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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在线环境监测设备还需要强制检定吗?

王璐 未来之璐 2023-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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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以下简称新《目录》)2019年11月4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国家计量局〔1987〕量局法字第188号)(以下简称旧《目录》)及其1999年、2001年和2002年的调整文件自新《目录》发布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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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规定的由来
《计量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1987年5月28日国家计量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其后在1999年、2001年和2002年分别对该《目录》进行了调整。

被列入上述《目录》的环境监测与安全防护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包括:

24.流量计:液体流量计、气体流量计、蒸气流量计;

25.压力表:压力表、风压表、氧气表;

30.测速仪:公路管理速度监测仪;

33.测量互感器: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

34.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量仪:绝缘电阻测量仪、接地电阻测量仪;

35.场强计;场强计;

38.电离辐射防护仪:射线监测仪、照射量率仪、放射性表面污染仪、个人剂量计;

42.声级计:声级计;

44.有害气体分析仪:CO分析仪、CO2分析仪、SO2分析仪、测氢仪、硫化氢测定仪;

46.瓦斯计:瓦斯报警器、瓦斯测定仪;

47.测汞仪:汞蒸汽测定仪;

48.火焰光度计:光焰光度计;

49.分光光度计:可见光分光光度计、紫外分光光度计、红外分光光度计、萤光分光光度计、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50.比色计:滤光光电比色计、萤光光电比色计;

51.烟尘、粉尘测量仪:烟尘测量仪、粉尘测量仪;

52.水质污染监测仪:水质监测仪、水质综合分析仪、测氰仪、浴氧测定仪;

53.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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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目录》监管方式的变化


新《目录》改变了监管方式,将计量器具的强制监管方式分为三类:

  • V:强制检定

  • P+V:型式批准+强制检定

  • P:型式批准

其中,列入《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且监管方式为V(强制检定)和P+V(型式批准+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使用中应接受强制检定。
2020年11月1日后以上产品未按照规定申请强制检定的,责令停止使用,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其他计量器具不再实施强制检定,使用者可自行选择非强制检定或者校准的方式,保证量值准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修订)》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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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目录》中应强制检定的环境监测与安全防护计量器具


按照《目录》规定,以下与环境监测、安全防护相关的计量器具在使用中应接受强制检定,包括(二级序号+二级目录):
  • 17. 流量计(口径范围 DN300 及以下)(用于贸易结算)

  • 21. 指示类压力表、 显示类压力表(用于安全防护)

  • 22. 压力变送器、 压力传感器(用于安全防护)

  • 23. 机动车测速仪(用于安全防护)

  • 26. 声级计(用于环境监测)

  • 39. 透射式烟度计(用于环境监测)

  • 43. 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用于安全防护)

相比旧《目录》,列入新《目录》且应在使用中强制检定的环境监测和安全防护计量器具减少了10种,进一步体现了“放管服”改革的趋势。

请EHS从业人员关注上述趋势变化,将影响(在线)环境监测设备、压力表等计量用具的强制检定要求。

原文如下: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 
 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 
 2019年第48号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进行了调整,制定了《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予以发布。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目录》且监管方式为P(型式批准)和P+V(型式批准+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办理型式批准或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其他计量器具不再办理型式批准或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2020年11月1日后以上产品尚未取得型式批准证书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和进口,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目录》且监管方式为V(强制检定)和P+V(型式批准+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使用中应接受强制检定,其他计量器具不再实施强制检定,使用者可自行选择非强制检定或者校准的方式,保证量值准确。 
2020年11月1日后以上产品未按照规定申请强制检定的,责令停止使用,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不在《目录》型式批准范围内的计量器具,已经受理但尚未完成型式批准的,依法终止行政许可程序;各级计量技术机构对不在《目录》强制检定范围内的计量器具,已经受理但尚未完成检定的,继续完成检定工作。 
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质检总局公告2005年第1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质检总局公告2006年第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国家计量局〔1987〕量局法字第188号)、《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质技监局政发〔1999〕15号)、《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国质检量〔2001〕162号)、《关于将汽车里程表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取消的通知》(国质检法〔2002〕386号)、《关于颁发〈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技监局量发〔1991〕374号)废止。 
特此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10月23日


附件: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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