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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回复|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9条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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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今天未来之璐分享深圳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8月27日的一则咨询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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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回复|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9条的理解
请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此处的“开工建设”如何理解?是指项目的环保设施建设还是概括指基础设施建设?
例如:在没有取得环评批复的前提下,项目基建已动工,但相关的环保设施并未开建,是否也违反该条规定?
「答复」
根据《关于加强“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18号)的规定,开工建设的定义为:
“除火电、水电和电网项目外,建设项目开工建设是指,建设项目的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开槽开始施工,在此以前的准备工作,如地质勘探、平整场地、拆除旧有建筑物、临时建筑、施工用临时道路、通水、通电等不属于开工建设。
火电项目开工建设是指,主厂房基础垫层浇筑第一方混凝土。
电网项目中变电工程和线路工程开工建设是指,主体工程基础开挖和线路基础开挖。
水电项目筹建及准备期相关工程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电建设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4号)执行”。
在未取得环评批复的前提下,若建设项目存在上述开工建设行为的属于未批先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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