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妻离婚后“偷走”女儿!时隔九年上门向前夫索要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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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铿锵法庭》栏目是广州普法全新推出的原创IP系列产品,栏目基于社会关注的热点案例和话题,以模拟法庭为场景进行深度再创作,拍摄创意普法短剧。短剧以原、被告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围绕案件的争议焦点,将案件人物具象化、案件内容故事化、案件情节悬念化、案件争议焦点化,让法理在“辩论式”普法中越辩越明,借此活泼生动的表现形式,更贴地气地传递法治正能量。
第十一期|女儿被“偷走”
前妻告前夫案
图源网络,图文无关
夫妻双方争夺子女的抚养权
往往是离婚案件中常见的问题
即便是签订了离婚协议
明确了抚养事宜
仍有可能会因
探视权、抚养费等问题
造成不少的摩擦
正如以下这个案件
女方反悔将女儿交给前夫抚养
悄悄“偷走”孩子九年之久
如今又起诉前夫
要求给付该期间的抚养费
……
法院会支持吗?
👆点击视频回看普法剧场
法律争议焦点:
女儿被前妻带走九年
前夫是否应支付抚养费?
(以下内容均为模拟法庭的剧场式创作,并非真实庭审情况,请勿对号入座)
审判长
“一锤定音”:
“若想自己的权益得到法律的保护,首先就得尊重法律、依法行事。”
双方关于女儿的抚养费问题已在离婚诉讼中达成一致,故应当恪守诚实信用原则,按照调解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
原告没有按照调解书确定的条款履行,擅自接走婚生女,未与被告就女儿的抚养权归属以及抚养费的承担,重新进行协商,视为原告自愿承担女儿的抚养费用。法律不支持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九年间的抚养费用,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二款: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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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参考来源:中国法院网(封面图来源于网络,与本案内容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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