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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国与国际法”研讨会(第1期)侧记

史微 法意读书 2020-09-04

法意导言

11月4日,清华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高等研究所、北京大学法治研究中心共同主办了“帝国与国际法”研讨会。本次研讨围绕两个议题展开:第一、以《边缘与中心:帝国宪制的延伸——大英帝国与美利坚合众国(1607-1788)》为切入点,反思当前主导宪法学理论的民族国家政治前提。第二、以“帝国与国际法译丛”的出版为契机,探讨如何在中国开展帝国与殖民、国际法史的翻译和研究。与会人员涵盖了法学、政治学、历史学、民族学、国际关系等诸多领域的学者和编辑出版同仁,以宽广的跨学科视野和激烈的思想碰撞,提供了关于“帝国与国际法”这一主题的丰富洞见。关于译丛和新书的更多内容,可以参见法意读书推送的独家访谈(法意独家访谈丨《边缘与中心——帝国宪制的延伸》的学术价值)。



“帝国与国际法”译丛的两位主编孔元、陈一峰分别介绍了策划、组织和主办本套译丛的问题意识。孔元指出,如何从法学的问题意识出发来理解帝国问题,是做这套“帝国与国际法”译丛的初衷。在他看来,民族国家的学说建构并不能反映欧洲的真实历史,也难以解释中国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对既有的知识体系进行更新,这在法学领域要求我们重新理解宪法和国际法二元对立的内外分野。


在此基础上,他指出,一些国外的国际法史作品已经开始注意到与帝国问题的相关性,提供了丰富的理论思考。为此,译介一批关于帝国和国际法的作品,对于我们超越民族国家的理论框架,实现对世界的再认识,显得十分必要。


“帝国与国际法”译丛主编     孔元


译丛主编陈一峰主要从国际法角度对译丛的问题意识进行了解释。他指出,在国际法史学科中,有两个问题值得注意:其一,历史上的帝国运作中涉及对国际法的运用和改造、吸收;其二,对于国际法学者而言,传统的方法和知识中存在缺陷,这种缺陷主要表现为过于重视规范研究,而忽视了功能主义的历史研究。


传统研究主要集中于规范和制度,比如研究捕获法、自卫权等制度在历史上是如何演进的。过去20年来,国际法史出现了“新史学转向”。特别是2001年,赫尔辛基大学的Martti Koskenniemi教授出版了The Gentle Civilizer of Nations一书,给国际法史研究的新学派奠定了声誉。


陈一峰认为,这一新学派的创新性主要体现为以下五点:(1)国际法的历史不再是规范主义,而是功能主义的;(2)突破了过去进步主义的线性叙事,开始强调历史中的矛盾冲突,关注具体情境;(3)摆脱了传统的欧洲中心主义,展开新的全球叙事;(4)走出国家中心主义,打破公法和私法的区分;(5)跨学科研究的兴起。引入史学、人类学、社会学、国际关系等学科充实国际法史研究。


“帝国与国际法”译丛主编     陈一峰


在这之后,本次研讨会正式进入第一单元的讨论,也即围绕《边缘与中心》一书,讨论宪法政治与民族国家的框架关系、帝国和殖民与宪法史的勾连。这部分首先由《边缘与中心》一书的译者刘天骄开题。她的介绍主要从该书的主要内容和学术意义、该书引入中国的意义展开。

《边缘与中心》译者      刘天骄


刘天骄首先介绍了《边缘与中心》的学术意义。她指出,该书的一个重要概念是“扩展政体”(extended polity),这是格林自己造的词,意指诸多政治实体的广泛联合,不同于历史上的单一国家、国家联盟。格林认为,1607-1788年,权力博弈呈现为英帝国宪制的演变。作为结果,美国从英国殖民地成长为具有同类结构的由“扩展政体”组成的帝国。英帝国和美帝国都面对边缘和中心的冲突。美国宪法没有解决二者张力的问题,最终还是诉诸武力。为了解释这一概念,格林选取了边缘与中心的研究视角。中心与边缘的视角早已有之,但格林的表述是颠倒过来的。他强调边缘的优先性,潜藏了一个政治上的动机,即强调:美国能成为今天的美国,权力不是来自不列颠,而是来自殖民地自我授权,换言之,美国的建国是一个自然演进的历史,而非推翻英帝国统治的非法的革命。


