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楼下夜市买吃的,28岁女子却不幸因此离世!目击者发声:此前已发生多起……
近日,有网友发帖称,其妹妹在吉林省长春市红旗街万达广场夜市被一块高空抛下来的砖头砸中,不幸离世。
7月10日,有媒体联系到被害人的姐姐娄女士,娄女士称,警方告诉她犯罪嫌疑人系一名20多岁的江西男子。
据报道,现场目击者称,该男子在事发当日的前几个小时也曾扔下过砖头和饮料瓶,有人报警,且警方有过出警。
娄女士表示,犯罪嫌疑人的家属称嫌疑人有精神疾病,目前警方在对其进行精神鉴定。
目击者发声:当天同一地点
曾有人扔下砖头和饮料瓶
据悉,被害人是一名法律工作者,今年28岁,大学毕业后在北京的一家国企做法务工作。
家属提供的被害人照片
图源:红星新闻
6月22日,被害人到长春看望其高中好友,住进了事发地万达广场2号公寓的一家民宿。晚上10点半左右,她到公寓楼下夜市买吃的,出门也就几分钟时间,三块砖头从天而降,一块落在了她的右后方,一块落在了她的左后方,而另一块则落到了她的额头上。在送往医院的路上,被害人没有了生命体征。
现场视频显示,娄女士的妹妹倒在了一家卖烤串的小摊前,背对着公寓大楼,面朝下趴着一动不动,头部流出了一大滩血迹。
事故现场
图源:红星新闻
烤串摊的老板小王(化姓)说,这并不是当天第一次发生高空抛物事件,在事发前一两个小时内,还发生了两次一样的事件。“之前有两次,但是没砸到人,扔的是砖头和饮料瓶,然后有人报了警,警察来了现场。”
嫌疑人疑似有精神疾病
物业否认担责
警方告诉娄女士,犯罪嫌疑人家属称嫌疑人有精神疾病,“现在嫌疑人的妈妈提出来要做精神病鉴定,就等着这个的结果。”
据悉,在事件发生的前几天,该名嫌疑人也曾高空抛物砸到人。
小谢(化姓)6月17日晚上在小吃街吃饭,突然有罐装可乐从她面前落下,砸在她前面的桌子上,弹到了她的头部。受到惊吓的小谢立刻报了警,警方出警后并未找到抛物者。直到娄女士的妹妹出事后,她再次报了警,最后警方才告知她,那天抛下可乐罐的人就是上述嫌疑人。
事发后,娄女士曾去公寓内探查,发现这栋33楼的公寓在30楼往上的楼道内堆放了很多砖头、瓷砖等。
娄女士提供的事发公寓内部图
该公寓物业经理接受采访时表示:“我认为我们没有责任,业主的个人行为跟我们物业有啥关系。因为这里好多都是租房子的,都不是业主自己住,所住的人也都不固定,我们有监控,如果是面上的我们能看到,但是假如说他要在家里往外扔,那监控不到了。”
娄女士认为,在短时间内屡次发生高空抛物事件之后,物业方并没有尽到提醒群众和游客防范的义务,她后续还会追究物业方的责任。
律师说法:
定何种罪名需综合评价
据悉,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明确对于故意高空抛物者,根据具体情形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同时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责任。
2021年3月1日,高空抛物罪正式入刑,《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罪作为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项下的一个独立罪名。法条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于高空抛物的法律认定,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部主任吴俊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高空抛物的行为和应当承担的责任,是有具体规定的,在我们的司法实践中也有很多类似的案例。
从刑法上讲,要判断高空抛物者是一个什么样的行为,定什么罪名,应当根据行为人在行为时候的作案次数、作案时间、作案地点、他所抛物品的重量种类、他当时抱着一个什么样的主观心态、动机和目的以及造成什么样的后果来进行综合评价。
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过失致人死亡、过失致人重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高空抛物罪,或者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罪名。在民事上来讲就是一个侵权的行为,因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高空抛物造成损害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明确了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公安等机关的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义务和建筑物使用人的追偿权。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浩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是民事侵权的违法行为,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构成刑事犯罪。
许浩认为,如果高空坠物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涉事高层建筑全体住户均存在加害可能性,都应对受害人承担补偿责任。这是为了督促大家减少或者杜绝高空抛物现象。
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蓝天彬律师也表示,认定高空抛物是一个民事纠纷,还是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没有一个明确的界限,要综合行为、造成的后果以及危险性来评判。他还表示,对于一些没有找到肇事者的高空抛物事故,可能需要整栋楼的居民来共同担责。同时,物业也对高空抛物具有提醒、排查的义务,如果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或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学专家:
精神病人未必不负刑事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介绍,精神病人未必对自己的行为就不负刑事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精神病人的认定有医学标准和心理标准,分为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和没有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
阮齐林表示,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危害社会行为、造成危害后果,不负刑事责任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确认患有精神类疾病,二是完全丧失辨认控制的人,也就是说对自己的所作所为完全不能够辨认其是非,不能辨认这个事实本身是什么。
阮齐林介绍,精神病鉴定有两种可能,一种是完全没有刑事责任能力,这种情况对其后果就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要承担有关民事责任。另一种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这种情况依然要对自己行为负刑事责任,只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如何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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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央广网、中国新闻网、广州日报、国家应急广播等(*声明:本号所发布的文章中包含律师或专家解析等内容仅为其个人的专业意见表达,不代表本平台的任何观点与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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