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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意独家访谈丨《边缘与中心——帝国宪制的延伸》的学术价值

法意读书 法意读书 2020-09-04



由孔元和陈一峰主编的“帝国与国际法译丛”正陆续问世,译丛第一辑第一本书《边缘与中心:帝国宪制的延伸》已正式出版。本期法意访谈有幸对话译丛的两位主编孔元、陈一峰及《边缘与中心》一书的译者刘天骄,共同探讨“帝国与国际法译丛”背后的问题意识、对理解中国及其未来的意义,剖析《边缘与中心》的独特视角和学术意涵。

边缘与中心:帝国宪制的延伸——

大英帝国与美利坚合众国(1607-1788)

[美]杰克·菲利普·格林 著  刘天骄 译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

三位老师好,首先非常感谢你们接受我们“法意读书”的采访。三位老师能否介绍一下出版“帝国与国际法”译丛的目的是什么?背后有什么问题意识?


孔元:

非常高兴有机会接受“法意读书”的采访。我注意到,法意读书一直关注西方主流媒体的讨论,并且一直致力于从一个更大的视野上来思考中国和世界。这种努力是很难得的!在这方面,我们分享着一种共同的问题意识。具体到“帝国与国际法译丛”的策划和出版,这首先不是一两个人能够完成的工作,我们译丛从策划、到最终出版第一本书,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在其中离不开包括汪晖、强世功、易平、章永乐、殷之光等在内的各位中方编委,以及各位外方编委的支持,离不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六部书坊”刘海光、项玮等多位编辑和出版支持,更离不开中国这个庞大的读者市场的购买支持。这成为我们持续进行下去的不懈动力。


我们的问题意识很明确,就是对中西方学界长期支配各个学科研究的范式的不满意,这个范式将世界历史理解为从帝国到民族国家的一个单向转型,按照这种设想,整个世界秩序生成为一个形式平等的主权国家的规范系统,在其中每个国家不论大小,都平等地参与国际事务,制定并遵循国际规范。但这种规范性论述和现实存在巨大差异,因为稍微有点历史意识的人都能看到,这个世界处处存在着等级和不平等、不平衡。尤其是在冷战之后,美国成为全球霸权,发展出一个从美国辐射到全球的支配格局,并由此引发出各种边缘势力的反抗斗争。而民族国家理论的发源地欧洲,也在艰难地克制分裂的民族主义冲动,试图在欧盟这一地区性组织中安顿自己的政治命运,从而在某种程度上再现了历史中的“神圣罗马帝国”的结构。由此可以看出,如果不跳出一个单一的理论窠臼,是无法看清楚欧洲史和世界史的。


另一方面,与其他译丛相比,我们还有一个更加具体的问题意识。因为我们很多译丛的编委,包括我和陈一峰两位主编,都有法学院的教育背景。因此这套译丛的策划和出版,有着对于法学理论,尤其是以宪法和国际法为二元划分的法学理论的一个反思。目前主流的宪法理论,无论是中国还是欧美,都可以大致划分为规范宪法和政治宪法两种模式,它们有一个共同的政治前提,那就是民族国家,只不过规范宪法学试图通过限权来约束民族国家的行动能力,而政治宪法试图为之赋权,但它们在本质上构成民族国家的一体两面。而超越宪法学的问题,一般被视为外部问题,从而成为国际法的研究对象。


这种框架本身是成问题的。因为它恰恰忽略了欧洲历史是一部二元共进的历史,一方面是民族国家的构建,另一方面是与之相伴随的殖民帝国的构建。由于宪法政治过于稳固地和民族国家的政治理解绑定在一起,这使得殖民问题不得不通过国际法的方式来运作。也因此,一个内外有别的宪法和国际法问题,其实成为欧洲帝国构建的两个侧面,也因此就抹杀了民族国家的内外观。由于宪法学无法完成它们构造帝国的实践,所以帝国的构造通过国际法完成,它在历史中又可以包括多个层面:其一是欧洲近代早期殖民扩张过程中所使用的文明叙事。根据这种理解,国际法是文明国家间的法,但是像亚非拉美地区由于不符合文明标准,成为需要被西方教化和驯化的野蛮人,国际法因此成为对非西方国家支配的重要方式。其二是欧洲二战后兴起的“条约关系宪法化”的讨论,根据这种理解,国际法中的条约体系可以自我建构为为政治行动赋权的宪法体系,从而得以完美规避当代宪法政治“我们人民”的政治前提预设。按照这种思路,组建欧盟的条约、组建联合国或者世贸组织的条约,都可以被理解为另外一种“宪法”,从而完成了对民族国家的宪法实践的超越。这种思考的一个较弱版本就是“全球行政法”的学说,由于感觉条约关系宪法化的步调太大,这种学说试图将全球的国家组织理解为一种进行规制的行政权,从而试图用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方面完成对这些组织机构的自我正当化,另外一方面也实现对它们行为的约束。除此之外,托依布纳的“社会宪法”,也是全球宪法观的一种表现,它敏锐地看到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的各种侵权活动,因而试图从系统论的角度出发,构造一个无中心的、碎片化的社会宪法观。



