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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从3·21事故报告看EHS管理的八个大坑

王璐 未来之璐 2023-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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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行者与绿剑客第74篇原创文章


响水 “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事故调查组认定,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嘉宜公司”) “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是一起长期违法贮存危险废物导致自燃进而引发爆炸的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调查报告直指“天嘉宜公司无视国家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长期违法违规贮存、处置硝化废料,企业管理混乱,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

化工企业应吸取前车之鉴,反观自身,避开EHS合规管理的八个大坑,寻求合规发展。



1
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评

问题

擅自改变硝化车间废水处置工艺,通过加装冷却釜冷凝析出废水中的硝化废料,未按规定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也未在项目验收时据实提供情况。


评述

发生重大变动,需要重新报批环评,已深入人心。

然而,由于《环境影响评价法》以及后续发布的重大变动清单等对“重大变动”的定义不清晰,列举的正面清单也没有穷尽所有的重大变动,因此,实践中判定一个变化是否为重大变动还是会遭遇困难。

在这种难以判定的情形下,建议企业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比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环评工程师、环境律师的帮助,同时要保持保守的风险偏好,切不可突击冒进。

未批先建的行政罚款以建设项目的总投资额1%~5%计,这对于总投资额巨大的项目不是个小数字。

违反的合规义务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
未进行固体废物申报登记

问题
在明知硝化废料具有燃烧、爆炸、毒性等危险特性情况下,始终未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登记,甚至通过在旧固废库内硝化废料堆垛前摆放“硝化半成品”牌子、在硝化废料吨袋上贴“硝化粗品”标签的方式刻意隐瞒欺骗。据天嘉宜公司法定代表人陶在明、总经理张勤岳(企业实际控制人)、负责环保的副总经理杨钢等供述,硝化废料在 2018 年 10 月复产之前不贴“硝化粗品”标签,复产后 为应付环保检查,张勤岳和杨钢要求贴上“硝化粗品”标 签,在旧固废库硝化废料堆垛前摆放“硝化半成品”牌子, “其实还是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


评述
一些化工企业对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的申报登记、转移审批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认为“我只要把危险废物交给具备资质的处置单位不就行了,为什么一定要去申报登记?为什么一定要填写转移联单?”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之所以设立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的申报登记和转移审批制度,正是由于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的环境危害大、安全风险高,申报登记和转移审批制度就是要始终将这些污染物质置于国家的行政监管之下,确保最终被安全处置或者利用。
如果产生单位不去申报登记、不办理转移审批、不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这在客观上使得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在国家行政监管之外,极易被非法排放、倾倒和处置。
如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被违法排放、倾倒、处置,产生单位不仅要承担未申报登记、未办理转移审批或者未填写转移联单的行政处罚,还可能因此触犯污染环境罪,与违法倾倒的单位或个人共同承担因违法排放、处置、倾倒导致的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企业EHS合规管理人员一定要准确理解法律法规的立法意图,不要误以为申报登记、填写转移联单只是个形式,而是保证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被合规处置的关键程序。
违反的合规义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二条 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前款规定的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3
违反规定长期贮存硝化废料

问题

天嘉宜公司苯二胺项目硝化工段投产以来,没有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GB5085.6)对硝化废料进行鉴别、认定,没有按危险废物要求进行管理,而是将大量的硝化废料长期存放于不具备贮存条件的煤棚、固废仓库等场所,超时贮存问题严重,最长贮存时间甚至超过7年。


评述

违反规定长期贮存硝化废料正是3·21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超期贮存一方面是由于个别企业不重视危险废物处置造成的,以贮存代处置。

另一方面是由于以卖方强势的危险废物处置和利用市场所造成的。

一些企业危险废物产生量少,于是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就要求必须积攒到一定量,凑够一车,才愿意出车去转移危险废物。

这是导致不少小型企业、实验室等危险废物产生量小的产废单位超期贮存危险废物的主要原因。

解决这个问题,不能把责任全推给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政府更要健全危险废物收集网络,消除“最后一公里”的障碍,让危险废物顺畅地进入收集网络和处置机构。

违反的合规义务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 1 号)第八条 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 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 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19 号) (三)规范产生单位危险废物管理。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以控制危险废物的环境风险为目标,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备案。依据《固体废物鉴别导则》(原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公告 2006 年第 11 号)、《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 1 号)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 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正确鉴别和分类收集危险废物。对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要确保无破损、泄漏和其他缺陷,依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规范建设危险 废物贮存场所并设置危险废物标识。加强危险废物贮存期间的环境风险管理,危险废物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4

