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解读《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5085.7-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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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行者与绿剑客第75篇原创文章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5085.7-2019)虽然仅为一项有关危险废物鉴别的国家标准,但是却借由危险废物危险特性的司法鉴定影响污染环境罪的定罪和量刑。
因此,这个标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今天我们为您解读标准的主要修订点。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5085.7-2007)(以下简称“旧标准”),由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7年4月25日联合发布,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5085.7-2019)(以下简称“新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19年11月7日联合发布,将于2020年1月1日开始实施,自新标准实施之日起,旧标准即废止。
这是《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实施12年来首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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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标准在鉴别程序上坚持了“凡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不需要进行危险特性鉴别”的判定规则,仍然没有打开通过鉴别修正《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途径。[1]
然而,对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固体废物,新标准相比旧标准增加了需要进行鉴别的条件,即“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不排除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的固体废物,依据GB5085.1~GB 5085.6以及HJ298进行鉴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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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标准最突出的变化是关于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在混合和利用过程、处置后产生的固体废物的鉴别规则,如下:
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利用过程产生的固体废物,经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除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另有规定的外,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处置后产生的固体废物,仍属于危险废物。
具有毒性、感染性中一种或两种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物质混合,导致危险特性扩散到其他物质中,混合后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旧标准则规定,“具有毒性的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废物仍属于危险废物,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并没有区分“利用”和“处置”两类不同的情形。
因此,实际上新标准为具有毒性危险特性危险废物的利用过程产生的固体废物打开了鉴别的“绿色通道”,但是处置产生的固体废物,与旧标准相同,依然是危险废物。
除此之外,新标准和旧标准同样规定了“具有感染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后,仍属于危险废物。”
综上,此次标准修订虽然对执法和司法实践中的现实问题进行了回应,但是回应的力度仍然不满足预期。修订点具体如下表:
修订点 | 新标准 | 旧标准 |
适用范围略做修订 |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鉴别。 本标准适用于液态废物的鉴别。 | 本标准适用于任何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鉴别。 本标准适用于液态废物的鉴别;但不适用于排入水体的废水的鉴别。 |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的“《固体废物鉴别导则 (试行)》”改为“GB34330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 | GB34330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 | 《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 |
规范性文件增加了“HJ298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 HJ298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 / |
增加了“利用”和“处置”两个术语 | 利用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 处置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份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 | / |
将旧标准中的“处理”改为“利用处置” | 6 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后判定规则 | 6 危险废物处理后判定规则 |
修订了“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固体废物”进行鉴别的条件 | 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不排除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的固体废物,依据GB5085.1~GB 5085.6以及HJ 298进行鉴别。 | 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依据GB5085.1~GB 5085.6鉴别标准进行鉴别。 |
修订了5危险废物混合后判定规则,增加了判定混合后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的条件 | 5.1 具有毒性、感染性中一种或两种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物质混合,导致危险特性扩散到其他物质中,混合后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 5.1 具有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及其他毒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
对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在处理后的固体废物是否为危险废物,根据利用和处置两种情形进行了区分 | 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利用过程产生的固体废物,经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除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另有规定的外,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处置后产生的固体废物,仍属于危险废物 | 具有毒性的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废物仍属于危险废物,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
[1]生态环境部2019年10月发布的《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环固体〔2019〕92号)提到“(十三)着力解决危险废物鉴别难问题。推动危险废物分级分类管理,动态修订《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及豁免管理清单”,或许这将是未来解决成文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跟不上实践变化的一种解决思路。也有人批评,动态修订《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将损害法律的稳定性,导致企业无所适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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