贡塔·托依布纳:《宪法的碎片:全球社会宪治》

陆宇峰译、纪海龙校,中央编译出版社2016年9月版


陈一峰:

首先要说明的是,这个译丛最初源自于强世功老师和易平老师的学术设想,后来决定由孔元和我来具体落实,这个译丛的最初出版是编委会全体老师的共同付出和努力。


译丛的切入点是国际法与帝国,希望为全球化背景下有关民族国家、帝国、法学的知识生产提供一个反思和对话的空间。


近代国际法与帝国的共生关系,注定了国际法的内在矛盾和张力。国际法学科假定,国际法是主权平等者之间的法律。从国际法历史来看,国际法的实际运行事实上一个不断制造、生产和维持国家间不平等的权力过程。国际法学科的成长与18-19世纪欧洲国家的全球扩张与殖民密切相关。在与帝国的暧昧关系中,国际法同时作为一种解放与压迫的力量而存在。译丛为反思国际法知识体系提供了一个独特的视角。


全球化条件下,法学知识生产面临新的挑战。帝国的架构日益去中心化,帝国的中心和边界在哪里,也很模糊。帝国概念不仅可以是一个军事主义的概念,帝国也可以是在经济上的、意识形态上的,在其结构上是去中心化的。在此背景下,新的全球化的法律是如何生成的,什么是国际法?公法与私法区分是否有意义?法学的使命又当如何定位?


我们希望通过译丛的工作,为国内年轻学者构建一个平台,共同交流有关全球化背景下民族国家、帝国和法学的话题。这个平台不仅涵盖国际法、法理、宪法,还期冀引入更多来自不同知识背景的学者,包括政治学、人类学、社会学、国际关系、历史学等等。


接着孔元的思路,我们可以将国际法学界对于宪政主义的研究分为三个不同流派/阶段。第一派学者是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把《联合国宪章》类比国际社会宪法、联合国大会类比国内议会、联合国安理会类比国内行政机关,具有理想主义的色彩。第二派是冷战之后兴起的人权宪政主义,强调人权人道价值在国际社会的基础性地位,通过宪政主义强调人权规范在国际法体系中的高级法地位。第三派在最近十来年出现的机构宪政主义,强调国际组织的自给自足(self-contained)的性质,组织章程中的条款具有组织宪法的地位,法律是自我解释的,在解决问题时不需要借助外部的概念和资源。但是上述国际法学理论中的宪政主义,大多偏向形式主义与机构中心主义,缺乏对国际社会民主价值的承认,疏于对国际社会共同体的建设,也不存在宪法时刻(constitutional moment),与国内宪政主义有较大距离。


我赞同孔元的问题意识,即欧洲国家在历史演进中只看宗主国本土,对宗主国与殖民地的关系考察未纳入宪法。宪法学研究往往限于是对经济上富裕、政治上处于优势的一小部分人的考察,没有考虑如何处理与殖民地人民的关系。宗主国的政治精英如何通过法律建设和知识生产来建构统治与治理关系,在殖民地治理的精英与本土精英如何互动,这些问题没有被纳入一个所谓的宪政主义的组织体系。这一块的知识考察需要借助帝国、宪法、国际法的知识框架,需要跳出经典宪法学进行解释。


孔元:

非常重要的洞见,牵扯到本书的学术价值,某种程度上处理了长期不为宪法学注重的问题。过于关注母国宪法学的发展,忽略长期的殖民历史,殖民地在宪法层面究竟为何?如何处理与殖民地的宪法关系?某种意义上依然构成宪法研究或国际法研究的重要问题。



2

除了对于西方和外部世界的理解之外,这套译丛对理解中国有什么意义?


