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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苏州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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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自2011年入刑以来,国家对酒驾行为的打击一直呈现严厉的态势,“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逐渐成为社会共识。然而,没有开车。却因危险驾驶罪受到法律制裁。这是怎么一回事?
近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犯罪案,驾驶员黄某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同车的被告人郭某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案情回顾:
黄某是一家KTV的工作人员,而一向好热闹的郭某时不时就呼朋唤友聚餐、唱K。
2016年11月19日晚,郭某与朋友晚饭时喝了不少酒,后又至黄某所在的KTV继续娱乐。期间二人开怀畅饮,一直玩到次日凌晨。此时郭某自觉不胜酒力,黄某便提出由她开车相送。郭某将自己的车钥匙交予黄某,并由其驾驶该车搭载郭某等人离开KTV。刚开出去没多久,黄某醉意上头一把将车子撞上了马路中间的护栏,随后被交警查获。
共同犯罪,均系主犯:
经鉴定,黄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06mg/100ml,构成醉驾。事故造成护栏损失为2100元。归案后,被告人郭某、黄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
虎丘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明知被告人黄某饮酒后仍将其所有的机动车交予黄某在道路上驾驶,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根据刑法中共同犯罪的理论,在明知他人犯罪的情况下,提供工具的行为属于帮助犯,可成立共同犯罪。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郭某、黄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不过,两名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作出以上判决。
在哪些情况下,成立危险驾驶罪共犯呢?
在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二、是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三、是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法官提醒:危险驾驶罪是可以构成共同犯罪的,不要向醉酒的人员出借车辆,不向驾驶员强行劝酒或指派、胁迫醉酒的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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