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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投】成品油期货还有多远?先搞清楚消费税!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金联创研投 Author 许安静

导 语如果4月9日减产会上,沙、俄、美三大产油国能够共商减产配额并形成协议,将极大改善市场情绪及提振油价。预期中的基本情景是,当确定减产1000万桶以及美国以“灵活、变通、暂时”的方式加入到减产行列之后,油价将呈现出继续多日追涨的态势。更应该看到,在近一段时间内,影响油价的减产、疫情、货币三大因素,正在发生着重大调整,油价极端低价的局面已不会长久。


一、 成品油消费税改革进程



1994年1月1日起,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汽柴油的单位需要缴纳消费税,其中汽油缴纳0.2元/升,柴油缴纳0.1元/升。出口汽柴油免征消费税免征消费税。
1998年为鼓励无铅汽油的生产和使用,调整了汽油征收范围,从1999年1月1日起,汽油按含铅和无铅征税,其中含铅汽油消费税缴纳0.28元/升,而无铅汽油消费税缴纳0.2元/升,2000年1月1日起全国所有汽油生产企业一律停止生产车用含铅汽油,改为生产无铅汽油,同时加大了对含铅汽油的消费税征收率。
2006年油品消费税征收范围扩大,4月1日起,汽柴油改为成品油税目下子税目(税率不变);新增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五个子目,其中前三种消费税需缴纳0.2元/升,而后两种缴纳0.1元/升;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另外对石脑油针对用途消费税有额外规定。
2008年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率,完善定价机制。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收费,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无铅汽油消费税由0.2元/升提高至1元/升,含铅汽油消费税由0.28元/升提高至1.4元/升,柴油由0.1元/升提高至0.8元/升,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由0.2元/升提高至1元/升,燃料油和航空煤油由0.1元/升提高至0.8元/升。完善成品油定价机制,汽柴油继续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根据国际原油价格为基础进行调整,航空煤油仍然暂缓征收消费税。
2012-2013年消费税征收对象扩大,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也可征收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应税产品销售,低税率产品以高税率产品销售均需要缴纳消费税。
2014年消费税使用二维码发票,征收税额提高。2014年11月29日起,汽油含铅和无铅合并,汽油需缴纳消费税1.12元/升,柴油需缴纳消费税0.94元/升。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由1元/升提高至1.12元/升,燃料油和航空煤油由0.8元/升提高至0.94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消费税。2014年12月13日起,成品油消费税继续提高,汽油需缴纳消费税1.4元/升,柴油需缴纳消费税1.1元/升。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由1.12元/升提高至1.4元/升,燃料油和航空煤油由0.94元/升提高至1.1元/升。不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消费税。
2015年1月13日起,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4元/升提高至1.52元/升。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元/升提高至1.2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我们从上面成品油消费税变革进程上看,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在不断扩大,从汽柴油的基础上又增加了石脑油、润滑油、溶剂油、燃料油和航空煤油,总共七种油品,而征收对象从2012年之前只针对工业企业征税,而后增加了单位和个人;税额标准多次提高,汽油由最初0.2元/升提高到现在1.52元/升,而柴油则由最初的0.1元/升提高到现在的1.2元/升。
政府从1993年以来进行的成品油消费税改革,以增加成品油使用成本为出发点,着重调整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达到引导节约利用、抑制不合理石油需求,减少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保护环境的目的。

二、 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特点及偷税漏税的手段



目前我国成品油消费税尚处于发展阶段,不可避免存在很多问题,从细节上看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有以下特点:
(1) 受限于政府税务部门的征税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现行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设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 而非最终销售环节,从源头上征税即“价内征收”,这样便于征收和管理。但也给了部分企业偷税漏税的可乘之机。
(2) 消费税为国税,而非地税,不能给地方财政带来收入,但在具体征收管理上由地方政府来执行,因此地方政府在征消费税方面并没有积极性。此外消费税的征收会影响到企业所得税规模,而企业所得税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与地方利益密切相关,地方和中央之间在征税上利益并不一致,存在委托代理的问题。
(3) 部分油品不缴消费税,而油品生产工艺复杂,产品体系繁多,税务人员难以实行精细化管理,专业化征管,税务部门只能按照纳税人申报额度征收。油品不缴消费税,比如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单位税额1.2元升),化工产品不征收消费税,还有稀释沥青不征收消费税。
征税环节有漏洞,地方政府监管不力,油品体系复杂难以甄别,基于我国成品油消费税以上征收特点和问题,出现种种偷税漏税等行为。具体偷税漏税手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 利用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单位税额1.2元/升)偷逃消费税。一些生产者将航空煤油销售给航空运输企业以外的调油商,而这些调油商利用航空煤油调和-35#柴油或加入组份油直接对外销售,逃避了柴油消费税并获取了高额价差。
(2) 利用化工产品不征消费税偷逃税收。一些调油商利用化工产品制售调和汽油或以混合芳烃名义变相进口汽油组分以偷逃消费税。2015年中国进口混合芳烃644万吨,大部分都用作化工调和汽油原料,预计调和汽油超过800万吨。
(3) 以稀释沥青名义变相进口燃料油以偷逃消费税和关税。因“稀释沥青”未列入消费税征收范围,进口环节无需缴纳消费税和关税。海关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稀释沥青”进口量为1342万吨。
(4) 变换开票品名偷逃消费税。一些生产企业在产品出厂及流通环节将应税品变成非应税品或低税油品(如柴油开“沥青”或“燃料油”、汽油开“液化气”发票等)以逃避消费税。
(5) 石脑油如果作为生产化工品的原料,用来生产乙烯、芳烃则可免征消费税,但是石脑油最终以汽油的形式进行消费则须正常缴纳消费税。部分企业为了躲避缴纳消费税,新建一套或挂靠拥有此类装置(如芳烃抽提装置)的企业,先通过石脑油生产芳烃企业去税务局备案,从国税局获得先征后返的消费税,然后由于石脑油并未生产芳烃,而是将其调和为汽油销售,而消费税是价内税,因此通过销售汽油获得了消费税部分的资金。这个步骤又分为两种情况,客户需要发票,那么销售方可以从地炼或贸易商手里购买发票,然后开给购买方即可;如果客户不需要发票,可以给以一定的价格优惠。
(6) 变票公司伪造应税消费品发票,形成大量留抵税款偷逃消费税。因流程复杂、地域跨度大、操作隐蔽,这种偷逃税行为难以查实,即使能够查实,这些变票公司也一般会在生产企业抵扣完毕后变成异常户而难以追责。
(7) 不开票销售逃税。一些企业采用进销不入账或少入账、对现金交易不要发票的购买者给予远低于市场价的非正常销售价格等方式偷逃消费税、增值税等税收。
总结以上偷税漏税的方法,第一是因为油品体系复杂,各油品之间的界限并不清晰,而不同的油品的税收征收情况也不同,所以给炼厂,贸易商,加油站等产业链上下游的企业偷税漏税的操作空间,上述(1)到(4)都是此种原因造成;第二,税务部门监管不力以及开票流程存在漏洞,所以导致(5)到(7)三个问题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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