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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留学期间出轨,没想到对方真正想要的是……公职丈夫也被拉下水!

想被你关注的👉 广州普法 2023-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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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以下简称新《反间谍法》)已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的一个亮点是对间谍行为做了进一步充实和细化。


按照新法,哪些行为将被认定为间谍行为?哪些人群容易成为间谍策反的目标?境外间谍机构又惯用哪些手段策反这些人群?普通群众发现间谍行为又该怎么办呢?



01


女子拉丈夫贩卖情报

公职夫妇沦为间谍




黄某是一个潜藏了长达17年的间谍,被抓获前,她是云南省某省直机关工程师。


2002年,黄某赴境外留学攻读硕士学位期间,认识了一名看似风度翩翩、温文尔雅的男子。尽管黄某当时已经成家,但她还是和该男子有了不正当关系。


交往中,对方顺势提出了一些请求。“他说是从事信息咨询工作的,如果有信息资讯提供给他,他可以付一定的报酬。”黄某表示。



在境外男子的拉拢下,黄某利用回国探亲的机会收集了一些国内涉密文件并提供给对方。在交往中,该男子获悉黄某的丈夫当时在云南某县挂职副县长后,对方又乘机向黄某提出请她的丈夫李某某也帮忙搜集一些政府内部文件。



在17年时间内,黄某、李某某按照境外上线的要求,分别将工作中接触到的涉密文件私自带回家中。李某某负责对涉密文件进行拍照,而黄某则负责将照片伪装加密,拷入U盘,伺机出境,与境外间谍人员进行秘密交接。


2019年4月,黄某、李某某夫妇被国家安全机关以涉嫌间谍罪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不难发现,境外间谍机关的主要目标是党政机关、军队和军工企业、国防科研院所等部门的工作人员。


为了获取情报,境外间谍情报机关的手段层出不穷,咨询请教、感情拉拢、美色诱骗、金钱引诱,甚至控制胁迫都是他们常用的手法,而那些性格软弱、贪图奢靡享乐的人群往往经受不住诱惑,沦为被控制的对象。


02


男子受高额报酬诱惑

为国外间谍机构提供情报




曾在某部委从事外语翻译工作的张某,在驻外期间,结识了自称是该国外交部的A某等人。A某等人的真实身份是该国间谍情报机关人员,在与张某熟识之后,以高额报酬为诱惑,通过套取和索要等方式,要求张某提供情报。


张某在明知对方企图的情况下,仍无视法纪,数年间向对方提供了数十份涉及我国内政外交的涉密文件资料,其中绝密级、机密级文件达14份。


2008年,张某辞职前,从单位办公电脑和内部办公网络中搜集文件资料非法携带至国外,其中包含大量绝密级、机密级资料。


2016年,国家安全机关破获此案。  



张某的行为就属于典型的间谍行为。


7月1日起施行的新《反间谍法》共六章71条,在第一章总则中就规定了间谍行为的六种类型,明确不同类型间谍行为的主体、行为和对象。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旭表示,第一类是指直接攻击、窃取有关国家安全的情报,或破坏安全秩序的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第二类是通过收买等手段,让保密单位的成员或国家公职人员投靠。


新《反间谍法》规定的第二类间谍行为中,在旧法“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基础上,新增了“投靠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将主动积极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写入法条。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旭强调,投靠的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更强,他丧失了对一个主权国家的忠诚。


03


男子兼职拍城市风景照

涉港口军舰照片




对于涉及间谍行为的轻微违法行为如何处理,有自首、立功等情形如何减轻处罚,新《反间谍法》也进行了规定。


2020年4月,在辽宁大连务工的赵某找到了一份帮助规划设计师叶某拍摄城市风景照片的兼职。工作第一天,在叶某的遥控指挥下,赵某先后来到大连的港口、造船厂周边拍摄照片,并记录下沿途的地理环境,通过手机发送给叶某。当天,赵某收到了200元转账。



拍拍照片就能赚钱,赵某以为自己得到了美差,他继续按照叶某的要求拍摄照片并取得报酬。而叶某布置的任务也不断加码,要求赵某拍摄港口中停泊军舰进行维护的照片,甚至鼓动赵某找机会进入造船厂工作,每月还能获得更多的报酬。


然而,赵某在看见新闻媒体关于国家安全的宣传之后,警醒了起来。“感觉这些案例和我做的极为相似,我非常后悔,觉得不应该这么做。”


于是,赵某在家人陪同下主动向国家安全机关自首。鉴于赵某主动投案,且尚未对我国国家安全造成实质危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对其免除处罚。



新《反间谍法》在保留“实施间谍行为,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给予奖励”这一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法律责任追究等内容,扩大了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


根据新《反间谍法》,“对举报间谍行为或者在反间谍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个人和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公民和组织如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可疑情况,应及时拨打国家安全机关举报受理电话12339进行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第四条:本法所称间谍行为,是指下列行为:


(一)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

(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投靠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

(三)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以及其他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文件、数据、资料、物品,或者策动、引诱、胁迫、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

(四)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针对国家机关、涉密单位或者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等的网络攻击、侵入、干扰、控制、破坏等活动;

(五)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

(六)进行其他间谍活动。


第五十三条:实施间谍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第一、第二款:个人实施间谍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安全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单处或者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单处或者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分。


明知他人实施间谍行为,为其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或者窝藏、包庇,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实施间谍行为,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给予奖励。


来源:广州普法综合自央视新闻、中央政法委长安剑、中国普法、广州日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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