在边缘与中心的框架下,格林勾勒出宪法问题在革命前后的连续性。三种宪制同时展开:英国本土的不成文宪法,英帝国传统,殖民地宪法传统。其中,帝国宪制对传统的宪制结构形成了挤压,而北美殖民者恰恰诉诸传统宪制,以抗争帝国宪制。最终,英帝国的宪制理想——联邦制在美国共和帝国获得了实现。而这个再造共和帝国的过程,却仍然延续了中心和边缘的结构难题。为此北美殖民地通过打破旧帝国中心,将十三个殖民地联合起来,再造了新的中心。美国国父们见证了英帝国瓦解过程,自觉地吸取其教训,并运用到美国宪制设计之中。他们认识到,必须建构一个有权有效的中央政府,包括强有力的联邦政府、联邦最高法院,以实现再造中心。邦联条例中并没设计有中央国家机构,而联邦宪法则是再造中心的努力。


在介绍完该书的基本内容之后,刘天骄简要阐述了该书对中国的学术意义,这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第一、理论对象的转变。学界研究英国宪法,基本没有突破民族国家范式,基本围绕议会至上的命题,但没有触及历史上存在三个世纪的英帝国宪制问题;第二、重新认识北美革命。从英国视角看待北美革命,它是英帝国分裂的结果。英帝国内部的问题是北美革命不可忽视的因素;第三、重新理解北美立宪和建国的意义。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刘晗


在接下来的讨论环节,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晗、中央党校文史部讲师邵声、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田飞龙、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晓力、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叶蕤先后发表了对该书的看法。


刘晗认为,格林的书代表了大西洋史学(Atlantic History)的主要立场,而他所在的约翰·霍普金斯大学正是这一学派的重镇。大西洋史学体现了对美国革命的重新塑造,特别强调英美之间的连续性。美国革命在英国宪制的框架内解释,被赋予了一种合法性。


除此之外,他重点强调了以英国为代表的海洋性帝国结构的特殊性。英国建立的各个殖民地都是特殊的,有公司制、财产制等,难以建立统一的殖民地理论。作为对比,法国则直接把殖民地纳为行省。我们看到,英国最殖民地的的暧昧性容易导致殖民地的革命,但革命往往是不彻底的,殖民地即便独立了,英国依然能通过某种方式控制它。特别是,今天的香港人心尚未回归,跟英国海洋性帝国的结构有关。我们应该去了解英国治港的法律结构。


中央党校文史部讲师     邵声


邵声主要阐述了北美殖民地的帝国观念的差异。他指出,戈登·伍德在其《美利坚共和国的缔造》中提出,殖民地居民挑战了议会主权的理论,形成了人民主权的理念。格林则进一步讨论了这一问题,通过讨论帝国宪制、英国本土宪制和殖民地宪制这三种宪制,以澄清联邦的宪政体制及其问题。在此背景下,人们能够分析出三种帝国观,保守派坚持英国议会有权向殖民地征税、而温和派没有否认英国议会的统治权威,但认为向殖民地征税属于殖民地议会事务,英国议会无权干涉。激进派则坚持英国议会无权干涉殖民地事务,英王是殖民地和母国唯一联系的纽带,英国议会和殖民地议会是平等的。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田飞龙


田飞龙的发言强调了帝国是中国重新走入世界的经验依据。


他指出,要重新理解发生在北美的革命,就必须理解没有单一的帝国宪法,而是存在一个帝国宪法大数据。写作英格兰宪法史,和写作英帝国宪法史,完全是两回事。广阔的英帝国包含了复杂的地缘因素、人口构成因素,极具多元性、不对称性。其中,北美又和其他殖民地不一样。北美殖民地的治理对象并非土著居民,而是来自英国本土的移民,而北美和母国没有法律和文化上的异质性。


就中国而言,帝国是中国重新走入世界的经验依据。一国两制,是国家为了实现现代化和国际化做的实用主义的宪制安排。一国两制是实验性的,是一种面对世界秩序变迁时具有竞争意义的制度安排。此外,中国的一带一路战略,将连接陆地和海洋,逆转陆权和海权。中国的互联网虽然是自我封闭的,却利用低人权、低法治的优势,焕发出了野蛮的创造力。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赵晓力


赵晓力也从历史和现实两个视角勾连了帝国的相关性。


就历史而言,他指出,虽然纳税问题是北美革命的导火索,但是事实上殖民地纳税非常低,而不列颠本土的纳税则很高。1763年,英国经过七年战争后,财政上急需资金,向殖民地增加纳税成为迫不得已的选择。但是伯克反对向殖民地征税,他认为与其征税,不如向殖民地要求纳贡。伯克还认为,除了不列颠议会外,还需要一个帝国议会。可惜这种天才式的设想没有付诸实践。


