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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l 98.1【法思】郑玉双:犯罪的哲学探讨—专题导言 | 犯罪化难题

2016-11-23 法律思想


犯罪的哲学探讨——专题导言




文 | 郑玉双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

《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编辑



《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第21卷已经于2016年8月由法律出版社出版。按照论丛惯例,本期也设置了一个专题,名为“犯罪的哲学探讨”。专题选取的五篇文章围绕犯罪的本质,从法哲学和哲学的视角展开探讨。我们选取了英美世界最有声望的几位法哲学家和刑法学家对犯罪的哲学本质、犯罪的界限等问题的探讨。对于什么是犯罪这个纯一般理论问题,在英美世界的法学杂志和哲学杂志每年都会有大量的文献出现,因此在选取的时候存在着一定的难度。考虑到从哲学视角思考犯罪的不同维度,我们兼顾了几个因素,一是作者在法哲学和刑法哲学两个领域得到认可的程度,二是文章提出观点在学界所引起的反响,三是能够给中国读者对相关问题的理解所可能做出的推进。这三个方面很难都完美地顾及到,但选取的这五篇文章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英美学界的声音。

 

牛津大学法理学讲席教授约翰•加德纳的《论刑法总则》一文最初收入Antony Duff主编的,Philosophy and the Criminal Law一书。该文对刑法总则理论背后所涉及到的一些行为理由的性质、行动者的道德能动性等问题做了细致的分析。加德纳是牛津大学的法理学教席教授,对英美法理学比较熟悉的读者都知道,这个教席的前任分别是哈特和德沃金,由此可见加德纳在法哲学领域的影响力。与他的老师哈特类似,加德纳在刑法哲学领域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在英美刑法学界有着公认的地位。按照Google统计,他的《论刑法总则》一文的引用率是25,这个引用率并不算高。但看一下引用的作者,如胡萨克(Husak)、达夫(Duff)、尼古拉•莱西(Lacey)和威廉姆•威尔逊(W. Wilson)等,就可见它的影响力。其中有已经翻译成中文的英国刑法学家艾伦•诺里所著《刑罚、责任与正义:关联批判》一书,几乎用了一章的篇幅来回应加德纳的主张。

 

牛津大学法学教授格兰特·拉蒙德在法理学领域也是容易被忽视的一位法哲学家,但他关于法律的强制性、类比推理性质的一些论文,都引发了很多反响。他的《什么是犯罪?》一文发表于《牛津法学研究杂志》,从哲学的视角探讨犯罪的本质。在这篇文章中,他提出一个简单但却充满争议的主张,即犯罪的公共不法性并不在于它们对公众的侵犯,而是在于公众有责任来惩罚它们。这篇文章自2007年发表以来,在Google统计的引用率是37,作为一篇哲学论文,这应该是很高的引用率了。虽不能完全说明这篇文章的价值,但可见其影响力。

 

美国伊利诺伊大学法学院教授迈克尔·摩尔的《自由作为一种限制:论什么应当被规定为犯罪?》,发表于达夫等人编的,Criminalization: The Political Morality of the Criminal Law(2014)一书。这本书探讨了犯罪化的难题,摩尔的论文主要关注自由作为一种价值如何对犯罪化的界限施加限制。同摩尔的其他论文一样,这篇文章篇幅也很长。摩尔的另一本著作也不得不提一下,即Placing Blame: A Theory of the Criminal Law一书总共有849页,即使在比较看重著作之价值的西方学界,这也是非同寻常的,以至于莱西(Lacey)在对该书的书评中抱怨说,在这个评价机制和行政压力甚大的时代,很多时候都没时间读书,写书是困难的,更何况是一本八百多页的著作!

