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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遭遇食品安全问题,要这样维权!

点这里👉 广州普法 2021-07-02

广州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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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事关14亿人民。


在今年两会的“部长通道”上,我国司法部部长傅政华强调:“真正使法律长出牙齿,成为带电的高压线,维护好人民食品药品安全。”


当遭遇食品安全问题时,

我们该如何利用

法律这锋利的“牙齿”

维护自己的权益?


食品安全关乎每个人的生命健康,

违法犯罪行为必须严惩!

普法君先来讲讲

有关食品安全的

几个违法犯罪的案例





案例1

2015年4月,张某与李某租用屠宰场,私自屠宰并收购病猪、死猪,加工成排骨、肉、猪皮、腊肠等,作为食品销往部分省份。经检验,送检猪肉猪圆环2型病毒呈阳性。张某、李某分别被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应负刑事责任,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其中“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就包含有“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的情形。


案例2

2014年底至2015年间,杨某通过实体门店及网店销售从广州等地购入的“XX牌”减肥保健食品共计50余箱3000余盒,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口头告知杨某上述保健食品中可能存在有毒、有害成分,查封期间禁止再行销售后,仍通过其网店继续销售上述减肥保健食品100余盒,直至案发。经检验,上述减肥保健食品中均含有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西布曲明”成分和违法添加的药物成分“酚酞”,上述减肥保健食品均属于有毒、有害食品。杨某被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也应负刑事责任。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最高可判处死刑。


案例3

某饲料公司研发部生产出一种饲料添加剂,该公司将其添加到公司生产的成猪混料中作为核心料进行销售。2010年10月,因添加核心料的饲料被检出含有违禁成分,在明知核心料含有有毒有害违禁成分的情况下,公司总经理蔡某仍决定利用硝酸、甲醇、乙酯等化工原料,组织营养研发部工人以化学合成的方式生产该核心料。期间,饲料公司共销售核心料3000公斤,销售金额163万元,非法获利20万元。经鉴定,该饲料公司销售的即核心料中含有盐酸克仑特罗(瘦肉精)成分,属于国家明确规定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的物质。蔡某被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   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负刑事责任。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销售明知是添加有该类药品的饲料,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一、民事责任:

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


1.生产厂家先行赔付损失   

《食品安全法》第148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付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

      

消费者在食用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后,既可以向销售的商铺主张损失,也可以向制造产品的厂家要求赔偿。如果找不到售卖的商家时,消费者可以直接找生产厂家,生产厂家不能以该产品问题与自己无关作为理由而推诿。

      

2.最低惩罚性赔偿金1000元      

除了要求赔偿损失外,法律还特别规定对于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还可以向生产厂家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如果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则为1000元。这意味着消费者可获得的最低惩罚性赔偿金都达1000元。


二、行政责任:

处货值金额的30倍罚款


违反国家行政法律法规的,法律规定,食品生产者将没收违法所得和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除此之外,食品生产者还可能面临巨额罚款、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具体而言: 

      

1.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0000元的,处50000元~100000元的罚款;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2.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肉类: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0000元,处100000元~150000元的罚款;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的拘留。

      

3.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污秽不洁、霉变生虫、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添加剂: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0000元的,处50000元~100000元;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三、刑事责任:最高刑罚可处死刑


1.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刑法》第143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刑法》第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监管者可能涉及的罪名:食品监管渎职罪

      

法律规定,对于负有食品监管义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有渎职行为的,造成严重后果的,还会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201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食品安全关乎人人,

也需要人人关心!

要不断加大对食品安全领域

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

也要充分调动群众同违法犯罪

作斗争的的热情和积极性,

使食品领域的违法犯罪分子

犹如过街老鼠,

人人喊打,无处藏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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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综合自龙海检察、重庆鼎凌律师事务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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