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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l. 317 Allen wood 教授的"伦理学三部曲" --康德、费希特与黑格尔的伦理思想 | 黑格尔法哲学

法律思想 法律思想 2022-03-20

 

Allen wood 教授的“伦理学三部曲”

康德、费希特与黑格尔的伦理思想






Allen wood


译者 | 黄涛

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助理研究员




Allen Wood,现为美国印第安纳大学Bloomington校区哲学系教授(Ruth Norman Halls Professor),斯坦福大学荣休教授(Ward W.和Priscilla B.Wood Professor)。当代德国古典哲学研究专家,主要致力于德国古典伦理学和政治哲学领域研究。

他在早期出版的《康德的道德宗教》(1970年,为博士论文基础上修订而成)、《康德的理性神学》(1978)两书中,对于康德的宗教思想进行了系统讨论,并自此进入德国古典哲学研究领域。1980年代以其《马克思》(第一版1981,第二版2004)享誉英美学界,他在这本书中主张,在马克思的著作中,并没有提出有关资产阶级的不正义性的论断(通称“伍德命题”),在学界引发争论,并迄今为汉语学界所关注(参见段忠桥:对“伍德命题”本文依据的辨析与回应,《中国社会科学》,2017年第9期,Wood教授的长篇回应文章也将刊登于发表)。

此后继续耕耘于德国古典哲学研究领域,译有《纯粹理性批判》(和Paul Guyer合译,1998)、《道德形而上学奠基》(2002),并编辑相关文献若干,是康德哲学在当代英美学界的主要传播者。先后出版《<道德形而上学奠基>评注》(合作,德文版2002,英译本2015)、《康德》(2005)、《康德式伦理学》(2008)、《每个人的自由发展》(2014)、《道德法则诸公式》(2017)等著作和编著若干。在康德伦理学研究领域,他的《康德的伦理思想》(1999)成为当代康德伦理思想研究中的一座丰碑,极其系统地阐述了康德的伦理思想的构成,挑战长期支配英美康德伦理思想研究中的“建构主义”解释模型。

Wood教授在德国古典哲学领域有开阔的视野和深刻的洞见,他编辑了剑桥版的《法哲学原理》,并在此基础上撰写了极富争议,但同样影响广泛的《黑格尔的伦理思想》(1990,中译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6年版)。Wood教授长期关注费希特伦理思想研究,在长达二十多年的研究基础上,2016年,他出版了《费希特的伦理思想》一书,系统阐释费希特的伦理思想。

《黑格尔的伦理思想》、《康德的伦理思想》与《费希特的伦理思想》一道,系统地展示了德国古典哲学的伦理思想,尽管Wood教授否认这三部书构成了他的伦理思想的“三部曲”,但在他迄今为止的著作体系中,这三本书的确构成了一个比较耀眼的部分,呈现出了德国古典伦理思想的整体面貌,是从事德国古典法哲学、政治哲学研究的不可忽视的重要文献。

黄涛博士长期关注于观念论的政治哲学与法哲学研究,译有《实践理性批判通释》、《康德的权利体系》、《费希特和康德论权利、自由与法律》等。他于2016年翻译出版了Wood教授的《黑格尔的伦理思想》,于2017年前往印第安纳大学追随Wood教授访问学习,并于近期完成了《康德的伦理思想》和《费希特的伦理思想》的初稿。这里刊出的是他所翻译的Wood教授的《黑格尔的伦理思想》的序言部分。

艾伦·伍德 

《黑格尔的伦理思想》

黄涛 译

知识产权出版社,2016

 



 

《黑格尔的伦理思想》中文版序


 黑格尔的哲学对世界文化有重大意义,因为他试图阐明有关人类社会和历史的道理。德国观念论的伟大哲人康德、费希特和黑格尔的著作早已为中国学者所知,但不仅在中国,而且在世界的其他地方,学者们都发现,黑格尔是一个难以理解的哲人。拙著《黑格尔的伦理思想》想要使他的伦理和历史观点变得容易理解一些,与此同时也提出了一系列与这个伟大的哲学思想体系紧密相关的问题。我希望拙著的中译本能有助于拓展中国学者对黑格尔伦理学及其提出的相关问题的理解。

