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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路人吐口水、涂抹电梯按键……这些行为如何认定?

点这里👉 广州普法 2021-07-03

广州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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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疫”关键时刻,

全国竟有多地出现

恶意向门把手、电梯按键等

高频接触区域吐口水、抹口水的事件,

令人错愕!


重庆江北

女子向电梯按键吐口水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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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江北 2月10日发布通报称,网传一女子故意向电梯按键吐口水监控视频,警方在重庆江北一小区将行为人李某(女,48岁)查获。



据李某交代,因与他人发生纠纷心生怨恨,遂于2月9日9时许乘坐小区电梯时向按键吐口水发泄不满。


经查,李某14天内无外地居住史,未接触湖北地区人员,体温正常。


目前,李某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山西大同

老人往电梯按键上抹口水

被发现后写下检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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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7日,山西大同一小区公共监控显示,一位老人将口水吐在手上,随后涂抹在电梯按键上。



物业回应称,发现此事后他们已对电梯进行了消毒。经物业工作人员调查,老人身体健康。


事后,老人写下检讨书向全体业主道歉,称“老了吐痰不由人,以后绝不再犯”。



湖北武汉

女子向门把手吐口水

该小区有30余例确诊病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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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8日晚上九点,武汉东湖景园社区的一名女子在楼道间的行为被监控拍了下来。从视频的画面来看,她似乎在向门把手吐口水,居民发现后已报警。



该小区一位业主称,社区管理员已证实了该情况,警方在接警后穿防护服前来处理。具体情况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据悉,该小区目前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已确诊30多例,累计发热90多例,截至目前仍有部分病患在家隔离。


广西南宁

男子往纸巾上吐口水后擦电梯按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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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4日,广西南宁某小区一段视频显示,一女子在电梯内扯了两张公共纸巾使用后扔在地上,随后又叫来2男1女进入电梯。其中一男子疑似吐口水在纸巾上,然后又擦在电梯按键上。



广西横县

男子往电梯按键上抹口水被行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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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4日,广西横县公安局在线发布一则情况通报:一男子在某小区乘电梯时,故意多次将口水涂抹在电梯按键上。接警后,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处置,并于2月4日中午依法将涉事嫌疑人姜某辉传唤至派出所调查处理。


姜某辉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经医生会诊,姜某辉无咳嗽、发热等症状。经调查,其14天内无外地居住史,无接触湖北(武汉)外地人员。目前警方对姜某辉行政拘留10日处罚。


如此种种乱象,增加了疫情传染的隐患,加剧了公众的恐慌气氛。不仅扰乱防疫工作的正常开展,破坏社会公共秩序,而且触碰到了道义底线和法律红线。


如何界定上述行为人的

法律性质和责任?



“对于此类行为的定性和处罚,要根据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而斟酌确定。”作为曾经参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制定的专家,北京沃启公益基金会朱卫国博士认为,此类行为是否构成刑事责任,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查明行为人的主客观方面。


针对此类行为,中共北京市委党校法学部主任、教授金国坤认为要看行为本身的严重性后果,“在公共安全、社会管理中,法律规定了破坏公共安全、妨碍社会管理的行为(如不得以投放虚假的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应当承担治安处罚责任,如果由此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此可见,《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甚至《民法》中的赔偿责任对于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都有相应规定,但如何定性以及是否以犯罪论处,还需要看行为的危害后果。


“我认为在非常时期的非常行动都会对国家造成严重的后果。”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屈学武教授在听完广西案例后说道,“虽然是醉酒状态,但当事人仍有认识能力,目前处于举国共克时艰的关键时刻,自觉遵守国家最基本的公共卫生秩序是每个人的义务。”


那么对这类行为是否需要

认定为刑事犯罪,

又该如何进行定罪处罚呢?



我国《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此可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需要以发生严重后果作为定罪标准,也就是常说的危险犯。屈学武认为,增加疫情隐患等违法犯罪行为,如果当事人并无疑似或确诊情况,实际上并没有损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性存在,因此以该罪论处未免过犹不及。她建议运用《刑法》293条第4款的规定“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对该案当事人予以惩处。


“妨害社会治安的第一要义就是妨害公共秩序,那么本案中的行为人妨害的是公共卫生秩序,自然也属于公共秩序的一种,在这个时候,对于任何故意挑衅这个秩序的,我们都应做到严阵以待。”屈学武在谈到关于如何定性该类行为时表示。


金国坤对此也持有相同看法:“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妨碍公共秩序的,严重的可以依据《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定罪并从重处罚。”


此外,屈学武认为:“如果类似案件的情况发生了转变,比如行为人是疑似或确诊患者,且对全国的疫情防控情况有大致了解,在这种状态下还实施比如用唾液涂抹电梯按键等行为,我认为就可以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加以论处。”换言之,对于该类案件的定性,还是要根据行为人本身有无疑似或者确诊情况、行为的持续性,以及行为人本身对于疫情的了解等对案件进行全面把握。


此类不文明行为,不仅缺乏公共意识和公德心,更有可能因此涉嫌违法犯罪。在这个特殊时期,提高国民素质也是控制疫情的必要手段,在全国人民众志成城抗击疫情的特殊日子里,别让极个别的不文明行为伤害了社会大众的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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