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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贮存危废不得超过一年,适用于产废单位吗?

王璐 未来之璐 2023-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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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行者与绿剑客第75篇原创文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适用范围在文义理解和执法实践中均存在争议。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修订)

第五十八条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 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些人认为贮存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的规定仅限于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单位,并不适用于产生单位,而另外一些人却认为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都适用该条款。



1
限制超期贮存规定适用于产废单位吗?

原环保部和原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19号)明确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加强危险废物贮存期间的环境风险管理,危险废物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该文件仅为规范性文件,效力等级较低,但侧面说明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认为“危险废物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一年”的规定适用于产废单位。

各地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将该条款适用于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进行处罚的案例也十分常见,一般将超期贮存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一起列为违法行为,与其他规定了罚则的固体废物违法行为一并处罚。

近日应急管理部公布的《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就是一例。

《报告》明确指出,天嘉宜公司作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长期违法贮存硝化废料······超时贮存问题严重,最长贮存时间甚至超过7年,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原环保部和原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19 号)[2]关于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的有关规定。”


2

超期贮存危险废物无罚则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的释义,限制危险废物的贮存时间主要针对危险废物处置工作中面临的处置设施不足、长期贮存不处置的问题,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并未规定贮存期限超过一年的法律责任。

经查询发现,地方法规《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和《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对贮存期限超过一年规定了法律责任,即“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并没有规定超期贮存危险废物的行政处罚,但因超期贮存引发环境污染事故或者安全生产事故,则承担因事故导致的法律责任。天嘉宜就是一例。


3

《固废法(修订草案)》莫名摇摆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修订草案明确了该条款的适用主体为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不再适用于危险废物产生单位。

然而,如果产生单位怠于委托处置或者自身处置危险废物,长期贮存危险废物,同样会形成环境风险,甚至安全隐患。此类负面案例还不少。

《修订草案》如此修订,令人费解。


4

企业找不到处置单位,超期贮存,怎么办?


《固废法(修订草案)》尚未公布,企业还是应当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管理期限的规定。

如果由于客观原因导致贮存期限将可能超出一年,企业应当及时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批准延长贮存期限。

最后的话

企业合规要基于风险,优化资源配置,但切不可“看罚则,下菜碟”。

天真地认为没有罚则,就不会被处罚,不会出事。

环境和安全法律的每一个字与字之间都藏着惊天骇人的大事故。

法律、标准都是多少事故教训积沙成塔而成。

最近我在为一家企业准备培训的过程中感受颇深。

我仔细读了这家企业的环境管理手册,写得真好啊!

一看就是作者用了心,站得也高,视野也宽,总结了多少政策、法规的精髓。

我真希望这个企业的领导和员工都仔细读过了。

不过,没读过也没关系,我会通过培训告诉他们:这本环境管理手册每一个字背后的含义,背后是作者苦口婆心地劝,“这里有法律风险,可千万要小心呐

我的任务是通过讲解法律,让学员读出这字与字之间的精华来,还要读得津津有味,堪比小说。

而且回到工作岗位,还愿意劝同事、下属也都读一读,“我们以前是小看这本小册子了”。

让这本小册子是因法律而来,也因法律而变得价值连城,光芒万丈。


[1]《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2]《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19 号)(三)规范产生单位危险废物管理。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以控制危险废物的环境风险为目标,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备案。依据《固体废物鉴别导则》(原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6年第11号)、《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 1 号)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正确鉴别和分类收集危险废物。对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要确保无破损、泄漏和其他缺陷,依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规范建设危险 废物贮存场所并设置危险废物标识。加强危险废物贮存期间的环境风险管理,危险废物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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