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杰视点|金融科技公司参与网贷业务的法律边界
作者:任谷龙
《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简称《网贷办法》)终于在七月的夏天正式发布。这一期待已久的规范文件不仅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简称“网贷”)提供了指引,亦为第三方机构参与网贷业务划定了法律边界。
近年来,大量没有放贷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参与到网贷业务中,为贷款提供支持。这些第三方机构通常被称为助贷机构,其中包括很多新兴的金融科技公司。助贷机构的发展解决了资金需求方和提供方之间的不均衡,提高了放贷效率,对普惠金融具有重要意义。然而,现实中,一些激进的助贷机构为了获取高额收益而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游走在监管的灰色地带。
《网贷办法》为金融科技公司合法参与网贷业务提供了指引。以下通过问答的形式简要介绍。
Q
1. 金融科技公司能否参与网贷业务?
《网贷办法》规定的网贷业务,是指商业银行运用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信息通信技术而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的贷款。金融科技公司要参与网贷业务,只能作为银行的合作机构参与。
根据《网贷办法》,合作机构是指在网贷业务中,与银行在营销获客、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支付结算、风险分担、信息科技、逾期清收等方面开展合作的各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电子商务公司、非银行支付机构、信息科技公司等非金融机构。
这里列举的合作业务中,金融科技公司可以参与的主要是营销获客、信息科技、逾期清收三个方面。
Q
2. 金融科技公司能否提供资金发放网贷?
《网贷办法》允许银行和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合作机构都可以提供资金和银行一起发放网贷。根据《网贷办法》第53条,共同出资发放网贷业务的合作机构应当是具有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合作机构提供资金用于发放贷款,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
发放贷款需要获得金融监管部门的牌照。除了银行,可以发放贷款的机构包括信托公司、消费金融、汽车金融、小贷公司等。金融科技公司要参与放贷业务需要获得牌照,但这并不是金融科技公司的优势所在。
Q
3. 合作机构能否向借款人收取利息和费用?
借款人支付的利息和费用是网贷业务的利润来源。此前的实践中有第三方机构和贷款人分享借款人的利息和收费,或者单独向借款人收取费用。《网贷办法》明确禁止第三方机构向借款人收取利息或费用,其中第51条明确规定:除保险公司和有担保资质的机构外,其他合作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费。因此,金融科技公司作为银行的合作方,不能向借款人直接收取费用或分享利息,而只能向银行收取合作费用。
Q
4. 金融科技公司能将潜在客户信息提供给合作银行吗?
实践中,由第三方机构提供获客、初筛等必要的贷前服务非常常见,也是很多第三方机构的主要业务。但是,随着个人信息保护意识的加强,立法机关和行政监管机关均强化了个人信息保护力度,强调个人信息获取和使用的合法性。《网贷办法》也规定,银行收集、使用借款人风险数据应当遵循合法、必要、有效的原则,银行不得与违规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第三方开展数据合作。也就是说,在网贷业务中,客户的个人信息必须做到来源合法,使用合法。
对于金融科技公司而言,简单地将潜在客户信息提供给银行而收取信息服务费将不再是合法的业务模式。金融科技公司在搜集客户的个人信息时应当明确取得客户的同意,并取得客户明确授权允许公司将个人信息转给合作的银行。同时,金融科技公司在和银行合作过程中,将不可避免的涉及到从银行那里获得借款人的个人信息。金融科技公司也必须遵守合法、必要和有效的原则,谨慎处理。
实践中一些科技公司使用爬虫技术获取信息。通过爬虫抓取信息同样涉及到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也应当遵守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
Q
5. 金融科技公司能协助银行筛选客户吗?
金融科技公司的优势在于信息科技。在网络时代,客户信息的准确筛选很大程度上需要借助信息科技的力量。可以说,协助银行筛选网贷业务的客户正是金融科技公司的优势所在。但是《网贷办法》第51条要求:银行应当自主确定目标客户群、授信额度和贷款定价标准。因此,金融科技公司在协助银行筛选客户时应当限于提供技术服务,客户的标准仍应当由银行确定。
Q
6. 金融科技公司能向银行提供信用信息服务吗?
对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属于《征信业管理条例》界定的征信业务。从事征信业务需要获得人民银行的审批。金融科技公司,如果没有获得人民银行颁发的征信业务许可,则不能从事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活动。
Q
7. 金融科技公司能承接银行的风控管理业务吗?
贷款风险管理涵盖营销、调查、授信、签约、放款、支付、跟踪、收回等贷款业务等全流程。银行能否将网贷业务的风控管理外包给第三方机构,此前一直存在争论。此次颁布的《网贷办法》对于予以明确,规定授信审批、合同签订等核心风控环节应当由商业银行独立有效开展。由于银行是贷款业务的风险承担者,因此核心风控必须由银行独立有效完成。但是,这应该不排除金融科技公司为银行提供咨询建议。
与贷款风险管理密切相关的风险模型管理,《网贷办法》同样要求银行独立完成,银行不得将风险模型的管理职责外包。网贷风险模型的构建以及模型的管理,都应当是银行的核心业务,不应当外包,当然也不禁止金融科技公司就此为银行提供咨询建议。
Q
8. 金融科技公司能否协助地方银行开展跨区域经营?
地方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的地域限制。近年来,一些城商行、小贷公司通过和第三方机构合作规避经营地域限制。这种行为背离了地方金融机构等立足本地、支持中小微的定位,同时也因为超越了地方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而暴露出风险。针对这一问题,《网贷办法》第9条明确要求地方法人银行开展网贷业务应主要服务于当地客户,审慎开展跨注册地辖区业务,有效识别和监测跨注册地辖区业务开展情况。但是如果地方银行已经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为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域内客户开展的业务。
《网贷办法》虽然没有明确禁止跨区域经营,但是对跨区域开展网贷业务提出审慎性要求。金融科技公司在协助地方银行开展网贷业务必须关注跨区域客户的问题。
Q
9. 金融科技公司能参与网络贷款的清收吗?
贷款清收包括正常贷款的本息回收和逾期贷款的清收。《网贷办法》第51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将贷款发放、本息回收、止付等关键环节操作全权委托合作机构执行。因此,对于正常贷款的本息回首必须由银行完成。对于逾期贷款,银行可以委托合作机构协助清收。因此,金融科技公司可以利用其技术优势协助银行清收逾期贷款。
需要关注的是,《网贷办法》要求银行不得委托有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记录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贷款清收。贷款业务中的暴力催收和非法催收问题近年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监管部门先后发布了一些监管文件(例如《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司法机关也发布意见专门指导非法催收案件审理(例如2019年10月,最高检、最高法、司法部、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金融科技公司协助银行清收逾期贷款必须避免违法催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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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任谷龙 合伙人
rengulong@anjielaw.com
任谷龙律师为安杰律师事务所公司金融部合伙人,专注公司投融资和金融业务,特别是金融合规、各类股权和债权融资、以及一带一路投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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