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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部门强力发文:保障船用低硫燃油供应 允许供油企业跨区域经营

于晓 金联创订阅号 2022-04-23

   

导 语

近日,交通运输部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船用低硫燃油供应保障和联合监管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提出实施政策引导、行业自律、强化监管等多项措施,维护公平、有序、健康的船用燃油流通市场秩序,提升我国船用低硫燃油供应能力和质量,促进绿色交通发展。


作者:金联创—于晓


随着环保意识的增强,船舶燃油低硫化已经成为船供油行业的发展趋势,为进一步规范我国船供油企业经营行为,促进船供油行业健康发展,政府对于船用燃油行业的指导及监管力度也在逐步加强。


2017年4月,国家对船用油行业进行了首次全面调研,由国家能源局、商务部、交通运输部牵头的三个工作小组,深入走访船用燃油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目的是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和船舶排放控制区的要求,对船用低硫燃油供应保障、船用燃油流通市场监管情况进行调研。


时隔7个月,船用低硫燃油供应保障制度及和加强船用燃油流通市场监管情况有了新的进展,近日交通运输部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船用低硫燃油供应保障和联合监管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提出实施政策引导、行业自律、强化监管等多项措施,维护公平、有序、健康的船用燃油流通市场秩序,提升我国船用低硫燃油供应能力和质量,促进绿色交通发展。


交通运输部指出,随着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推进,以及国际公约提出的2020年船舶使用低硫燃油时限临近,保障合规的船用低硫燃油供应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控制船舶大气污染的关键。


金联创小编发现《指导意见》中除了取消船舶供油企业港口经营许可,允许供油企业跨区域经营,还明确提出了引导国内炼化企业生产合规船用低硫燃油,保障合规船用低硫燃油的供应。因为由于高昂的消费税及较差的经济效益,目前只有山东京博石化一家炼厂生产船用油,我国的内贸船用油均为混调而来,而保税船用油则基本依赖进口。而早在今年5月份石油流通协会举办的船用油的一期会议上许多与会专家就提出伴随着国内炼厂产能的日趋过剩,国家应积极调整税收政策,鼓励国内炼厂生产加工船用燃料油,并给予退税政策上的支持,将国内的过剩产能转化为保税船用燃料油行业的主要价值渠道,推动我国船用油市场资源渠道的自给自足,打造东北亚地区的价格洼地,争取从周边国家市场抢夺更多的销量和份额。


附:《指导意见》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确定了“三个坚持”的基本原则,即坚持政策引导,积极引导企业生产、销售、使用合规的船用低硫燃油;坚持突出重点,紧抓船用低硫燃油供需不平衡这一突出矛盾,着力解决合规燃油供应不足、市场秩序混乱等突出问题;坚持建管并重,按照“立好规则、管住市场”的要求,同步推进制度建设和联合监管工作。


《指导意见》明确,要通过政策引导,保障船用低硫燃油供应,适应航运市场需求。建立船用低硫燃油基本供应制度,今明两年完成相关政策制定,引导国内炼化企业生产合规船用低硫燃油,疏通“产销用”三方信息渠道,保障合规船用低硫燃油的供应;取消船舶供油企业港口经营许可,允许供油企业跨区域经营。我国还将加快船用燃油标准制修订,在2019年完成《船用燃料油》《船舶供受燃油程序及检测方法》等相关标准规范的研究修订,优化质量指标,为监管提供技术依据。


《指导意见》,要通过强化监管,打击不合规船用燃油进入流通市场的违法行为,促进船用燃油流通市场公平、有序、健康发展。一是加大船用燃油监管力度。一是加大船用燃油监管力度,2018年起全面加强船用燃油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事中事后监管,提高“双随机”抽检比例;提升船用燃油监管能力,为一线执法人员配备检测装备,建立完善执法监管信息系统。二是加强船用燃油监管部门协作,在2018年建立船用燃油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多部门联合执法制度,组织专项治理行动;建立监管信息通报制度,打通各环节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渠道,并定期向社会公开监管信息。


《指导意见》明确,有关部门将建立船用燃油生产、销售、使用主体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低硫燃油“产销用”主体信用约束机制和对严重失信主体的联合惩戒机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公示有关企业信用信息,促进守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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