 

加拿大多伦多大学的亚瑟·利普斯坦教授在法哲学和政治哲学领域也很有成就,他的一书的中译本也于2016年出版。他的《超越伤害原则》一文处理了一个老问题,即由密尔提出、范伯格发挥的伤害原则在刑法犯罪化界限中的位置。利普斯坦主张我们应该放弃伤害原则,取而代之的是主权原则,这样才能为犯罪化问题划定合理的界限。这篇文章在《哲学与公共事务》杂志发表,目前引用率是58,受到不同学科学者的关注,可以预见到的是,这篇文章会因为向经典的伤害原则发出挑战而持续受到关注。

 

相比于前四位学者,英国华威大学法学院的艾伦·诺里教授更像是一位刑法学家,他的著作也大多是中规中矩的刑法理论著作。诺里是学术新秀,但已经有一些有分量的作品,包括前面提到的已经翻译成中文的《刑罚、责任与正义》一书。诺里在《法律形式和道德判断:安乐死与协助自杀》一文中对道德形式主义在安乐死难题中的适用做出了探讨,他指出了这种形式主义在面对安乐死的两难境地中的优势和困境。安乐死在中国当下是一个不断引发热议的话题,但在法理讨论之中难以出现实质性的突破。对安乐死背后的哲学问题做一个引介,有助于我们更全面地看待其背后的制度和伦理困境。

 

必须要承认的是,这五篇文章很难展现犯罪的哲学探讨的全面视角,但它们触及到了其中一些关键性的方面。另外对设置这个专题的动机做一个简单的说明。如开头所讲的,英美法哲学领域和政治哲学领域对犯罪的本质、刑罚的证成等问题保持着持续的火热,每年有大量的期刊论文和著作在反复讨论刑法和刑罚的性质。今年年初《哈佛法律评论》发表的,Reconstructivism: The Place of Criminal Law in Ethical Life一文,就是从刑法的性质这个基本问题做出的重构。这种火热背后有很多原因,可能主要的原因在于英美学界的学科分野没有那么明显,不仅法哲学和刑法哲学之间难以区分,政治哲学和刑法哲学之间也是互通有无。相比之下,国内的刑法学研究整体上偏教义化。刑法哲学曾经兴盛过,但目前来看专门从事刑法哲学研究的学者并不多。这个差异背后的原因有很多,三言两语也无法说清楚。刑法的教义化对于刑法实践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但刑法哲学作为提供刑法学研究的理论基础,也不能被忽视

 

当然另一点也必须要说明。本专题的论文全部都是英美学界的,没有包括德国学者的文章。主要有两个考虑,一是为了保持视角的一致性,毕竟德国刑法理论与英美刑法理论差别很大。二是能够借助于犯罪的哲学探讨这个结合点,呈现出英美世界如何在政治哲学和法律之间实现规范性地融合。毕竟英美刑法理论在国内并非主流,很多精彩的文章如果不能得到更多的关注,会显得有些可惜。每年都有许多德语世界著名刑法学家的著作和论文被翻译成中文,英语作品被翻译成中文的数量相比之下还是要少。所以我们希望这个专题的文章能够为刑法学家的研究提供来自英美世界的不同视角和声音,或许对在某些方面对理解中国实践有所助益。

 

最后但非不重要的是,这个专题是集体智慧的成果。目前以书代刊形式的刊物的稿件来源是个普遍性的老大难问题,因此译文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稿件不足的缺憾。但这样一个专题的工作量还是比较大的,很难在短时间内找齐足够的优秀译者来担当。所以,我们邀请了几位法理学的研究生承担论文的翻译。限于理论基础,他们的翻译肯定会存在一些问题。为了不使这些优秀作品的价值因为翻译而大打折扣,我们邀请了在翻译上有着成熟经验的几位老师亲自把关,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对专题的所有译文进行逐字逐句的校对。但因为格式和排版的限制,在书中并没有注明这些老师的名字。借这个机会向他们表达谢意,他们分别是:山东工商学院的张超副教授、南京师范大学的杨建博士和华东政法大学的沈宏彬博士。同时对本期论丛的李峰沄、两位编辑表达谢意,感谢他们认真细致的编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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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犯罪化难题”专题导言

感谢郑玉双老师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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