孔元:

我们译丛的工作主要是翻译和引进其他语言的学术研究成果,但根本关切是重新理解中国。就像我刚才所说的那样,如果说我们对西方的理解过于单一,如果西方的历史不是线性的,如果不能将宪法学和国际法视为两个截然分开的法律系统,那么中国的历史也是同样的逻辑。因为无论是历史还是晚清以来近代中国的转型,都无法完全套用民族国家的逻辑来解释。我们译丛的编委汪晖教授早就指出,近代中国的成立是基于晚清整个人口与领土的帝国的基础上构造的现代民族国家,是帝国与民族国家复合的结构。因此我们的引进工作主要是为了在知识上为理解这一结构提供参考,因为当下宪法学未对这一问题给予足够关注,主流宪法学理解仍是在民族国家前提下理解,主要关注合宪性审查等问题。


但问题在于,中国包纳众多民族和文化,似乎很难通过一个普遍的权利学说加以融合。政治宪法学有一个根本的前提,即“我们人民”的预设,但其实背后假设的政治上文化上同质、均匀的民族/人民(nation)是不符合中国国情的,中国有着东西部差异,民族间差异,从这一意义上看,中国宪法学开展研究的前提是需要进一步讨论的。


刘天骄:

是的,这一点美国学界很早就已经开始反思和转向了。比如早期史领域的学者大量关注独立革命时期的黑人,妇女和少数族裔的问题,他们所做的就是一个从“精英史观”到多元包容的“人民史观”的转换。我们知道,即便北美建国大谈“我们人民”,但是实际上有关建国的主流叙事还是以英语地区的白人精英为主导的。怎样把他们的建国史塑造成一个包含差异,从多元最终能走向一体的叙事,是那些学者的努力所在。

 

孔元:

对于西方的理解需要更新,中国在理解自己的时候需要新的参考坐标。如何理解中国与世界的关系,如何理解东西部问题?如何理解随着进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一带一路开展,不断的地区化进程对知识界提出的挑战,如何重新理解东西部的关系问题?如何理解中国与内亚的关系问题?如何理解中国与东南亚的关系问题?都是需要急切思考的问题,但是这些问题还无法被现有知识体系吸纳和解释。     



刘天骄:

我补充一小点。这套译丛或许还可以起到一个作用,就是为人们认识和理解“帝国”破除意识形态上的认识惯性。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后殖民研究的兴起,围绕帝国中宗主国与殖民地之间不平等关系的政治批判或文化批判,成为整个学界的主流话语。“帝国”和“帝国主义”、“殖民主义”往往紧密结合在一起,“帝国”也通常被先入为主地认为在道德、正当性或合法性上存在缺失。而为数不多研究帝国史的学者,也常常会遭到批判,被认为是在为帝国的不合法统治进行辩护。这种过于意识形态化的批判,反而使人们忽视,在历史的发展中,帝国曾作为一种不同于现代民族国家的政体单位长期存在的客观事实。其中包含的理论资源、治理经验,甚至是失败的教训,在以民族国家为单位的研究中集体缺席。


政法领域尤其如此。依托于社会契约论和主权理论所构建的现代民族国家或法治国家,成为绝大部分研究的政治前提。人们对于世界的想象也简单地划分为“国内政治”和“国际政治”,或“国内法”和“国际法”。学者的研究对象,要么在一个国家范畴内(in a nation),要么在若干个国家之间(inter nations)。整个国家间法律关系的研究,几乎全部以“平等、独立、自主”的主权国家之间的现代自由主义国际秩序作为前提。因此,“帝国”处于近乎完全失语的地位。例如,人们对英国宪政体制的研究,几乎都集中在1688年光荣革命后所确立的议会至上问题,而从不触及在历史上存续长达三个多世纪之久的帝国宪制。关于美国宪法的探索,也主要围绕在国内的三权分立、最高法院、政党政治等领域,而恰恰忽视了它所隐含的帝国成分。这些忽视的领域所包含的知识和智慧,其实对我们理解中国,理解世界,理解中国与世界的关系,是有一定价值的。

 

孔元:

晚近十几年内,在西方学界“帝国”逐渐成为一个不含贬义的中性词,商务出版社最近出版的《世界帝国史---权力与差异政治》是个很好的例子。这本书将帝国理解为一个能够包容差异的政治体从而形成具有极强排他性的民族国家的对立模式。这也是目前非常主流的对于帝国的理解。

