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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相关行政处罚案例三则

未来之璐 未来之璐 2023-02-03
编者按
我国碳交易市场工作自2016年起就在持续推进并进行试点,企业需要尽快转化观念,重视与碳排放相关的合规工作。
今天我分享三则与碳排放相关的行政处罚案例,希望对大家的工作有帮助。
每天前进30里,祝阅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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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1200字,阅读时间4分钟。


碳排放相关行政处罚案例三则


1. 苏州查处全国首起碳排放配额未按期履约案

(2022年1月)

根据《21世纪经济报道》2022年1月7日的报道,苏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对张家港某公司开展节日生态环境安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未按时足额清缴2019-2020年度碳排放配额,涉嫌违反《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的规定。目前,苏州生态环境部门已责令企业整改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


2. 内蒙古查处虚假碳排放报告案
(2021年7月)

2021年6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根据群众举报调查核实,内蒙古鄂尔多斯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下称“该公司”)2020年12月30日委托中碳能投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将2019年排放报告所附的两个分厂的2019年全年各12份检测报告中“报告编号、样品标识号、送检日期、验讫日期和报告日期”内容进行了篡改,虚报给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委托的第三方核查机构进行核查,并删除了防伪二维码。但该公司负有主体责任。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原《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7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原《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7号)第四十条条第一款“第四十条重点排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一)虚报、瞒报或者拒绝履行排放报告义务;逾期仍未改正的,由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指派核查机构测算其排放量,并将该排放量作为其履行配额清缴义务的依据。”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于2021年6月5日,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该公司依据《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有关规范要求,对所有检测事项及排放报告重新进行了审核,并积极配合第三方核查机构完成第二次核查,确保核查真实准确,按时完成了整改。


3. 北京查处未按期报送第三方碳排放核查报告案
(2019年7月)

本案是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对碳排放企业监管后的首个处罚案例。

2019年7月,执法人员对北京市某单位的碳排放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为重点碳排放单位,按规定应于每年5月15日前报送第三方核查报告。

检查发现,该单位并未按期报送第三方碳排放核查报告,并且在接收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仍未按要求时限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第四条规定和自由裁量基准,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做出了处以两万元罚款的决定。该单位已按时缴纳罚款,并完成整改,按期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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