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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则部长信箱来信选登的讨论|规章之间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殊规定不一致时的适用规则(2021.09.08)

未来之璐 未来之璐 2023-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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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1046字,阅读时间3分钟。


生态环境部于2021年9月8日发布了一则部长信箱来信选登《关于法规冲突解释问题的回复》。本次来信及回复是关于部门规章之间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殊规定的适用规则。

来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销售II类射线装置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2021版)中II类射线装置为登记表,请问这个冲突如何处理,辖地管理部门解释说:管理部门参照许可办法,II类还是需要报告表,请问主管部门能否出文说明如何选择?


根据《立法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规章之间‍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来信所涉的两部部门规章均由生态环境部制定,因此,生态环境部有权对该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裁定。

不过,这则来信回复在说明适用理由时,仅依据了《立法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遗漏了行政法的比例原则。

回复: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2021版)》均为我部制定的部门规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因此,销售Ⅱ类射线装置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2021版)》要求填写登记表进行环评登记。


比例原则的含义之一为:行政机关拟实施行政行为,应选择对行政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案。

关于来信所涉的项目环评分类管理问题,如适用新的一般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2021版)》,行政相对人只须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

而适用旧的特殊规定《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行政相对人则需要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

显然前者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损害较小。

因此,根据《立法法》第九十二条和比例原则,来信所涉问题应当适用新的一般规定。

如果不适用比例原则,仅适用《立法法》第九十二条,这个适用问题依然会陷入无解的僵局。

因为“同一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这两项《立法法》确立的适用规则,是并列的,没有谁先谁后的关系,无法通过适用“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直接得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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