 

陈一峰:

在中国研究这个问题,对于帝国的理解、对于中国自身历史的理解、对于中国与世界关系的理解都是有意义的。如何理解中国历史上与周边国家之间的朝贡贸易关系?对帝国问题的反思,有利于破除现有研究范式中的盲区。中国是一个有着巨大经济和政治体量的国家,在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要遭遇自我与他者的关系问题,在这个问题上的分寸、原则、经验都是值得重视的。如何超越民族国家,构建一个有着全球视野的身份定位,是中国在成长中无法回避的一个课题。



3

能否进一步勾勒一下译丛的未来规划?

 

孔元:

我们计划从以下四个方面推进翻译工作:

首先,研究欧洲近代早期国际秩序的兴起,以及附带的殖民问题,陆地与海洋的想象,并以此为突破口向上延伸,了解欧洲中世纪帝国体制,教皇和神圣罗马帝国的关系;往下就是近代早期的殖民帝国。这是我们想突破的一个重点。


其次,我们希望有一种比较的视角:不希望仅局限在欧洲,因此诸如俄罗斯、伊斯兰、土耳其等地区和文明,如何思考自己身处的方位,如何理解和其他文明的关系,都是应该关注的重点,在这方面我们希望能引介一些经典的著作。


第三,批判的视角:因为整个欧洲向外扩张的过程,一方面是现代性生长的过程,同时也是殖民的过程。也正因为此,欧洲的扩张内含了一个殖民地的反抗和革命,因此如何理解殖民地反抗以及他们对欧洲秩序的理解,将同样构成一个非常重要的知识上的积累。


最后,前瞻性的视角:由此引申出对现在讨论最热烈的算法科学与人工智能问题。尽管它和传统的帝国议题有很大差异,但并不能够因此否定它的相关性,因为现代科技的发展所带动的对人类社会的改造,可能远远超过过去所有的历史经验,如何理解由此形成的支配模式将成为一个可供探索的新领域。

 

陈一峰:

对译丛今后的发展规划还有一些补充性思考。一是今后在译丛作品的范围和译者选择方面,要加大跨学科参与与共享,比如史学、人类学和国际关系等等。二是在翻译基础上,进行本土知识的创造与生产,定期举行学术会议,加强国内对相关领域的研究。三是可以考虑在两三年之后,做一些英文的国际研讨会,国际国内学者同台讨论,将讨论成果放在国际出版社出版,这就是全球治理的国际学术探讨可以做一点中国学者的贡献。因此我们要把译丛作为创造知识的起点,借助国际的视野,创造本土的学术。四是加强国内外类似项目的对话与合作。例如,英国学者Jean Allain正在做有关国际法经典的项目,对我们的项目也有借鉴意义。



4

接下来的问题更为具体,能够阐述一下为什么会选择翻译《边缘与中心》这本书?


刘天骄:

因为这本书的研究主题与我的博士论文直接相关。我的论文主要就是研究第一英帝国的宪制问题,集中关注的就是英国本土与北美殖民地之间的宪法关系。而我在搜集资料时,发现中文文献关于这一领域的著作实在是少得可怜。我们在选要翻译的书时,发现好多书都要引进来,都没有被翻译。比如《边缘与中心》这本书,这么重要,出版了三十多年,竟然没有中译本。其实研究方面毫无疑问是有一些历史学者在做的,帝国史在历史系中所占比例不算小。但是往往历史学者觉得没必要翻译,因为他们可能直接去看一手材料,把二手研究翻译过来实在是耗时耗力,种种原因导致国内相关研究领域的空白。涉及英国宪制的研究,似乎除了我们熟悉的戴雪和白哲特的著作,再加上一些关于普通法、司法制度的研究,其他就比较少了。即便有,也基本上不会突破英国作为民族国家的范式和框架,也就是我前面谈到的,大部分都集中在1688年光荣革命后所确立的议会至上问题,讨论王权和议会的关系、君主和法院的关系等等,而从来不触及在历史上存续长达三个多世纪之久的英帝国宪制问题。


而格林这本书恰恰弥补了这一空白。虽然作者的问题意识与我的论文不同,但是他所提供的史料、视角、进路,包括叙事方式,无疑都非常具有参考价值。而且格林的脚注也做得非常详实,从他这本书按图索骥,不论是一手史料还是二手、三手研究,都能收获很多。在某种程度上,《边缘与中心》这本书几乎是做英帝国宪制研究的必经之路。


