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环保自主验收弄虚作假都啥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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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行者与绿剑客第76篇原创文章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修订)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如何理解“弄虚作假”?这个问题困扰着不少执法人员,也困扰着企业。
我收集到了东莞市生态环境局2019年8月做出的两则企业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案例,供参考。
案例一
2019年8月30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通报,东莞市伟图硅胶制品有限公司环保自主验收弄虚作假,被罚款40万元;还将对该公司法人代表进行处罚。
该案件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实施以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第一宗针对自主验收弄虚作假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查看该公司污染防治设施环保自主验收材料发现:
(1)该公司自主验收报告时间(12月19日)早于验收监测时间(12月28日)。
按照国家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只有在验收监测合格后,企业才能召开自主验收的现场会并出具合格的环保自主验收意见。
但材料显示该公司于2018年12月19日完成并向社会公开自主验收报告,但自主验收报告中废气验收监测报告出具时间为2018年12月28日。
(2)执法人员核查发现该公司自主验收小组其中一名成员吴某,冒充环评编制单位出席了自主验收现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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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2019年8月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核对东莞市加都烤漆有限公司环保自主验收资料时调查发现:
(1)该公司自主验收小组成员环评单位的代表签名,与以往环评文件的签名不一致。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对环评单位代表的笔迹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果为环评公司代表的签名是冒充的。
该公司委托办理环保验收手续的环保公司项目负责人李某承认,其冒充环评单位的代表,在自主验收参会人员名单上签名。
(2)验收时法人代表不在东莞,并无出席过环保自主验收现场会,签名系其他负责人代签。
该公司相关负责人承认,自主验收参会人员名单上法人代表的签名由其代签。
(3)自主验收工作小组是虚构的,由该验收小组作出的自主验收意见不能成立。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建设项目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该企业处以40万元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以10万元罚款,并责令企业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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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策建议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企业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1)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合格后,企业才可召开自主验收的现场会,才可出具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合格意见。
(2)为了提高验收的有效性,建设单位可以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采取现场检查、资料查阅、召开验收会议等方式,协助开展验收工作。
验收工作组可以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等单位代表以及专业技术专家等组成,代表范围和人数自定。
(3)如决定采用自主验收小组方式组织验收,企业应保留自主验收小组成立和实施工作的文件记录,不得虚构自主验收工作小组及验收会议纪要等。
(4)出席自主验收会议的代表应事实上出席了自主验收会议,并实际参与讨论;会议代表应由其本人在验收意见上亲自签名,不可代签;可适当保留会议照片、视频等证明会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5)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最后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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