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包含哪些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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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众号第67篇原创文章
《土壤污染防治法》将于2019年1月1日开始施行,近日我们将分专题解读《土壤污染防治法》。
土壤环境信息的开放共享是科学数据得到充分利用并发挥价值的基础。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下称“土十条”)明确要求,利用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相关数据,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构建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了“构建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
虽然第八条规定了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是一个跨部门的共享平台,但是没有明确规定平台是否向公众开放。截止目前,尚无法通过公开信息渠道搜索到该平台。
第八条 国家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共享机制。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卫生健康、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构建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实行数据动态更新和信息共享。
第八十二条则规定了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将包含哪些土壤环境信息。
第八十二条 土壤污染状况普查报告、监测数据、调查报告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等,应当及时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
此外,《土十条》规定了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结果也应上传至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
以下分别介绍各类土壤环境信息的内容:
(1)土壤污染状况普查报告
土壤污染状况普查报告对应第十四条规定的每十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普查,会发布普查报告。
(2)监测数据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土壤环境监测包括:
应当重点监测的农用地地块和建设用地地块的监测;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的土壤环境监测;
对污水和固体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周边的土壤环境监测;
针对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的土壤环境监测。
(3)调查报告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等
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
在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过程中,应当编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等。
(4)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结果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按照土壤污染程度和相关标准,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
根据《土十条》,该划分结果(包括各类别农用地的面积、分布等)应上传至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
全国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背景资料
我国于2005年4月至2013年12月开展了首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范围为不含港澳台的陆地国土,实际调查面积约630万平方公里。
原环境保护部、国土资源部于2014年4月17日发布了首个《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
根据该公报:全国土壤环境状况总体不容乐观,部分地区土壤污染较重,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堪忧,工矿业废弃地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工矿业、农业等人为活动以及土壤环境背景值高是造成土壤污染或超标的主要原因。
全国土壤总的超标率为16.1%,其中轻微、轻度、中度和重度污染点位比例分别为11.2%、2.3%、1.5%和1.1%。
污染类型以无机型为主,有机型次之,复合型污染比重较小,无机污染物超标点位数占全部超标点位的82.8%。
从污染分布情况看,南方土壤污染重于北方;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东北老工业基地等部分区域土壤污染问题较为突出,西南、中南地区土壤重金属超标范围较大;镉、汞、砷、铅4种无机污染物含量分布呈现从西北到东南、从东北到西南方向逐渐升高的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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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文:LU周刊15期|一篇看懂《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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