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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老夫妻给外孙女买300多万的学区房,女婿不肯出钱!房产证名字写谁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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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的赵阿姨去年做了外婆后

一门心思想给外孙女买套学区房

但房子该登记在谁的名下?

既要不伤家庭和睦

又要避免万一女儿女婿婚

导致财产流失



赵阿姨愁了几个月,

直到8月27日拿着公证书

走出宁波市天一公证处的大门,

心里的巨石终于落了地。


故事是这样的



要给没满周岁的外孙女买学区房


赵阿姨的独生女儿2015年结婚。


打一开始,赵阿姨夫妻俩对这个毛脚女婿就不太满意。赵阿姨更希望女儿找个宁波本地的“小歪”,习俗相通又门当户对,可女婿一样都不符合。


最后拗不过,女儿女婿还是领了证,办了酒。给女儿的婚房是赵阿姨夫妇几年前就准备好的,写女儿一个人的名字。婚后,也算是女儿的婚前财产,赵阿姨是放心的。


去年,外孙女出生了。


我女儿跟我们的想法是一样的,为了给孩子一个更好的教育环境,想着要买套学区房,对口更好的学校。但一路从农村学校读上来的女婿很反对,认为读书靠自己没有这个必要,自然也不想出钱。


愁!房子写谁的名字


房子很快看好了,首付款也已经准备好了,可赵阿姨陷入了这房登记谁名字的纠结。



方案一是写女儿女婿的名字。

这样,最有利于家庭和谐。可是,缺点也最明显。女儿女婿本就因为买房的事情失和,万一婚姻生变,赵阿姨夫妻俩自己一辈子的积蓄就会被不愿出钱的女婿分走一半。

方案二是写女儿一个人的名字。

可是,女儿已然结婚,女儿婚后所得的房产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赵阿姨夫妻俩出钱又会不会也算是对他们夫妻双方的赠与呢?因为房子需要银行按揭,每月的按揭要先打给女儿,再由女儿的账户还贷,这样会不会算女儿的夫妻共同财产?

方案三是写赵阿姨夫妻俩的名字。

最保险,可是,这样的话,外孙女就成了“二表生”,录取的位次要排在“一表生”后面,失去了买学区房的意义。再者,好几百万的房款,难以全额购买,赵阿姨夫妻俩年纪大了还有几年就退休,银行贷款审批过不了。

方案四是写外孙女的名字。

可是,“娃娃房”的问题也不少。比如,按揭;比如,转手都是麻烦重重;比如女儿女婿以后关系破裂,这套房产也可能归属会惹纠纷。

一小时不到拿到公证书,放心了


网上查了很久的资料,赵阿姨越看越糊涂,最后经律师指点拨通了宁波市天一公证处的电话咨询。


最后,赵阿姨决定在《不动产权证》上只写女儿的名字,注意付款过程中的付款方式,产权证办好、按揭贷款批好后再带上材料到公证处做公证


昨天上午,赵阿姨夫妇和女儿一起来了宁波市天一公证处,办具体的公证。


公证员问:“你们申办此项公证目的、用途是什么?”


赵阿姨夫妇回答了公证员关于房产位置、不动产权证号、购房款的具体支付情况以及银行流水等——



最后,赵阿姨夫妇当场领走了公证书。


从进门到出门一个小时不到。所有的付款证据与亲属关系公证员都一一审核,备案留底了。公证员还关照我们,今后一定要按照公证协议中约定的银行卡给女儿转按揭款,形成证据链。一旦银行卡丢失马上去公证处说明登记。有了这份公证书,我们心里的大石头终于落地了。

——赵阿姨


现金交付等方式无法进行公证



她解释道,根据《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子女婚前,父母为其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父母对子女的个人赠与,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但在子女结婚后,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如果仍想作为父母对子女个人的赠与,不作为其夫妻共同财产的,需要父母做出明确表示。实践中,存在子女婚姻破裂之时,购房一方父母已逝,房产归属默认为对夫妻俩的赠与的情况。再要说明父母生前意愿,举证困难重重。


公证处提示,父母为子女买房的,一定要保留好相关的付款凭证,尽量从自己名下的银行卡转账并加以用途备注,以便形成银行流水。现金交付等方式,由于难以证实款项是否真实交付,目前无法进行公证。


延伸阅读




情况一


一方父母为子女全额出资购房,房屋登记在该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在夫妻共同财产认定中,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情况二


一方父母为子女全额出资买房,房屋登记在子女夫妻双方名下的,在此情况下,除非能够证明出资方父母明确表示出资款是对其子女单方面的赠与,否则视为对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在夫妻财产认定中,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情况三


一方父母为子女部分出资购房(主要指首付款,下同),夫妻双方共同还贷,房屋却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应视为对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但是,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子女一方的除外。若夫妻关系无法存续,一方申请离婚要求分割房产,出资方父母的子女一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多分。

情况四


一方父母为子女部分出资购房,夫妻双方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应视为对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但是,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子女一方的除外。若夫妻关系无法存续,出资方父母的子女一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多分。

情况五


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为子女购房,房屋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时,该房屋可认定为夫妻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比例按份共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情况六


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为子女购房,并将房屋登记在子女夫妻双方名下的,在夫妻共同财产认定中,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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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丨李丽萍

来源丨宁波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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