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Vol 92.2【法思】文献速递 | 雷磊《规范、逻辑与法律论证》

2016-11-09 法律思想
 这有一本新书 


Norms, Logic and Legal Argumentation


雷 磊  著

◆《规范、逻辑与法律论证》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法学方法论丛书”| 舒国滢主编

2016年9月


  目  录  

丛书总序

 

引  言  从霍姆斯之谕到凯尔森难题

 

第一章  从一般规范推断出个别规范?

一、约根森困境的缘起与内涵

二、规范逻辑怀疑论

三、真值主义立场

四、非真值主义立场

五、规范的三种观念

六、可能的解决方案

七、结 语

 

第二章  规范之间的冲突是逻辑矛盾吗?

一、出发点:凯尔森观点的演变

二、否定说的否定:效力论据批判

三、肯定说的证立:理论准备

四、肯定说的证立:规范冲突的逻辑结构

五、余  论

 

第三章  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

一、引  言

二、规则与原则的区分

三、反对意见及其反驳

四、结  语

 

第四章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一、论题之限定

二、既有学说的发展脉络

三、新三要素说批判

四、新二要素说的确立

五、结  语

 

第五章  法律原则的逻辑结构

一、引  言

二、作为规范论据的原则

三、道义逻辑的可能世界语义学

四、理想应然与现实应然

五、结  语

 

第六章  法律论证的基本模式I:涵摄

一、引言:关于涵摄的争议

二、涵摄的逻辑结构

三、涵摄的怀疑论及其反驳

四、涵摄在法律论证中的价值

五、结 语

 

第七章  法律论证的基本模式II:权衡

一、引言:权衡及其争议

二、法律原则的具体化

三、权衡的形式结构

四、权衡作为理性的论证形式

五、权衡的认知界限

六、结  语

 

第八章  法律论证的特殊形式:复杂权衡

一、引言:规范冲突与形式原则

二、形式原则的性质

三、形式原则参与权衡的诸模式

四、复杂权衡模式

五、形式原则的理性

六、结  语

 

参考文献

 

后  记



  序  言  


 从霍姆斯之谕到凯尔森难题

 

 “法律的生命从来也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一个多世纪之前,已故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灵光一现,在其代表作《普通法》一书中写下了这句名言。恐怕连霍姆 44 34418 44 15231 0 0 4367 0 0:00:07 0:00:03 0:00:04 4366斯本人也想象不到,一个多世纪之后,这句话会漂洋过海,对大洋彼岸的中国法学界产生了何等广泛的影响。它在学者的著作、教师的课堂和学生的习作中被反复引用,几乎被捧上法律帝国的王座,犹如向臣民们下达的一道不容辩驳的谕令。



《像法律人那样思考》

[美]弗里德里克·肖尔 著

雷磊 译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


事实上,上述“霍姆斯之谕”(Holmes’ edict)首先出现之处并非《普通法》,而是作者于一年前发表的对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克里斯多夫·哥伦布·兰代尔(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l)所撰《合同法案例选(第二版)》的书评。众所周知,兰代尔是影响近代美国大学法学教育至深的人物。兰代尔将法律构想为“一门科学,由数量特定的原则或原理组成”。“那门科学所能利用的材料都包括在印刷的书本之中。如果法律不是一门科学,大学就不会屈尊纡贵地去教授它。”当然,这并不代表兰代尔不重视案例在法学教育中的作用。恰恰相反,作为案例教学法(苏格拉底教学法)的首创者,兰代尔认为法律的科学研究首先要研究的就是其初始来源,即案例。只是科学研究不能停留于描述散乱的案例本身,而要从一系列案例中提炼出数量相对较少的基本原则或原理,并加以归类和证立,剩下的工作就只是将这些原则或学说适用于新的案件而已。正因为如此,兰代尔被认为是形式主义(“机械法学”)的主要代表,而形式主义又主要与逻辑方法被关联在了一起。在上述书评中,霍姆斯就批评兰代尔“将兴趣完全集中于事物间的形式关联性,即逻辑”,而忽视了“这样一些力量,它们外在于法律但却使得法律成其所是,不掌握它们就无法对法律进行哲学上的把握。”在他看来,更为重要的毋宁是“被意识到的时代需求、占主导地位的道德或政治理论、甚至法官和他的同行所持有的偏见”。由此,霍姆斯也被戴上了“现实主义鼻祖”的桂冠,被认为高举起了反逻辑方法(主义)的大旗。


当然,反形式主义与反逻辑(主义)并不意味着反对科学和法律科学本身。当代学者凯利(Patrick Kelley)通过研究表明,事实上兰代尔与霍姆斯都是科学主义的拥踅(支持人类认知和知识进步的科学主义模式),都认为法官应当通过运用先例所建立的规则来裁决案件。两者的区别只在于对法律科学的理解不同:兰代尔受到了粗糙的通行科学观念的影响,因为他力图去辨清法律原理的真正含义,而霍姆斯受到了精致实证主义的影响,这使得他试图将法律规则和原理还原为“前提-后果”式的科学定理,只用社会后果来证立它们。霍姆斯并不反对法律科学的观念,而是认为兰代尔的那种纯逻辑方法论并不科学(讥讽它为“逻辑神学”),而只有实证社会科学才是法律科学的理想型式。由此,兰代尔阵营-霍姆斯阵营之间的对立就被刻画为逻辑主义(方法)与反逻辑主义(方法)这条楚河汉界。