就现实而言,他认为帝国的问题和国家的问题应该有意地加以隔离。如果放在一起讨论,很多观点将是颠覆性的。帝国意味着区分文明与野蛮、东方与西方。在国家语境下成立的东西,在帝国语境下不一定成立。从这个意义上考察,一国两制是否可能?美国宪法虽然采纳了联邦制,但必须是一国一制,即共和制。一国两制如若可能,一国必须是帝国。如果一国是民族国家,则一国两制是不可能的。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叶蕤


叶蕤指出,格林忽视的一个视角在于,建构国家,一定需要信仰作为支撑。这种信仰包括人民主权、自然权利、三权分立等,将宪法神圣化,建构一种公民宗教。如果没有信仰的话,美国宪法就只是一个干瘪的制度性的法,缺乏生命力。

此外,她指出,帝国一定要有主权。这种主权体现为对殖民地的整合力量。边缘与中心的权力博弈必须围绕主权展开。



在短暂休息之后,本次研讨会进入第二单元,即如何认识帝国问题,以及它和中国的相关性。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副教授汪卫华、中央民族大学民族学教授吴楚克、刘晗、田飞龙等谈了对这些问题的看法。


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副教授     汪卫华


汪卫华指出,在国际关系学科看来,讨论重构世界秩序,本身就是帝国主义行径。正面地讨论帝国问题,这已经超出了国际关系学科的想象。帝国作为一种政府构架,应该被理解为容纳了不同的政治效忠的方式。“主权中的主权”不可容忍,是因为(帝)国无二主。政治效忠到了民族国家,即被重新表述为国族认同的问题,这涉及到Nation-building和 State-building的区分。从2007年开始,一些国际关系学者开始讨论建构制度主义,其核心问题在于:观念的变化,对于制度的构建到底有什么影响。对于帝国而言,核心是认同的问题。帝国蕴含着差异性,如何弥合差异性,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中央民族大学教授     吴楚克


吴楚克结合对民族问题的思考,讲述了自己的看法。他指出,格林的书有益于理解英国对殖民地的帝国治理。作为一个对比,蒙古人的游牧帝国和英帝国完全是两回事,特别是他们对待法律的态度有根本不同。在游牧帝国中,法律和人性是对立的,和西方的认识正好相反。对于哈萨克斯坦人而言,法律是危险的是要剥夺他的权利。跟他们交流,不要谈法律,而要谈族性、文化、历史、感情。因此,对于边缘地区,作为中心需要更多的同情式理解。


在此基础上,他认为,我们需要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进行反思。1949年把区域自治制度推而广之是懒惰的做法,造成了很大的问题。汉族和少数民族之间的差距和差异这么大,我们到少数民族地区走一走,就会感觉到问题的严重性。


作为本套译丛的图书策划和合作出版社编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编辑刘海光从编辑和出版视角谈了对整个译丛的看法。他首先指出,以前的学术编辑,是大学者,大出版家,比如叶圣陶、邹韬奋、鲁迅等。现在的学术编辑,由于专业分工更加明确,编辑的工作更多是形成和专家学者的密切分工,将更多的功夫花在选人上,把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对于丛书的出版策划,他也有自己的独特看法。他认为虽然译丛的书目都以学术为准,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们没有普通读者的市场。一本书,面向圈内的专业群体,或许2000册绰绰有余。但是作为编辑出版者,做2000册以上的读者市场才是一种更有意义的工作。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挖掘出更多潜在的读者,从而把知识的种子播下去,影响更多的人。


在经过热烈的讨论之后,研讨会进入总结环节。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强世功、清华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高等研究所所长汪晖表达了自己的看法。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强世功


强世功教授指出,引入帝国概念,是为了重新整合国内法和国际法二元对立的学科视野。


他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的二元划分应该打通起来。国际法研究的问题,多为规范性和技术性的问题,但没有和国际秩序联系起来。在国内法中,我们都将法律想象为人人平等;在国际法上,我们将法律想象为主权平等,换言之,法律理论基本是以均衡适用的民族国家为基础的。但是,法律实践中真实存在的差异性难以纳入到法学的话语体系中来。这种法律和法学的断裂,国际法和国内法之间的断裂,都要求我们引入一个学术概念来调和两者。这个概念就是帝国。只有帝国的概念才能把国际法和国内法整合起来。在这里,帝国不仅是一个实体,而且是一个具有弹性和发展潜力的学术概念。如果帝国本身就意味着不均衡,那么差异性将通过帝国概念纳入到法学的视域中来。


