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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9月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与《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执行情况,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璐姐周周报第10期

未来之璐 未来之璐 2023-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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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本公众号的第55篇原创文章,璐姐周周报第10期。


导语

《璐姐周周报》每周总结最值得关注的油气行业、EHS领域的法律法规与案例。

所谓最值得关注,仅从我本人的视角出发,不代表任何机构或其他个人。

本栏目仅作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任何意义上的法律咨询意见和建议。

《璐姐周周报》为你总结上一个七日,愿你开启元气满满的下一个七日。

生活就是一个成长的七日,接着另一个成长的七日。


1. 最新发布

*生态环境部通报2018年1-9月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与《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执行情况*

10月27日生态环境部向媒体通报各地2018年1-9月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与《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的执行情况。

2018年1-9月,全国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共下达处罚决定书129804份,罚没款金额为106.31亿元。

环境行政处罚力度较大的省份有广东、江苏、河北、山东四省。

其中,江苏省(16.52亿元)和广东省(12.25亿元)的罚没款金额超10亿元。

1-9月,行政处罚案件数量排名前十的地市为:广州市、石家庄市、东莞市、苏州市、深圳市、邯郸市、潍坊市、无锡市、佛山市、成都市;行政处罚金额排名前十的地市为:苏州市、深圳市、徐州市、广州市、南通市、无锡市、东莞市、石家庄市、佛山市、昆明市。

1-9月,行政处罚案件数量排名前十的县(区)为:广州白云区、潍坊寿光市、佛山顺德区、天津武清区、无锡江阴市、广州增城区、苏州吴江区、深圳宝安区、烟台莱州市、常州武进区;行政处罚金额排名前十的为:深圳宝安区、佛山顺德区、上海崇明区、无锡江阴市、常州武进区、上海奉贤区、广州增城区、上海宝山区、昆明官渡区、泰州泰兴市。

2018年1-9月,全国实施五类案件总数为29847件,比去年同期(28708件)增长4.0%

其中,按日连续处罚案件583件,比去年同期(822件)减少29.1%,罚款金额9.1264亿元,比去年同期(9.6058亿元)减少5%

查封、扣押案件16019件,比去年同期(13115件)增长22.1%

限产、停产案件5322件,与去年同期(6420件)减少17.1%;

移送行政拘留5871起,比去年同期(6278件)减少6.5%

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2052件,与去年同期(2073件)基本持平

配套办法案件数量较多的为江苏、广东、安徽、陕西、福建、浙江六省,案件数量上升明显的为福建、广东、陕西、山西四省。

1-9月,配套办法案件数量排名前十的地市为:台州市、广州市、吕梁市、西安市、无锡市、徐州市、合肥市、苏州市、泉州市、常州市。

截至9月底,全国所有地市均有适用《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查处的案件。

1-9月,配套办法案件数量排名前十的县(区)为:广州白云区、合肥长丰县、吕梁交城县、泉州晋江市、西安鄠邑区、深圳龙华新区、常州武进区、吕梁文水县、阜阳临泉县、无锡江阴市。

截至9月底,还有198个没有适用配套办法案件的县(区)。零案件县(区)较多的省份有4个:山东、河北、山西、湖北。


2. 拍案惊奇

*刘何华、吕宗鹏重大责任事故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案意义:本案与上周分享的检察院撤销对安监管理人员起诉的案件是同一安全事故所涉的两个刑事案件。

本案中,衡水天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南京隆某化工有限公司合作经营单位,一个提供产品技术和市场开发、一个提供厂房、资金,两者之间对于责任与风险的约定承担比例并不一定适用于安全事故所涉刑事责任的分配比例。

重大责任罪的刑事处罚依赖于事故调查结果所体现出的双方在安全事故的直接原因中所起到的作用大小。

案情介绍2016年9月11日,衡水天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润公司”)与南京隆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合作生产噻唑烷

协议规定天润公司提供专用合作厂房、设备、场地、仓库和公用工程设施及流动资金,并负责专用合作厂房、相关设施、产品的行政审批、验收等相关的合规划手续。

隆某公司提供产品技术和市场开发,并负责产品技术的不断优化及创新。

天润公司承担责任与风险74%,隆某公司承担26%。

同年10月初,在未经过相关审批的情况下,天润公司在其“3A”车间按照刘何华和其技术助理被告人吕宗鹏提供的技术开始生产噻唑烷,在生产过程中,刘何华、吕宗鹏负责生产技术。

2016年11月19日凌晨1时30分许,“3A车间”工人张某1、刑东振往反应釜内倒入荒酸二甲酯时,刑东振突然倒地,张某1见状将其向西拖拽10余米并呼救,后工人周某、杨某2、常某、张某2、韩某陆续赶来,周某在跑到二楼刑东振身边时倒地,杨某2到二楼见此情况欲打电话通知车间主任时倒地,张某1将杨某2抱到车间外时,跑上二楼的常某、张某2陆续倒地。

张某1放下杨某2后又跑回车间二楼背下张某2,随即其他车间人员赶到将周某、常某、刑东振背下楼。倒地工人被送往医院救治,刑东振、周某、张某2经抢救无效死亡,杨某2、常某住院治疗。

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法医鉴定,刑东振、周某、张某2符合有毒气体吸入(甲硫醇等)急性中毒死亡;刑东振、周某、张某2心血中检出甲硫醇、甲硫醚成分,肝脏、肺组织中检出甲硫醇、甲硫醚成分。

经衡水天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11.19”中毒事故调查报告认定,天润公司和隆某公司合作工业化实验噻唑烷过程中,使用不成熟的生产技术,工艺设计存在缺陷,造成副产品甲硫醇等有毒混合气体外泄,致主操作工中毒,现场人员施救不当,造成事故扩大,是事故的直接原因。

刘何华、吕宗鹏明知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甲硫醇气体可能致人死亡,而未将该气体的毒性进行告知,未制定有毒气体泄漏预案,也未采取相关应急措施,致使天润公司未制定有毒气体泄漏预案。

王朋勋在未取得相应的生产审批手续而进行生产致使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后,天润公司主动将受伤员工送往医院接受救治,并与隆某公司共同赔偿死亡员工近亲属,且天润公司对受伤员工亦进行了赔偿。案发后,被告人王朋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当庭质证的三被告人供述,证人苏某、白某、任某、崔某、韩某、张某1、段某、刘某等人的证言,衡水天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11·19”中毒事故调查报告,合作协议书,设计图纸,营业执照,天润化工有限公司相关书证,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病案记录,工亡经济补偿协议书,谅解书,发破案报告及办案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何华(系南京隆信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吕宗鹏(系南京隆信化工有限公司员工)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王朋勋(系衡水天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禁止被告人刘何华、吕宗鹏、王朋勋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联的特定活动

法条链接

《刑法(2017修正)》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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