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时期,这些行为可能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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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护人员死守战“疫”前线
全民防疫严阵以待的当下
却有一些害群之马
故意隐瞒病情或接触史
倒卖假冒伪劣医护用品
哄抬物价、制造恐慌
……
福建晋江男子隐瞒武汉旅居史频赴宴 疑似感染多人
2月2日,福建晋江英林镇出现家庭聚集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
一男子明知自己来自武汉,却对亲友谎称来自菲律宾,未按规定进行居家隔离,还几次参加宴席,频繁外出活动,在发病前曾参加过1月21日民俗活动和22日的宴请活动。具体受影响人数还在排查中。
2月4日,晋江市公安局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立案侦查并监视居住。
四川雅安69岁男子隐瞒致30多名医护人员密切接触
四川省雅安确诊患者侯某,有意隐瞒途经武汉汉口返回雅安的事实,且多次在外活动,密切接触群众达100余人。
更为恶劣的是,医护人员多次询问是否有武汉、湖北等地居住和旅游史的情况下,侯某仍然否认,导致有30多名医护人员密切接触,造成严重后果。
警方现已对侯某进行专项调查,查实后将依法依规从严惩处。
瞒报疫区经历 致5人直接感染 多人隔离
武汉某医药公司职工王某某,1月19日回长春探亲后,未向社区报备,不主动居家隔离,在其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3次就医时,故意隐瞒在重点疫区工作生活经历和返回长春行程事实,欺骗就诊医生,且多次主动与他人密切接触、就餐,现已导致5人直接感染、多人封闭隔离观察,造成严重后果。
2月2日,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对王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故意隐瞒旅行史 致68名医护人员被隔离
2月2日,张某芳确认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张某芳拒不配合当地社区调查,就医时面对大夫的问诊,刻意隐瞒个人旅行史和人员接触史,致使与其接触和相关的某某附属医院68名医务工作者和某某花园小区等49名人员,全部实行隔离观察。
2月3日,山东省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依法对故意隐瞒旅行史和接触史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张某芳立案侦查。其行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医生故意隐瞒病情致百余人接触、医院门诊关闭
患者贾某某,男,汉族,为河北北方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医生,家住张家口市桥西区。该患者1月24日从三亚乘坐航班CA1378至北京,后自驾车返回张家口。2月4日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其妻子于2月5日被确诊。据人民日报报道,贾某某作为一名医生,其在被海南省三亚市疾控中心明确告知与确诊病例有密切接触需隔离观察的情况下,故意隐瞒,他既未向所在社区和单位进行报告,也未严格采取隔离观察要求,反而先后3次自行前往医院就诊,并到所在医院接诊患者,导致家人、邻居、同事等100多人密切接触。
对于此案,张家口市公安局发文表示,公安机关有责任依法对那些隐瞒旅行和接触史并造成了严重后果的人进行调查,依法予以追究。
这些气人的行为,
不光是对他人健康的漠视与践踏,
还将给当事人带来法律的制裁。
就在今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已经发布公告:针对新型病毒感染的肺炎,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
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可能或者已经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就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针对某个人或者某些人来传播这个肺炎疫情的,根据他的危害后果的不同,可能构成故意伤害或者寻衅滋事等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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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单位和个人有哪些法律义务?
答:《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二、对妨害疫情防控,不服从、不配合或者拒绝执行政府有关决定、命令或者措施等行为,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三款规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三、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者拒绝强制隔离、疑似感染者和处于隔离观察期的密切接触者不服从管理,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或者疑似感染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或者疑似感染者,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四、在疫情防控过程中编造和传播谣言,有什么法律后果?
答:《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五、出入境人员违反规定逃避检疫,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条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罚款:(一)逃避检疫,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隐瞒真实情况的;(二)入境的人员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擅自上下交通工具,或者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不听劝阻的。
《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二条还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在疫情防控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需要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答: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上述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七、在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暴力或者通过信息网络等方式,公然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医护人员等从事防控疫情工作的人员以及来自疫区的人员,情节严重的,需要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答: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以侮辱罪、诽谤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八、在疫情防控期间高价销售口罩、防护服、消毒药剂等物品,有什么法律后果?
答: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防护服、消毒药剂等用品以及涉及民生的基本物品价格,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九、制售假冒伪劣口罩、防护服以及假药、劣药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口罩、防护服等防治、防护用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十、上班时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算工伤吗?
答: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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