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试驾冲上人行道致母子一死一伤!责任如何承担?汽车公司回应,律师解读……
广州普法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
近日
上海一名女子试驾汽车时
突然冲向人行道撞上一对母子
导致一死一伤
目前
肇事司机已被警方控制
事发原因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误把油门当刹车”
据报道
2月3日晚上8时许
上海虹桥路与恭城路交叉口附近
发生一起车祸
一辆试驾车辆突然加速冲向人行道
撞上一对母子
导致母亲不幸身亡
儿子重伤
地图显示
发生事故的路口
距离蔚来汽车空间港汇恒隆广场店
仅百米之遥
14日晚
蔚来汽车一名工作人员表示
当时是一名女顾客在试驾
还有公司的工作人员随车陪同
可能是因为事发地人口稠密
该女子一时心慌
误把油门当刹车
造成了一死一伤的事故
图源网络,图文无关
“我们也不希望这样的事情发生
女顾客试驾前签了试驾协议
对此事她肯定要担责
如果需要我们承担赔偿的
我们也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
上述工作人员
并没有透露发生事故的车型
他表示车本身没有问题
女顾客的驾照也满了一年
“但可能驾驶经验不足”
谁的责任?
商家的回应
引发不少网友的质疑:
“为什么要在闹市区安排试驾?”
惨剧的发生令人痛心
但试驾过程中出现事故
究竟该由谁来承担责任
同样值得关注
试驾协议的法律效力如何?
汽车销售商签了试驾协议
就能免责吗?
来看看《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任战敏的解读
律师解读
试驾协议的法律效力如何?
一般汽车销售商为了控制风险,往往与试驾者签订试驾试乘协议,并约定对试驾造成的事故责任由试驾者自行承担。试驾试乘协议有两个特点,一是由汽车销售商单方预先拟定,二是不与试驾人进行磋商。我们将其称之为格式条款。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而试驾试乘协议为格式合同,汽车销售商作为该格式合同提供方,在合同中约定关于免除汽车销售商责任的格式条款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该条款一般而言会被认为是无效条款。
汽车销售商可否就签了试驾协议主张免责?
试驾协议的格式条款违背法律规定,不能直接免责。汽车销售商作为车辆所有者以及试驾服务提供者,且该试驾服务是针对多数不特定的司乘客户,发生交通事故风险相对较高,其应该负有管理义务和注意义务,即便是因为驾驶者(无论是汽车销售商工作人员还是购车客户)操作不当造成事故,汽车销售商的民事责任都无法推卸。
图源网络,图文无关
对于试驾车辆出车祸的责任划分,湖北好律律师事务所陈亮律师也表示,正常情况下,驾驶员作为车辆的实际操控者,是事故的第一责任人。只有在车辆存在故障,而且该故障是导致车祸直接原因的情况下,驾驶员才会无责。至于车辆的所有人(商家),如果他们存在将车辆交给未取得驾驶资格或喝酒后的人员驾驶等过错,那么商家亦将对事故承担责任,否则商家并不承担责任。
陈亮律师还认为,商家如果给试驾车辆买了保险,那么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应当遵照条款予以理赔。至于顾客试驾前和商家所签的试驾协议,由于不知内容难以评价,但一般情况下,这份协议将倾向于保障商家的权益。
在司法实践中,即使签订了《试驾同意书》,试驾服务提供者仍应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一方面,汽车销售商必须尽到经营者的合理注意义务,如审查驾照、合理提示车辆特性及试驾路线、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等。另一方面,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采纳了“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两个标准综合判断。
就汽车销售商而言,其安排车行工作人员陪同试驾,对试驾车辆仍保有实际支配力与监管力;且提供试乘试驾服务本身就是其市场营销的手段,从试驾过程中介绍车辆性能、获取潜在客户、赢得商业利益,故汽车销售商对于试驾车辆具有一定的“运行支配”能力和潜在的“运行利益”,理应对试驾活动承担相应的风险。
就试驾者而言,直接操控试驾车并从中获取了标的车辆有关性能的直观感受,也是车辆的运行支配者及运行利益享有者,具有相应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当事人请求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此,您认为谁该担责?
欢迎留言评论!
来源:广州普法综合自央视网、法治日报、中国普法等(封面图来源于网络,与本文内容无关)
欢迎关注“广州普法”视频号
更多精彩视频持续更新中,敬请留意~
*温馨提示:如果本号转载的稿件涉及您的版权、名誉权等问题,请尽快留言与我们联系,经核实相关情况后,我们将会妥善处理。投稿邮箱:ycpf_sf@gz.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