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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周刊第12期 | 排污许可出新、东港化学品泄露事故

未来之璐 未来之璐 2023-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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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LU周刊》每周总结EHS领域的法律法规与案例。

本栏目仅作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任何意义上的法律咨询意见和建议。

《LU周刊》为你总结上一个七日,愿你开启元气满满的下一个七日。

生活就是一个成长的七日,接着另一个成长的七日。


1. 最新发布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

2018年11月5日生态环境部发布《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集意见截止时间为2018年12月16日。

征求意见稿发布之后,引起了朋友圈、公众号热议。的确,很久没有关于排污许可的大动作了。

关于排污许可的管理制度,过去有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现行生效的是《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为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部门规章。

本次征求意见稿将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纳入了行政法规,提升了排污许可相关管理文件的法律效力等级。

相比之前的两个管理文件,此次征求意见稿的重大变化并不多,概括如下:

1. 第3条增加了新的管理要素——工业固体废物。

2. 第32条规定,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备。

3. 超标排放、异常情况排放是不是一定会处罚?

结合第33条和第78条理解,及时报告、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后果、配合查处可从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4. 第41条规定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处罚证据来源。

可通过执法监测、自动监测、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获得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浓度不符合许可排放浓度要求的或者不符合执法监测相关规定的,可作为处罚证据。

5. 第45条规定了如何使用企业在实施排污许可管理制度产生的数据。

执法报告中的实际排放量可以作为征收环保税的依据;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信息可以作为检查和执法依据。

6. 第63条将超标超总量排放的行政罚款适用情形详细规定为每种污染物、每个排污口分别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相比《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更为详细。

7. 第68条将《水污染防治法》中“违反集中污水处理设施预处理要求的情节”由“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改为“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污染物”,扩大了范围。

8. 第69条规定了台账相关的行政处罚。

未按要求记录台账,台账内容不真实、不完整的,责令改正,并处每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按日连续计罚。

9. 由于排污许可证的核发部门为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大部分的行政处罚也授权由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环保作出。


2. 拍案惊奇

*福建东港石油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码头化学品泄漏*

以下内容来自《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泉港化学品泄漏环境应急情况的通报》

根据泉港区政府调查,经船员陈述及调取东港石化码头监控,2018年11月3日下午16时左右,“天桐1”油轮靠泊东港石化公司码头。

11月3日晚上19时20分左右,开始从东港石化码头输油管道进行工业用裂解碳九的装船作业。

11月4日凌晨0时51分,输油管出现跳管现象;凌晨1时13分,东港石化码头作业人员发现装船过程中发生工业用裂解碳九化学品泄漏。

现场工作人员立即采取停泵关阀措施,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迅速到码头进行污油回收。

凌晨1时23分油品停止泄漏;凌晨2时许,处置单位赶到码头进行污油回收;凌晨4时30分,围油栏内清污作业基本结束。

但部分污油向邻近的肖厝海域移动,泉港部分区域空气出现刺鼻性气味。


推荐:环保事关民生大计 | LU周刊第11期

上文:案例 | 安监局有权处罚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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