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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长信箱|关于产品周转桶是否属于固体废物的咨询函的回复(2020.01.16)
编者按
下文为生态环境部于2020年1月16日发布的部长信箱来信选登。阅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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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600字,阅读时间2分钟。
关于产品周转桶是否属于固体废物的咨询函的回复
用外购的周转桶盛装产品后发往客户,客户使用完产品后,将周转桶运回,周转桶内的微量产品与残液用清水洗出。清洗产生的废水经处理后达到相关标准接入市政污水管网排放,清洗之后的周转桶再次盛装产品发往客户。当周转桶因破损等原因无法再使用时,不再对其进行清洗,废弃的周转桶委托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进行处置。对照《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第3.1条,在用的周转桶并未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未被抛弃或者放弃,也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原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
为此,特向贵部咨询:有利用价值的、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产品周转桶是否属于固体废物范畴?在落实周转桶的安全贮存和运输措施后,是否可不作为固体废弃物进行管理?
回复:
清洗沾染微量产品的周转桶并重复使用是相关行业的通常做法,具备清洗能力是企业实现产品周转桶重复利用的必须条件。
因此,在企业具备产品周转桶清洗能力的前提下,沾染了微量产品的周转桶可以认为是“不需要修复和加工即可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即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
同时,产品生产企业应承担产品周转桶收集、贮存、运输、清洗等过程的污染防治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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