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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绿行者与绿剑客公众号第71篇原创文章,第101篇文章
为EHS管理人员做安全法律法规培训时,总有认真的EHS工程师问,“王律师,《标准化法》讲行业标准是推荐性标准,但为什么应急管理局的人来检查的时候总是说我们必须执行安全行业标准呢?“
正如这位认真的EHS工程师说的,《标准化法》在2017年修订之后,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规定为推荐性标准。《标准化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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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安全行业标准只是安全生产行政管理的辅助手段,并不属于法的规范,但是当安全行业标准经立法确认其在某个领域的强制力,便具有了相应的法律效力。《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可见,虽然《标准化法》规定,行业标准为推荐性标准,但由于《安全生产法》通过立法确认了行业标准在保障安全生产领域的强制力,因此,与保障安全生产有关的行业标准就不再是单纯的推荐性标准了,具有了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提醒一点,《安全生产法》所指的行业标准不仅指代码为AQ的安全行业标准,还包括TSG(特种设备技术规范)、DL(电力)、HG(化工)、MT(煤炭)、SH(石油化工)等代码的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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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生产经营单位在进行安全合规评价时,除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之外,一定要识别适用的行业标准,千万不能遗漏这一重要的合规评价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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