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这些伴随你一生的权利和义务,你一定要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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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世界法律日”
法律与每一个人休戚相关
我们被法律保护着、注视着
享受权利的同时
也承担相应的义务
……
在这个特殊的日子里
普法君来告诉你
法律与我们一生的故事
生命中不能没有爱
生活中法律从未离开
下面
大家先来看一段视频
▼
胎儿时期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胎儿尚未出生,原则上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为了保护胎儿的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法律赋予胎儿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
● 未出生就享受的权利
《民法总则》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婴儿时期
0-1周岁
● 权利伴随着出生而来
从出生那一刻起,我们便受到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的保护,并将伴随我们一生。
《宪法》第33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民法总则》规定,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我们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 对母子的双向保护
男方婚后在女方怀孕及分娩的特殊时期是没有“分手权”的,他们要尽做父亲的责任,用人单位也必须要“人性化”。
《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劳动法》第63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儿童时期
1-14周岁
在儿童时期,有两个重要的时间节点:
● 6周岁 走上学习的道路
《义务教育法》第4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义务教育法》第11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6周岁是义务教育的法定起始时间,也是可以独立上下学的年龄了,我们将迈出独立人生的第一步。《道路交通安全法》64条规定:“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 8周岁 权利进一步“解锁”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网民规模在不断扩大,并呈现低龄化趋势。网络游戏、视频直播等元素已进入现阶段儿童们的世界,买虚拟游戏装备等行为,等TA到了8岁,将不再被一概认定为“无效”。
《民法总则》第19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这意味着,到了8岁我们可以处置自己的财产了,但前提是:与TA的年龄、智力相匹配。如何塑造孩子的三观、正确地引导孩子使用网络,在这个阶段成了家长们教育孩子的重中之重。
少年时期
14-18周岁
“恰同学少年,风华正茂”,这段时间在文人墨客笔下是一生中最美好的时光,也是法律“重点关注”的年龄段。
● 14周岁 是犯罪承担责任的起始年龄
14周岁是公民能否承担刑事责任年龄的分界线。
《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
到了14周岁,有些人心中的叛逆情绪会觉醒,这时候对自己的行为要加倍注意,不要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 16周岁 刑法与民法上的双重意义
16周岁在人生旅程中也是十分重要的,《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从16周岁开始,犯任何罪行均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16周岁也是公民能否承担民事责任,能否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分界线。
《劳动法》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虽然我们已经拥有劳动的权利,但是同样是未成年人,所以《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8条规定:“单位招收年满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人为劳动者,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法律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民法总则》第18条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值得一提的是,《居民身份证法》第7条规定:“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成年时期
18-45周岁
● 18周岁 人生最重要的转折点
18周岁标志着少年时代已将交接棒传给了青年时代,标志着我们已成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标志着从此时起,我们要为自己的一言一行承担责任和义务。
《民法总则》第17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民法总则》第18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选举法》第3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8周岁是可以选择当兵报效祖国的年龄。《兵役法》第12条规定:“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
18周岁是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最低年龄条件,《公务员法》第11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年满十八周岁”。
● 20周岁和22周岁 迈入婚姻殿堂
《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从风花雪月到柴米油盐,结婚的那一刻起就意味着无论生活苦甜都要一起承担,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互相继承对方遗产的权利,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部分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 25周岁是担任公证员的起始年龄,《公证法》第18条规定:“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 30周岁是成为收养人的起始年龄,《收养法》第6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四)年满三十周岁。”
中老年时期
45周岁-
人到中年,各种烦恼接踵而至,但不要忘记,生活中遇到麻烦琐碎的事儿可以在《民法总则》中找到原则依据,帮助我们维护自身权益。
46周岁我们可以拿到人生第一张长期有效的身份证了,《居民身份证法》第5条规定:“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 60周岁 标志着人近黄昏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三)70周岁以上的。”
《刑法》第49条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具有宣示意义。
《刑法》第17条之一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33条规定:“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百岁之后
我们与世长辞,魂归大地,民事权利能力也随死亡终止。《民法总则》第13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从出生到年老
法律始终伴随每个人的一生
扩散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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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浦江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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