决的事不是什么大事。以曾氏兄弟的地位,亦不敢在乡间仗势欺人,强行压价要了洪家的地。
这种争执如果发生在同一个宗族,还好办,一般由有威望的族中长老来调停。如果是不同宗族的两家相争,首先是两家宗族长老出来协商,这也是宗族势力的比拼。所以单门独户在农村最吃亏,没有强大的宗族为他出头。如果宗族之间协商不成,那就告到衙门由官府来裁定,不到万不得已一般不会告官,古代打官司的成本太高了,有时候为了争那么几尺土地,咽不下一口气倾家荡产打官司,肥了衙门的胥吏。如果官府裁决也没用,那就用武力解决,宗族间为争地的械斗在过去的乡村非罕见之事。这是农户非要生儿子,而且儿子越多越好重要的心理动因。
1949年以后,特别经过长达二十多年的农村集体化(公社、大队、小队),过去农村因屋场地头产生的矛盾变得更加复杂。
这种复杂首先是农村土地的权属变得模糊不清。所有的土地都收为集体所有,在社队经济期间,公社和生产大队、生产小队对农民的生产和生活进行全方面管控,几乎所有的资源分配由公权力来主持,当然包括最重要的宅基地,农户不得不接受。这就使社队干部的话事权增强,农户不得不巴结社队干部。包产到户后,生产用地和宅基地由一家一户拥有,但这只是使用权,不是产权。不过在宅基地使用权的分配和继承,社队干部一般会尊重历史和社情。——但由于并非严格的产权,历史和社情往往是选择性地被尊重,这增加了更多纠纷和冲突的诱因。
古代调解此类纠纷的长老,其威望并不完全建立在他的财富和社会地位上,其德行非常重要,办事如果显失公平,不令人信服,会被公众自然淘汰。经过“土改”和集体化,中国乡绅的土壤被铲除了,现在农村掌握话事权的人,往往不是因为他办事大抵公道,而是因为他狠,他和官府的关系好。这样的人无论与别人产生利益冲突,或是充当村组干部来调处纠纷,往往只能凭势力暂时压服,弱势者口服心不服,一有机会就会不平感就会冒出来,并付诸行动。
乡下人的抗争往往是长久而坚韧的,即便有钱有势获得短时期的安定,若公平性没有解决,很可能永无宁日。湖南邵东一位姓申的房地产老板,和前不久落马的湖南省副检察长刘建宽有多年来往密切。他斥巨资在老家盖了一座豪华的“申家大院”。在修建这个院落时,势力如日中天,没人能够阻挡。可修成后,一位同族人不断向各级有关部门举报“申家大院”乃违法修建。最终这个还没完全竣工的豪华大院被强拆。
今天大多数农村还没有建立起城市那样基于契约、权责分明的公共秩序,而传统乡村建立在宗族组织和道德权威基础上的秩序早就消亡了。处在古今两不靠的状态的乡村,即使不断增加治理成本,乡村干部也只能按到葫芦起了瓢,穷于应付。大焕兄在他的文章中要“为莆田上林乡村干部说句公道话”,确实,农村的纠纷太复杂了,乡村干部通过调解解决问题,如治丝益棼,很难消弭矛盾,只求暂时压住别出大事。可是,既然公权力一杆子插到底(村委会虽为自治组织,但实质上是政府权力的派出机构),要全面掌控社会的资源,那么就得把“全能家长”的角色当好,出了事不能以现实的复杂性来推卸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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