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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首例“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行政处罚案

南湖生态环境 未来之璐 2023-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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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今天分享浙江某热电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被立案查处的案例,为浙江首例此类型案例。

2022年2月17日生态环境部在其官网发布《关于做好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后续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便函〔2022〕58号),提出“2022年2月28日前完成本行政区域未按时足额清缴配额重点排放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立案处罚”。

2022年1月以来,除了浙江这则案例之外,江苏苏州、镇江,黑龙江伊春市、辽宁辽阳市、山东淄博市、山西晋城市等均报道有“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行政处罚案例。其中苏州案例被称为是全国首例。

提醒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关注和积极履行相关合规义务,避免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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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to by Dickens 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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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首例“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行政处罚案


2022年2月,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对新昌县某热电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清缴配额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该案件为浙江省首例涉及碳排放的环境违法案件。

2021年12月,绍兴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数据质量监督管理和配额清缴工作的通知》(浙环函〔2021〕289 号)要求,对辖区内重点排放单位的碳排放配额清缴情况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经检查核实,新昌县某热电集团有限公司未完成2019-2020年度碳配额清缴工作。

2021年12月1日,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向该企业发送书面通知,要求其按时完成碳配额清缴。

截止至12月31日,该公司仍未进行清缴。针对该公司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行为,绍兴市生态环境局通过收集企业碳排放权登记相关材料、询问相关责任人员等方式获取相关证据,完成案件调查。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碳排放数据,清缴碳排放配额,公开交易及相关活动信息,并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之规定。


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条“重点排放单位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由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欠缴部分,由重点排放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之规定,绍兴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1月7日对该企业进行立案查处,并责令其限期改正,2月25日向该企业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处罚款2万元


该案件为《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实施以来浙江省首例对重点排放单位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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