黑格尔有关伦理和社会问题的思考对我们来说有巨大启示,不仅因为其中含有丰富的哲学洞见,也因其在历史上的重要性。起初,康德哲学在德国是作为一种“进步之书”(workin progress)获得接受的——是向一种全新思维方式发出的邀请,这种新的思维方式是哲学家们为了完成康德开启的计划必须把握的,也是他们必须“超越”的。费希特就是这样看的,同时也意识到他本人正在寻求一个哲学体系——他称其为知识学(Wissenschaftslehre)——我们可将这个哲学体系视为哲学中的康德革命严格意义上的成果。在此过程中,费希特提出了大量哲学洞见,它们催生了过去两个世纪以来欧陆哲学传统的全部内容。甚至我们如今对这个哲学体系的把握也未能穷尽其全部内容。在黑格尔笔下,费希特的“综合法”(syntheticmethod)是作为黑格尔辩证法的模本和先驱出现的,并最终为马克思所用。但费希特没有完成他想构筑的体系。黑格尔完成了它,这就使他成为了德国观念论传统的真正继承者。即便他的哲学对手们也承认这一点,其中包含他的故交谢林。谢林是以对黑格尔主义的强烈批判而结束自身的学术生涯的。

黑格尔也因其作为马克思及其哲学和政治传统的先驱在历史上有重要意义,这些传统都想把握黑格尔的思想。据说,马克思传统的大部分都陷入到了一种贫瘠的教条主义,无法进行严格的自我批判,而据马克思本人讲,国际工人运动想要获得成功,就需要有此种自我批判。如今,马克思的思想在世界上的许多地方都被忽视了,这部分是因为这种马克思主义的教条主义版本是极其贫乏的,部分也是因为马克思自身指定的政治追随者在实践上失败了,并且,部分也因为在西方国家中(尤其是在我的国家中),许多人对马克思抱有一种盲目的和令人生厌的仇恨心态,这些人宁愿无视真理,也不愿承认马克思在每一件事情上有其正确的一面。不消说,资本主义国家越是忽视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批判,就越有可能复归到马克思在其著作中所描述的那种不人道的剥削体系。

如今对马克思的态度最需要的是对其思想,对其资本主义理论进行批判性的重新考察,摆脱二十世纪下半期冷战中典型的教条主义(不论是冷战的哪一极,都有这种教条主义)。这一重新考察的最重要内容就是马克思与德国观念论传统的关系,尤其是在最终的和最确定的形式中,马克思的学说吸纳了黑格尔的哲学,尤其是在形式上吸收了黑格尔的伦理思想。我希望我的这部著作,当它为研究哲学史的中国学者读到时,能推动这一重新考察的过程。

这篇序言使我有机会澄清某些内容,长期以来正是这些内容导致了它的本土读者对拙著的误解。一直以来,我对下笔写作这本书的方法并不满意,因为我是以一种现实的也是批判性的态度来看待当前对黑格尔思辨逻辑的接受的。尽管如此,就拙著中说过的东西,我没有遗憾,也从未想要收回相关论断。因为,迄今为止,如下看法仍不证自明,即惟有极少数黑格尔的狂热信徒愿意接受黑格尔有关思维规定的逻辑体系的原初形式。我想要证明,黑格尔对伦理思想的贡献不能遭受同样的命运,因为不管你是否接受黑格尔视为其基础的思辨体系,他的伦理思想仍然鲜活有力,具有鼓动性效果。但我没有料到,拙著的第一批读者们会包含黑格尔的狂热信徒,他们极可能因为我不同意他们以及黑格尔本人视为黑格尔伦理思想之基础的东西,而认为我冒犯了他们。不可避免地,对拙著的接受也会因如下这种(完全错误的)看法而受影响,即认为我决心将黑格尔的伦理思想同他的其余哲学思想隔离开来,并且,想要提供一种有关黑格尔伦理思想的读法,这种读法忽视甚至否定了黑格尔的自我理解。这当然并非我的意图。拙著是以与黑格尔构建其《法哲学原理》一书的同样的体系性方法构建起来的。并且,我对黑格尔的法哲学、伦理哲学、社会和历史哲学的解读已经假定(而根本没有想要质疑),对这些哲学思想的真正解释必须承认黑格尔已将它们作为客观精神的哲学奠基在《哲学全书》中提出的体系基础之上。正是在《哲学全书》中,客观精神占据了独特的位置。那些一方面读我的书,另一方面又将截然相反的意图归结给我的读者是在浪费时间,他们歪曲了对我说过的东西的理解,忽视了拙著中包含的真实信息。