合先叙明,在兰代尔和霍姆斯的那个年代,他们在谈论“逻辑”时指的仅仅是三段论(演绎)。所以,霍姆斯并不反对归纳、类比这些在今天的许多著作中被归为逻辑方法之列的推理方式,他更没有注意到(兰代尔同样没有)以哥特罗布·弗雷格(Gottlob Frege)和查尔斯·皮尔士(Charles Sanders Peirce)为开端、当时正在兴起的“现代逻辑”。虽然通过指明霍姆斯对于“逻辑”的理解过于狭隘,可以部分地弱化“霍姆斯之谕”的针对性,但却并没有完全消解它的说服力。因为毕竟演绎(三段论、涵摄)是逻辑一词的最小公约数,也是建构公理体系的基础,无疑构成了逻辑的核心。故而美国哲学家苏珊·哈克(Susan Haack)认为,尽管在霍姆斯之后新的逻辑工具层出不穷,却没有取消掉霍姆斯主张中的基本真理,即法律体系并非是“公理及其推论”的体系。所以,逻辑在法律中“能起到某种作用,但却不是全部”(something, but not all)。对此,阿根廷法哲学家欧根尼奥·布柳金(Eugenio Bulygin)针锋相对地指出,在法律中逻辑“不是一切,但能起到更多作用”(not everything, but more than something),并从数个法哲学问题来加以例证。


那么,逻辑与法律/法学的关系究竟为何?本书当然无法对这一问题给予全面应答,它仅仅将关注点聚焦于“法律论证”(legal argumentation)这一领域并试图从三个层面上推进对逻辑、(法律)规范与法律论证之关系的思考(1)规范(包括法律规范)是不是逻辑规训的对象?如果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那么我们就将接着来考察(2)法律规范具有什么样的逻辑结构?以及(3)法律规范将如何以其逻辑特性来影响和塑造法律论证的结构?基于这些结构的基本模式是理性的或有价值的吗?当然,法律体系的并非由单一的规范类型组成,不同类型之法律规范有其不一样的逻辑结构,从而对于运用这些规范之法律论证的结构也会产生影响。不言而喻的是,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对于法律规范可以作不同的分类。本书并不意图涉及法律规范所有可能的划分,而只是基于目前学界最为流行的一种区分,即法律规则(legal rules)与法律原则(legal principles)来进行逻辑考察。这不是一种任意选择的结果,后文的论述将表明,这一区分对于回答上述(2)和(3)这两个问题而言具有重要意义。它们所造成的论证基本形式的差异既是今日国际学界理论焦点所在,也对于相关法律实践起着重要的说明与正当化作用。



《法律逻辑》

[德] 乌尔里希·克卢格 著

雷磊 译

法律出版社2016年


在上述三个层面的问题中,对问题(1)的回答无疑构成了回答后续问题的前提。事实上,规范领域的逻辑哲学研究包含两个根本问题,即逻辑(或逻辑思维)究竟是否适用于规范领域,以及规范领域是否需要一种独特的逻辑,即规范逻辑(normative logic)或道义逻辑(deontic logic)、甚至是法律逻辑(legal logic)。其中前一个问题构成了后一个问题的前提,尽管两者不无关联。在许多文献中,这两个问题常常被混在一起谈。有论者会否认第一个问题本身,因为在他们看来,根本就不存在一种统一的“逻辑”或“逻辑思维”,有的只是分散的命题逻辑、谓词逻辑、模态逻辑、规范逻辑等等。如此,就可以在抛开第一个问题的同时直接对第二个问题作出肯定回答。但笔者认为,如果认为上述这些逻辑类型还是“逻辑”的类型的,那么就必须要肯认存在一种统一的逻辑基础。即便迄今为止对于逻辑的理解(或许来源于对某种特定逻辑类型的理解)造成了这种困境,那也只是因为以前的理解过于狭隘而已,并不能就此否认逻辑基础的同一性。“逻辑基础的同一性假定”构成了回答问题(1)的基本前提。逻辑是否适用于法律这一规范性的领域?要回答这一问题,我们就必须将视线转向规范理论。而在规范理论领域,迄今为止在法学界影响最大的无疑是奥地利法学家汉斯·凯尔森(Hans Kelsen)的学说。众所周知,凯尔森的规范理论在晚年就有一个明显的“逻辑转向”,一般认为这一转变来源于他和法律逻辑学家乌尔里希·克卢格(Ulrich Klug)之间的通信。在其晚期著作中,凯尔森又将“逻辑是否适用于(法律)规范领域”这一问题切割为两个难题:一是规范之间的冲突是不是逻辑矛盾;二是从一般规范到个别规范的推导过程是不是逻辑推断(logical inference)的过程。自此之后,如何破解这两个“凯尔森难题”(Kelsen’s conundrum)成为了法学者、伦理学者、逻辑学者们共同关心的主题,也引发了大量的争议。本书就将首先来对这两个问题给出自己的思考与论证(第一、二章),接着在将法律规范区分为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第三章)的基础上,分析两者的逻辑结构(第四、五章),进而阐明它们对于法律论证之结构的影响,以及这些法律论证之基本模式的理性与价值(第六、七、八章)。



感谢阅读  欢迎分享 

了解更多☞阅读原文



法律思想 往期推荐

融 贯 性

Vol.63 阿列克西:法律证立、体系与融贯性

Vol 64 王鹏翔:法律、融贯性与权威

Vol.65 侯学勇:融贯性的概念分析

Vol.66 蔡琳:法律论证中的融贯性

Vol.67 王彬:论法律解释的融贯性

Vol.68 雷磊:融贯性与法律体系的建构

更多专题 关注我们


法律思想|中国政法大学法理学研究所

微信ID:lawthinkers

邮箱:lawthinkers@126.com

法律思想,每周一三五20:00为您推送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