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首例|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涉危险作业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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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修正后的刑法明文规定了危险作业罪的三种情形:
(1)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2)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3)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今天分享的案例所涉为第二种情形,为浙江省首例该类案件。我们对应急管理部和浙江省应急管理厅的相关公告整理而成,内容非常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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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危险作业罪案
2021年1月28日,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多部门开展安全生产联合检查,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湖州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戊烷储存场所及戊烷气化间存在未设置人体静电消除装置、未进行安全评价、未设置安全周知卡及警示标志以及未按要求设置可燃气体监测报警装置等多项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南浔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责令该企业停止使用戊烷储罐和相关设备,立即进行隐患整改;未经整改复查同意,不得投入使用。
3月2日,该建材公司主要负责人擅自下令企业正常开工生产,并于3月15日再次购入27.76吨戊烷用于生产。
2021年3月17日,湖州市南浔区和孚镇工作人员在对辖区内企业进行日常巡查时发现该公司戊烷相关设备正在使用,随即将情况报告给了南浔区应急管理局,区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该企业,发现企业拒不执行此前下达的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要求,戊烷相关设备正在使用,戊烷罐储存仓库存在的重大隐患未整改,戊烷储罐内存有3月15日购进的戊烷约26吨,一旦发生泄漏爆炸,后果不堪设想。执法人员当即责令该企业停止使用戊烷相关设备,并对设备启动设备进行了查封。
随后,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应急管理局于3月24日向南浔区公安分局移送了涉事企业负责人余某某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涉嫌“危险作业罪”的犯罪线索和相关案件材料。
同日南浔区公安分局对该案立案,并于4月7日向南浔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南浔区人民检察院于4月23日向南浔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5月8日,南浔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余某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此案为浙江省办理的首例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危险作业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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