陈一峰:

选这本书,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让我们要思考什么是constitution?哪些构成了constitution?是指国内的机关、制度、基本权利还是殖民地影响范围内的制度架构等等都有关?这是很有意义的一个制度性问题,而不是概念问题。

 

刘天骄:

没错。把constitution在词根constitute——根本政治框架【构成】这个角度来理解,范围会广得多。我个人理解这本书可能会带来三个突破点:第一点的理论对象是英国宪法的研究,主要就是前面谈到的突破民族国家范式研究的问题。即便像去年戴雪《论苏格兰与英格兰的联合》一书中译本出版,也基本上是以《苏格兰联合法案》为基础的研究,局限在大不列颠、英伦三岛这一个小范围的,并没有跨越大西洋。而我们应当注意到的是,英国宪制是跨大西洋的,甚至不仅仅是大西洋,而是涉足到包括印度洋,比如第二帝国,包括东南亚,包括我们的香港,等等世界许多角落的。实际上英帝国宪制也不仅仅表现在英国本土与北美之间的宪法关系,而是帝国的中心与不同的边缘地区,都有不同的关系,比如有些地区名义上是直属英王私人财产的,有些是明确附属于英格兰行政管辖的,有些又是与英国本土呈现一个平等、共主关系的。那么中心之治与边缘自治之间的权力分配如何划分?英王在其中扮演怎样的角色?英国议会对这些区域是否拥有,如果拥有,又拥有多大的立法权?这些边缘地区的人民如何被代表?他们与英国本土臣民享有的权利是否有差异?英帝国如何在这种包含众多人类、巨大差异、广阔疆域的基础上,塑造自己整个的身份建构,国家认同?

 

陈一峰:

对,比如英国议会对殖民地是否有征税的权力?殖民地是否适用英国议会立法?殖民地人民是否具备英国国民资格,是否享有在宗主国政治参与的权利?这些问题对英帝国整个的身份建构都有意义,是真正的宪政问题。

 

刘天骄:

第二点是突破人们怎样看待北美革命的问题。北美革命到底是一个“无代表不纳税”导致的“压迫与反抗”的简单历史叙事,还是也要注意到北美在独立之前,是属于大英帝国殖民地的一部分,因此从英国视角来看,北美独立其实也是整个英帝国内部的一次分裂。而帝国宪制结构本身存在的问题,恰恰是导致最后独立革命的不可忽视的因素之一。

 

这一点前两年出版的由田飞龙老师翻译的麦基文的《美国革命的宪法解释》也有涉及,格林也承认他自己受到了麦基文的影响。不过以我个人的理解,虽然格林与麦基文都选择了帝国宪制作为导致美国革命的关键问题之一,但是二者的进路、依据,侧重点都是不一样的。麦基文那本书的结论导向是比较明显的,那就是北美革命引发的帝国宪制危机其实不是在1775年、甚至1763年印花税法案危机才发生的,而是早在17世纪光荣革命爆发时,就已经存在了。换句话说,光荣革命塑造的议会至上、王在议会这种英宪结构,到底有没有推及到英国本土之外的领地、殖民地。这些边缘地区的人们到底承不承认,自身区域没有代表置身其中的英国本土议会,能够代表他们,并享有和行使着象征国家主权的立法权、征税权?很显然,英国本土一方认为他们是有权这样做的,并且他们认为这么做,是符合“议会至上”这一英国宪法传统的,而革命者一方则认为他们是正当的,他们认为他们所依据的“无代表不纳税”的宪法解释,才是合理的。麦基文想要论证的是,爱尔兰与英国本土之间围绕英国议会立法权、征税权,以及代表问题的争议,与北美革命爆发时北美殖民地与英国本土之间的张力,是具有巨大相似性的。而他因此得出结论,北美革命者是有爱尔兰革命者这一宪法先例的,因此整个北美革命也有具有了合宪性、合理性、乃至一定的正当性。

 