多次违法填埋、转移固体废物


问题

多次违法掩埋、转移固体废物, 偷排含硝化废料的废水。

2014年以来,8 次因违法处置固体废物被响水县环保局累计罚款 95 万元,其中:2014年10月因违法将固体 废物埋入厂区内5处地点 ,受到行政处罚;2016年7月因将危险废物贮存在其他公司仓库造成环境污染,再次受到行政处罚。曾因非法偷运、偷埋危险废物124.18 吨, 被追究刑事责任。


评述
违反填埋危险废物的案例并不罕见。
一些企业不重视对危险废物的鉴别和认定,把取得土地使用权或者租用的土地当成“自己的一亩三分地”,认为自己可以随意处分和使用土地。
为了节省危险废物处置费用,将危险废物掩埋在企业自己的土地中,造成土壤和地下水的污染,违反了《土壤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还可能触犯污染环境罪。
以天嘉宜公司为例,《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苏 0281 刑初 305 号)认定,天嘉宜公司因2012年底分三次偷运偷埋含有二苯砜、碳酸钡、硫酸钡、亚硫酸钠、废活性炭等化工废物124.18 吨,为危险废物,犯污染环境罪,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张勤岳犯污染环境罪,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违反的合规义务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5
长期以调试、试生产名义违法运行项目

问题
2016年8月,固废和废液焚烧项目建成投入使用,未按响水县环保局对该项目环评批复核定的范围,以调试、试生产名义长期违法焚烧硝化废料, 每个月焚烧25天以上。至事故发生时固废和废液焚烧项目仍未通过响水县环保局验收。


评述
建设项目长期以试运行、调试等名义实际运行项目,并不少见。
造成这类问题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企业或者(和)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验收条件”存在错误的理解;一方面则是由于环境保护设施反复多次无法通过验收,企业为了不影响生产,主观上以试运行、调试作为借口。
然而,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规定,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违反的合规义务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 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 3 个月;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

验收期限是指自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 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


6
实际负责人和技术团队缺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问题
实际负责人未经考核合格,技术团队仅了解硝化废料着火、爆炸的危险特性,对大量硝化废料长期贮存引发爆炸的严重后果认知不够,不具备相应管理能力。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在2017年因安全生产违法违规,3次受到响水县原安监局行政处罚。

评述
这是一个典型的专业人士未尽到注意义务的案例。
化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技术团队既然管理着复杂的生产工艺,并因此获益,就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去了解和管理生产工艺中的安全和环保风险。
如果他们缺乏足够的知识和经验去管理如此危险的工艺和化学品,这种风险就会“溢出”到社会,由社会大众消纳这类风险。
这也是设立“谁污染,谁负责”“管经营必须管安全”这些法律原则的原因。
违反的合规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 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7
企业内部安全检查弄虚作假


问题
企业内部安全检查弄虚作假,未实际检查就提前填写检查结果,3月21日下午爆炸事故已经发生,但重大危险源日常检查表中显示当晚7时30分检查结果为正常

评述
此类检查记录违规填写的现象在企业中并不少见。
这类现象的存在并不仅仅是由于安全检查制度形同虚设,而是整个企业缺乏诚信、严谨的管理文化。
如果我们观察这类企业,记录虚报虚填的现象不仅存在于EHS管理,产品质量、客户管理等也会出现此类问题。
改善这类问题,仅从EHS管理下手往往无效,而是应当从改善整个企业的管理文化着手。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以身作则树立诚实守信、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和习惯,建立彰显这种企业文化的奖惩制度,才可能使这种文化落地生根。
违反的合规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8
违法未批先建问题突出

问题
2010年至2017年,在未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厂区内开工建设包括固废仓库在内6批工程。
违反的合规义务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的镇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
《建筑法》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最后的话
 “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是一起长期违法贮存危险废物导致自燃进而引发爆炸的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化工企业要引以为鉴,但切不可头疼医疼,脚疼医脚,不能一窝蜂、不加分辨地重点关注危险废物。
化工企业的EHS风险点既有共性,也有特点,EHS风险管理应当基于危险源和环境因素的系统辨识和科学的风险评级。
化工企业要相信通过科学管理、资源投入、人才培养,EHS风险是能够被良好管控的。
化工行业有能力做到环境友好、员工友好、社会友好的永续发展。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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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文:权威|响水“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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