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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典型案例|高速公路公司因消极不作为导致事故损失扩大,被判承担部分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 未来之璐 2023-02-03

编者按

今天分享最高法院2015年12月29日发布的环境侵权典型案例之一:周航诉荆门市明祥物流有限公司、重庆铁发遂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遂渝高速公司在车辆漏油事故发生后消极不作为,造成损失扩大,被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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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1500字,阅读时间6分钟。

周航诉荆门市明祥物流有限公司、重庆铁发遂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2年2月20日,荆门市明祥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祥物流公司)所有的油罐运输车,在重庆铁发遂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遂渝高速公司)管理的成渝环线高速公路发生意外事故,所载变压器油泄漏。


事故发生后,遂渝高速公司及时处理交通事故,撒沙处理油污路段。经铜梁县环境保护局现场勘验,长约1公里、宽约10米的路面被泄漏的变压器油污染。


泄漏的变压器油顺着高速公路边坡流入高速公路下方雨水沟,经涵洞流入周航承包的鱼塘,鱼塘水面有大面积油层漂浮。


经铜梁县环境监测站监测,鱼塘挥发酚、石油类浓度均超标。经鉴定,周航损失鱼类经济价值为35万余元。


周航提起诉讼,要求明祥物流公司、遂渝高速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其损失。


【裁判结果】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明祥物流公司运输车辆在遂渝高速公司管理的成渝环线高速公路发生意外事故,变压器油泄露,导致周航承包的鱼塘中鱼类死亡,明祥物流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遂渝高速公司作为事故路段的管理者,应充分了解其控制、管理路产的周边情况,在交通事故导致变压器油大量泄漏并可能导致水污染事件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源,防止损害的扩大。


遂渝高速公司在事故发生后仅应急处理路面交通情况,并未对该路段周围油污进行清理,致使油污流入周航承包的鱼塘造成进一步损害,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


遂判令明祥物流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遂渝高速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系在高速公路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的环境污染及财产损害纠纷。


随着我国高速公路的延伸和行驶车辆的增多,高速公路及两侧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日益突出。高速公路及其沿线的环境保护,不仅仅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更需要车辆所有人与使用人、高速公路建设单位与运营单位等方面的共同参与。


本案中,遂渝高速公司虽然不是污染事故的肇事者,但在高速公路意外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件的情况下,其理应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置,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遂渝高速公司没有履行上述义务,造成损失扩大,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判决对于高速公路的运营、管理单位提高认识,完善机制,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具有规范、引导作用。


【点评意见】

点评专家:宋宗宇,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点评意见:环境污染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及因果关系推定规则。无论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只要污染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权益的损害,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除非行为人能够举证证明存在法律规定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以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中,存在无意思联络的二人以上环境污染行为。虽然变压器油发生泄漏是因意外事故而非明祥公司故意所为,但因事故发生时该变压器油处于其实际控制之下,依据无过错责任原则,明祥公司应当承担污染环境的直接侵权责任。

事故发生后,遂渝高速公司负有及时清理路面油污,避免油污造成二次损害等法定管理义务,其消极不作为扩大了环境污染的损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由于明祥公司、遂渝高速公司均未举示存在法律规定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及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且两公司的行为都不足以造成周航鱼塘的全部损害,故应根据责任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责任比例可以根据两者的过错程度、各个行为可能造成的具体损害份额予以确定。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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