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然而,执法实践中对“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认定存在争议。例如当事人将危险废物与非危险废物在同一个仓库内贮存,这是否可以认定为“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呢?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释义,“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实质上是采取稀释的方式贮存危险废物,其结果是非但未减少或减轻废物的危险性质、数量、体积,反倒会使非危险废物转化为危险废物,从而增加了危险废物的数量、增大了其体积,使污染防治更为复杂和困难,并未达到污染防治的目的。因此,这种行为是不能允许的违法行为,必须予以禁止”。可见,如果仅仅是危险废物和非危险废物放置在同一个仓库中贮存,没有混入的现象,两者互相没有混合或者沾染,那么不能将上述行为认定为“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END —如果您认为文章还不错,请点右下角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