我们有必要根据哲人的自我理解来阅读和解释每位哲人的思想,这一点自不待言。但在将近两百年之后,黑格尔的哲学呈现给我们的,却是一些黑格尔的纯化论者(purists)及其狂热的追随者们不愿意面对的问题。黑格尔是一个体系性的哲人,他将其体系建立在思辨逻辑的基础之上。但他那伟大的哲学贡献则在于他对人类文化的反思:即对伦理学、社会与政治哲学、美学、宗教和历史哲学的反思。这一事实就为想要接受他的思想,并因此想要对其思想进行哲学讨论的人(其目的是使其思想为后世学人所知)提出了一个问题。

毫无疑问,对黑格尔社会与政治哲学的真正探讨必须考虑到他的明确意图,即将其基础置于有关思维规定的逻辑系统之上。然而,如果我们只是简单地从表面上来看待这一意图,则对黑格尔的理解就会被他的哲学体系和思辨逻辑所绑架,后者如今来看显得有些过时了,尽管它们也包含一些有永恒哲学价值的洞见,却不像黑格尔有关人类文化、社会和历史的思想那般有哲学上的意义。如果黑格尔在伦理上的、社会的和历史的以及文化方面的洞见只能为接受其思辨逻辑体系的人把握,就没有几个人能读得懂他,更谈不上从中获得教益了。

处在同一困境的另一端的,是如下这类诠释者——他们如此忠实黑格尔的思想,以至于无法非批判地接受黑格尔有关自身哲学成就之结构的论述——这类诠释者必然会遭到如下指控,即指控他们强暴了黑格尔的思想,忽视了其真正的结构和统一性。批评者们很容易说,这些诠释者必定搞错了黑格尔的思想,而只是在陈述自己的观点,他们在说这样的话时,甚至没有考察过这些诠释者撰写的有关黑格尔的论著。这不过是一种应激性的反应,既针对这样做过的诠释者,甚至也针对并未这样做过的诠释者,这些批评者们只是为了寻找一种简单的拒绝方式,拒绝出现在他们眼前的任何东西,哪怕并未阅读过它们。只要你想将黑格尔展示给尚未非批判地接受过思辨逻辑的读者们,就会遭到这样的指控。

解决之道自然是阅读黑格尔的伦理思想,与此同时清晰地意识到他的自我理解,意识到他有关伦理学的思维方式受制于他的思辨逻辑,但即便如此,在对黑格尔伦理思想的自我接受中,又请务必不要受制于黑格尔的这一自我理解。这就是在一个至少对其作为整体的思辨体系仍然抱有怀疑的时代,理解黑格尔思想的唯一方式,但对这个时代,有关现时代中个体与社会的生活,黑格尔仍然有许多话要讲。这也就是我在拙著《黑格尔的伦理思想》一书中想要做的工作。我认为,在二十年之后对拙著的持久兴趣乃是一个证据,表明那些不厌其烦地想要克服对于我的导论性评论之误解的人已经发现,它是理解黑格尔思想的一条既富有启示、又忠实于其思想的道路,与此同时,它也保持着批判性的哲学距离,这是想要理解任何伟大的哲人必须保持的距离,如此,哲人的思想才能在当代的哲学反思中做到为我所用。

如今,在梁志学教授的支持下,黑格尔全集的中译本正在进展中(此前梁教授已主持出版了《费希特选集》),我希望拙著能为中国学界的黑格尔研究贡献绵薄之力。与此同时,我也十分感谢黄涛博士承担了拙著的翻译工作,将我有关黑格尔的思考介绍给中文读者。

                                             

         阿伦·伍德

                                              2012年7月于加州帕拉阿图


    



《黑格尔的伦理思想》英文版序

 