强世功教授进一步指出,帝国概念可以帮我们理解,香港基本法是国内法还是国际法呢?从效力来源看,基本法的法律效力来自于宪法,因此是国内法。但是不能否定基本法和中英联合声明的关系。因此,更恰当的是在帝国视角下,将基本法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的混合体。再如,中国清朝的皇帝对内是汉族人的皇帝,对外则以宗教领袖的身份羁縻怀柔地统合了各民族,因此帝国本身同时包含着国内法和国际法的成分。因此,在他看来,帝国概念将突破对传统的实证法理学的理解。不妨认为,现代实证法秩序本身就是帝国。这给未来的法学研究提出了新的课题:如何理解帝国?应该将帝国研究作为中心问题,试图把国际法、区域法、国内法结合起来。


我们应该拓展关于法的概念的理解。什么是法?是将人整合在一起的力量,还是单纯的规则本身?答案无疑应该是前者。根据施米特《大地的法》给我们的启发,地理是非常强大的法。另一个法就是信仰,或者一种文明的认同。我们应该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在多样性的基础上建立统一的认同,建设一个多元一体的共和国。


清华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高等研究所所长     汪晖


研讨会最后,汪晖教授做了总结。


他指出,自汉代起,儒家就试图通过不断的解经,对不断出现的内外关系进行重新诠释。周实际上是个帝国,只不过是分裂的帝国。周时,对于战俘安置问题,已经有了关于内外身份的表述。而五服的划分更是内外有别、层次分明的具体体现。汉儒董仲舒在《春秋繁露》、《竹林》章中,明确提出了系统的夷夏观,在汪晖老师看来,这就是一种帝国理论。


1840年以后,国际法开始引入中国。美国传教士丁韪良1864年翻译了《万国公法》。之前的中国人觉得自己吃了不懂国际法的亏。其实,中国有最早的国际法,周礼和春秋就是中国最早的国际法。


在此基础上,他指出,国际法的研究需要重新回到历史解释中。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的主要脉络是欧洲列强在亚洲的竞争,特别是荷兰和西班牙争夺亚洲殖民地的竞争。关于何谓国际法,历史学家和国际法律师常常有截然不同的论述。考察现代国际法的起源,无论是瓦特尔还是格老秀斯的学说,都根植于海洋帝国的历史渊源之中。国际法研究向来低估和蔑视大陆法,是为明证。


对于本次研讨会热烈讨论的边缘和中心的概念,他也做了进一步延伸。他指出,关于“中心-边缘”的学说早已有之,自由派和马克思主义的依附论都讲中心-边缘。上世纪70年代,沃勒斯坦在其“世界体系”论中提出了“亚边缘”的概念。他的理论将世界看作一个整体,揭示了“中心-亚边缘-边缘”的发展变迁和运作机制。毛泽东提出三个世界的划分,也是一种“中心-亚边缘-边缘”的表述。亚边缘往往和内陆延伸、殖民帝国有关。值得注意的是,“中心-边缘”的划分没有看到真实世界的复杂性。比如西藏对于中国而言,是边缘。但是在另一个关系中,比如和不丹、锡金的关系中,西藏又是中心。因此,与其说“亚边缘”,不如说传统帝国中存在“亚中心”。比如日本被纳入到中国的朝贡体系中,而日本又模仿中国建构了自身的朝贡体系。“中心-边缘”还往往和宗主权概念联系起来。


最后,他指出,帝国是一个想象的世界。16世纪开始,英国、西班牙等主权国家逐渐形成,它们都以罗马帝国作为想象模型来建构国家——虽然从幅员来看是小国,但整个制度的想象却是帝国。一个多民族帝国中,民族区域自治的表述,本身也蕴含了一种想象中的差异性,而非实质的差异性。区域自治暗示了民族的归属感和自我认同感。每个民族主体都在思考自己是谁,必须满足他们对于主体性的想象。他们的想象共同构成了帝国的想象。


研讨会现场


汪晖教授的总结引发了与会学者的共鸣,本次研讨会在热烈且深刻的氛围中圆满结束。作为一系列围绕“帝国与国际法”讨论的开篇,本次研讨会充分阐述了自己的问题意识和学科立场,实现了最初的设定目的。相信随着后续活动的陆续开展,它必能激活中国的新世界想象,并因此激发出更多有新思想和观点的优秀作品出现。届时,帝国和国际法议题将不再是一个翻译和引介的议题,而真正地随着中国道路的发展,而不断延伸出一种新的文明史的自我理解和诠释。


侧记人:史微


责任编辑:胡海娜

技术编辑:阿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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