格林虽然也承认这种相似性,但是他并没有选择爱尔兰宪法先例作为抓手,而是通过长达一个多世纪的时间范畴内,帝国中心与边缘之间持续不断的权力博弈作为依据,勾勒出一个双方之间宪法关系的模糊状态、不确定状态,并且这种充满冲突和张力的状态,一直持续到革命的爆发,最终诉诸于一战,主权明晰,关系清楚,答案也明了了,那就是胜者为王。相较于麦基文这种宪法学者,作为历史学者的格林,结论导向的意图没有那么明显。不过即便如此,我们也依然能看到他作为一个美国学者,去叙述和构建这段美国史的初心。比如他有意将中心与边缘写成边缘与中心,强调美国之所以成为美国,并不仅仅是权威由不列颠向北美殖民地流动的结果,更加是北美殖民地宽松的人地关系基础上,殖民者获得更加强大的经济、文化、政治和军事权能带来的必然,换句话说,边缘成长为新中心,具有了脱离旧中心的实力,于是新帝国诞生,旧帝国秩序就解体了。整个北美造反、帝国分裂的故事,被勾勒为一个非常自然而然的演变史。


第三个突破点就是怎样理解北美立宪、建国的问题。通常在国内的政法学界,研究北美立宪,最多会追溯到制宪会议辩论、追溯到联邦党人文集,追溯到国父们的各种手稿。这其实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美国宪法与英殖民时期宪制的连续性,不自觉地选择了一条比较精英主义的进路。而这种进路的理论传统,主要是依附于戈登·伍德和伯纳德·贝林这一批美国建国“正史”学者所塑造的共和主义政治解释框架。包括埃德蒙·摩根的《发明人民:人民主权在英美的兴起》,也属于这一学术谱系。这一脉的正史构建,将美国与过去的殖民时期、与英国革命、后来的法国革命,乃至整个世界,做出了一种独特的、相对断裂的叙述,也就是我们常听到的“新世界”。不是说他们不承认与欧洲的联系,而是他们将传统越过相近的政治实践,直接跳追到更遥远的古希腊,追到罗马,塑造出美国革命者是如何将这些包括启蒙思想家在内的学者的理论传统与自身的实践相结合,并最终缔造出一个史无前例的伟大国家。对于每一个新生国家而言,都太需要一种对历史的理解和阐释,促成一种全体人民都能接受的传统,从而形成国家认同。


事实上,不仅在美国学界,包括中国学者中做美国早期史问题的,已经有很多人在反思这种共和主义范式,一些人主张这种范式的精英性、反人民性,一些人主张北美立宪其实大量承袭了过去殖民时期的英帝国宪制和殖民地地方宪制(州宪法)的内容。格林是其一,芭芭拉布莱克是其一,纽约大学的雷德是其一,还有去年普林斯顿的一位学者,将三权分立中司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都不再把马伯里诉麦迪逊作为开端,而是追溯到殖民时期各州的司法实践之中。


那我们在回到《边缘与中心》这本书,尤其是最后两章,作者指出北美立宪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在独立革命打破旧帝国中心的基础上,又把十三个殖民地俩和起来,再造了一个中心,也就是从“邦联”到“联邦”的质变。国父们多数都是在殖民地长大的,他们无疑见证了英帝国的解体,也必然,至少是不自觉地,去吸取英帝国瓦解的教训,并把这些教训和经验运用到美利坚合众国的建构之中。而帝国解体的教训之一,就是帝国中央权力的孱弱与地方权力的庞大,恰恰是这种“中心与边缘”之间的冲突,很容易导致国家的分崩离析,或者说至少是在国家面临分裂危机时,中央的“无能为力”。《联邦宪法》与英帝国宪制极其相似的《邦联条例》相比的关键改进之一,就是造了个有权有效的中央机构——联邦政府、联邦最高法院。《邦联条例》里的“中央”,只有一个不定期聚个头的国会而已。可以说,《联邦宪法》中的一部分内容,是国父们为避免国家解体的悲剧再次发生而所做的尝试与努力。

 

帝国,或者说大国内部始终包含的这种边缘与中心之间的冲突与张力,是一个始终存在的困境。这本书的结尾谈到的,国父们的想法很好,也确实做了不错的设想和修正,但最终美国还是发生了南北内战,发生了历史上最严重的宪法危机,而这场危机的化解方式,最后还是选择了诉诸武力的方式。只不过这一次,联合的力量胜利了,而在大英帝国时期,它失败了。


(采访人:李宛衡、苏子婵、李建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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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克·格林:《边缘与中心:帝国宪制的延伸——大英帝国与美利坚合众国(1607-1788)》,刘天骄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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