Allen W. Wood 

Hegel's Ethical Thought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0


黑格尔的社会与政治思想一直以来受到哲学研究者的关注,研究政治理论的人和研究观念史的人对之关注尤甚。但相关讨论却总是忽视黑格尔社会与政治理论的哲学基础。在此我所谓的“哲学基础”,并不是指他的思辨的形而上学。我怀疑,黑格尔的伦理学理论之所以遭到忽视的理由之一是因为,人们一度认为“哲学基础”就是指他的思辨形而上学。如果你想详尽考察这些基础,想必你早就知道这样做费力不讨好,至少从社会理论和政治理论的角度来看是如此。如果你早就意识到了这一点,你就会竭力地避免这样做。如果你还没有意识到这一点,你就会陷入到一种自欺境地,认为在黑格尔的辩证逻辑中一定有某种隐微的真理,认为它能提供进入黑格尔的社会思想大门的一把一度被隐匿起来的钥匙。

我之所谓“哲学基础”是指一种伦理理论,正是在此伦理理论的基础上,黑格尔提出了他对现代社会和政治生活的批判性思考。这一主题之所以被忽视,是因为有人认为它根本就是子虚乌有,我希望能证明这种看法完全是错的。黑格尔的哲学立场的确会使其伦理理论变得模糊,并且,他的伦理理论也不能归于我们通常了解的结果论(consequentialism)或义务论(deontologism)阵营,相反,它包含着对这两者的批判。尽管如此,黑格尔的伦理理论仍然存在,并且这种理论不仅意义重大,而且很有说服力,不仅应受到道德哲学家们的认真对待,也应引起对黑格尔社会与政治思想感兴趣的人士们的关注。在二十世纪晚期的岁月中,几乎每个人都知道,黑格尔是一个举足轻重的思想家,我们不能忽视他,也不能轻易地就将他打发,然而,我们却看到,人们通常是故作高深地谈论其思想的大致框架,而不是去阅读和理解他的著作。在英语学界的学者中,人们能看到的是一副被简化了的、也是被曲解了的黑格尔形象,人们认为黑格尔是浪漫主义时期的一位名人,是一位德国观念论者,这位观念论者主张一种有模糊宗教内容的神秘主义形而上学,是社群主义伦理思想的倡导者,还是康德的批判者和启蒙的自由主义者。这些都是他呈现给我们的形象,但这些形象在英语学界的哲学研究者的心中所引起的种种联想,在近两个世纪以来,一直同黑格尔的自身处境脱离,这尤其是(并且主要是)两次世界大战和冷战宣传的后果。这些联想只是误导性的陈腔滥调。它们强化了一种意识形态的看法,即认为,研究黑格尔将使我们忘记过去。

黑格尔的时代是德国浪漫派的时代,但他本人却是浪漫主义运动的反对者,他在心性上更偏向康德和启蒙运动,而对施莱格尔与诺瓦利斯热衷的东西不感兴趣。他之所以批判自由的个人主义,不是因为他对个体权利和市民自由持反动的或非理性的排斥态度,个体权利和市民自由对资产阶级市民黑格尔来说,正如同它们对自由主义者来说,同样意义重大。相反,它是对形式主义和反历史的人性观、社会观和理性观的拒斥,在形式主义和反历史主义的观念看来,启蒙所要捍卫的正是个体权利和市民自由这类价值。黑格尔对自由主义传统的大部分批判在如今看来仍然有效,其思想也可以为批判各种非理性主义和相对主义思想提供基础,只是这些主义的倡导者对此全然不觉,总是要调用黑格尔的大名来为自身做辩护。

黑格尔作品声名狼藉的含混使得想要纠正通常的误解变得十分困难。即便最敏锐也是善意的研究者,也缺乏闲暇和耐心去体察他有意为之的文风和抽象术语背后的内容,部分正是出于这个缘由,黑格尔的影响力要求我们穿透熟知的(通常是带有恶意的)黑格尔肖像和被篡改的形象从而看到真实的方面。但除非有人能较之只是对其思想有漫不经心的或一般性兴趣的人投入更大的努力,否则,即便想要揭示出这些形象中最不准确的方面也十分困难。很不幸,对此问题没有根本的救济办法。想要穿过黑格尔的棘丛,并无捷径可走。黑格尔思想的传播已经产生了有关其哲学的一些有用的文献,宽泛地讲,即便在英语世界,人们也开始关注现代哲学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时期,这就是1781-1820年间的德国哲学。要想更好地理解这一段时期,就要更好地把握迄今仍然干扰和分裂西方文化的诸问题。20世纪的哲学,至少就英语世界的哲学而言,因为未曾认清这一点而遭受重创。眼下这本书就是这方面的一个尝试,但愿它能有助于这一理解。

最近出版的黑格尔1817-1831年间的讲稿为理解其伦理和政治思想提供了极大帮助,尽管我知道这些文本同他公开出版的著作之间存在差异,但我仍然毫不犹豫地使用这些材料。正如黑格尔本人所说,开设讲座也许是其哲学活动中最重要的部分,1817年后,他的全部主要作品都只是一些供讲座使用的纲要。爱德华·甘斯深知这一点,他在编辑黑格尔全集的第一版时,用相当大的篇幅收录了黑格尔有关历史、艺术、宗教和哲学的讲演。随后几版的编辑者也沿用了此种做法。本书中有相当部分主题,例如在本书第13章和第14章第7-11节中讨论的主题,在讲演稿中而非在公开出版的论著中得到了更充分的讨论,这些讨论表现了作为思想家的黑格尔对现实生活的最大胆也最有意义的攻击,他为何要在讲座中,而非在公开出版的著作中做此类攻击,对此我们完全可以理解。从狭隘的文献学立场出发忽视这些内容,并不利于我们理解黑格尔的伦理思想。

本书写作费时日久,1973年我在密歇根大学首次讲授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我不无自豪地想起,那时Bernard Cullen([中译者按]现为皇后大学哲学系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黑格尔哲学、德国观念论、弗洛伊德和精神分析理论等)和Charles Beitz([中译者按]美国政治学家,现为普林斯顿大学政治学系教授)是在我讲台下听讲的学生。1975在Inter-University Centre(位于杜布罗夫尼克),1981在芬兰的赫尔辛基大学,我将有关黑格尔的各种不成熟看法公之于众。我开始真正认真开始撰写本书是在1983-1984年的柏林,那时我得到了古根海姆基金会(John SimonGuggenheim Foundation)的资助。也同样是在柏林,我得到了Ernst Tugendhat教授的慷慨帮助,在柏林自由大学哲学系获得了从事研究的条件。1986年在加州大学圣迭戈分校,同事们和学生们的鼓舞是促使我继续撰写本书的最大动力,我在加州大学和在康奈尔大学的学生们极大地丰富了我对黑格尔的研究。此外,本书的许多部分都曾提交给不同研究机构的哲学家群体讨论过,同我关系最密切的是如下四家机构:康奈尔大学、柏林自由大学、加州大学圣迭戈分校和里德大学(Reed College)。本书中的相关章节最后得以定稿正是缘于这些讨论。

在本书撰写过程中,无数人士通过讨论或通信,对本书各部分的草稿给出口头或书面的评论,给予我以极大帮助,在此尤其要感谢下列诸君给予我相关信息、建议和批评,他们是(排名以字母为序):Henry Allison,Emil Angehrn,Anthony Appiah,Lewis White Beck,John G. Bennett,Felmon Davis,Alan Donagan,Andreas Eshete,Richard Farr,Richard Feldman,Carl Ginet,Paul Guyer,Jean Hampton,Michael Hardimon,Harold Hodes,Terence Irwin,Chris Kern,Harald Köhl,Christine Korsgaard,Anton Leist,David Lyons,Julie Maybee,John McCumber,George Myro,Kai Nielsen,William Peck,Robert Pippin,Thomas Pogge,Allen Rosen,John Russell,Gottfried Seebass,John Simmons,Sydney Shoemaker,Robert Stalnaker,Peter Steinberger,Nicholas Sturgeon,Michael Theunissen,Neil Thomason, Ernst Tugendhat,Milton Wachsberg, Christopher Wagner,Robert Wallace,Andreas Wildt,Ursula Wolf和Rega Wood.

 




法律思想


本文系“黑格尔法哲学”专题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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