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l.491 杜如益:“法律的斗争”抑或“为权利而斗争”? | 耶林与目的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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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斗争”抑或“为权利而斗争”?
——耶林本意的探求与百年汉译论争考辩
作者:杜如益,汉堡大学私法学博士研究生
本文原载于《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2期
为便于阅读略去本文脚注
感谢杜如益博士授权“法律思想”推送本文
导言:德文出版史上的传奇
已故的鲁道夫·冯·耶林教授的小册子“Der Kampf ums Recht”(以下简称“斗争”一书),始于他1872年春天在奥地利维也纳法律协会(Wiener Juristische Gesellschaft,简称WJG)作的一次讲演。时年54岁的耶林,已经在德语民法学界颇具声望。这是他应邀去哥廷根任教之前,发表的离别讲演。讲演的速记版在报纸上发表之后,耶林曾三易其稿,甚至为修改一页之书稿而枯坐终日,终将其连缀成书。这本小册子纵横捭阖、雄辩滔滔,在夏季一经付梓,即引起世界轰动。时至今日,德国教授谈起耶林的这段佳话,仍不免激动地用“传奇讲演(legendärer Vortrag)”这样的字眼。不过,相比它初版晤面读者区区二载,即被译成“英、法、意、俄、日、匈牙利、希腊、荷兰、罗马尼亚、丹麦、捷克、波兰、西班牙、葡萄牙、瑞典等多种文字的佳绩(迄今已有五十多个译本),”相比它百余年间在奥地利和德国被反复编辑成40多个德文版本、源源不断刊刻印行的记录,称其为“传奇”也并不为过。这部经典可谓常读常新。1872-1946年,“斗争”一书仅仅在维也纳就出了23版,更不用说德国学者们编辑的各类新版本了。
“法律的目标是和平,而实现和平的手段是斗争”,“斗争”一书的开篇语也成为耶林最广为传颂的、不朽法学名句。它从某种意义上反映了法律运行的本质,也迎合了他所处的时代需求,并对他身后的各国市民社会发展、民族独立和国际秩序的实现有着持续的影响力和启迪作用。也正是“斗争”一书,成了梁任公撰写《新民说·论权利思想》的主要思想渊源,成了中国近代化“权利”意识的开蒙之作;同样地,也正是“斗争”一书的汉语译名,引起了我国法学翻译史上的百年论争。
《为权利而斗争》
作者: [德]鲁道夫·冯·耶林
出版社: 商务印书馆
译者: 郑永流
出版年: 2016
一、汉译词汇的百年困窘
虽然耶林的这本小册子影响如此之大,可是在翻译成各种语言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很多问题。其中最为显著的就是该书题目的翻译,究竟应该翻译成法律的斗争,还是为权利而斗争,抑或为法权而斗争?而翻译的核心困惑源于德语“Recht”的一词多意。其一,在德文中,Recht本身就有法律和权利双重含义,只是前者是集合名词,后者多加复数使用。从汉译的权威性来说,叶本度教授编译的《朗氏德汉双解大词典》可资佐证。其中Recht第一词条指法规,第二词条指权利或权力。其二,虽然在表达权利时多用复数“Rechte”,但是单纯从Recht一词的单复数入手,还并不足以判断它的词义。因为法律德语中,Recht既可以作为主观权利(subjektives Recht, 也有学者翻译成主观法)的缩略,也可以作为客观权利(objektives Recht, 也有学者译成客观法)的缩略;前者的含义接近于我们常说的权利,而后者是指法律(秩序)。可惜的是,“斗争”一书中则同时用了这两层意思,所以译本的题目中最好也包含这两层意思。然而,在英文、中文、日文里,法律和权利都是对应两个词。
(一)“斗争”一书多语译本及其亲缘关系考
百年以来,“斗争”一书汉译本曾有比较有代表性的8种译法:权利竞争论、为法律而斗争(1933未完稿)、法律奋斗论、法律的斗争、权利斗争论、法(权利)的抗争、为权利而抗争、为权利而斗争;此外吴从周老师提出“为权利而争战”的译法,可算作第9种。整体而言,除了“竞争”一词比较具有社会达尔文主义色彩、且准确性有所偏差以外,斗争、抗争、争战基本可以视为同义词;只是抗争侧重于对他人侵害的反抗,而斗争更突出为了实现某种目标而努力,争战侧重斗争的激烈程度。这一分歧,如同英文本的battle,fight,struggle,法文本的cambat和lutte,日文本的争闘、闘争一样,语义上虽有差别,翻译上却可视为合理的理解差异,并不算误译。故问题的核心在于法律、权利、法权或法(权利)这一术语的抉择。可惜煌煌百年汉译,对于斗争“一书”核心术语的翻译,至今犹未能达成共识。事实上,这些差异至少可以部分地归因于“斗争”一书所依据的母本差异及其时代变迁。现将多个汉译版本的考证结果列简表如下:
(数据来源:汉堡大学、卢森堡马普所法学图书馆,武汉大学图书馆,师友藏书及网络扫描资料)
(二)“斗争”一书的百年汉译源流简介
如表1所示,百年来多个代表性译本各有其相对独自的源流关系,兹概述于下:
1.清末汉译版本简介:对日译本亦步亦趋
据学者考证,“斗争”一书的最早译本出现在1900年。留学日本的“译书汇编社”成员章宗祥,翻译了“斗争”一书的前两章,以《权利竞争论》为题,分别发表于《译书汇编》的第一期(1900)和第四期(1901)。此后张肇桐受章宗祥之托,将后续书稿译完,题目仍为《权利竞争论》,1902年于上海文明书局发行。据作者在例言中所述:“惟译者不解德文,但凭英国挨希尔斯氏和日本宇都宫氏译本重译。”而英、日两个译本分别出自德文维也纳第6版和第11版,两个版本之间差异不小,对译文影响较深。
1902年,梁启超几乎在同时,将“斗争”一书的大意,以《论权利思想》一文,传到大陆。虽然有学者考证,“权利”严格对应“right”早在1864年丁韪良译《万国公法》就有了。但是国人真正地了解私权,认识到通过诉讼实现权利的正当性,则是在梁启超撰文之后。梁任公此文受东洋文化熏陶甚深,且将耶林思想与东方儒学相结合,深蕴贯通中西之真知灼见。此后,“权利”之思想得以普及,“权利”的用语也渐渐在中国固化。
然而,救亡图存作为中国知识界的主旋律,张译本中的主观权利和客观权利之分仍过于抽象,不仅未能深入普及,而且在德语、法语中,权利与法律的同源(Recht)性,也常常被人们所忽略。易言之,中国的译者当时尚无实力讨论日文“权利”的概念以及日文版译成“权利竞争论”的当否问题。而采取的英文译本又是“the battle for right”。根据当时将right翻译成权利的习惯,沿袭“权利竞争论”的题目,亦无不妥之处。所以,此时真正的问题还未浮出水面。
2.民国时期汉译本:版本较少,兼采诸本
吴经熊教授在1933年的文章《六十年来西洋法学的花花絮絮》里,一方面宣称国内并无“为法律而斗争”汉译本,并透露了他的同事凌其翰《为法律而斗争》“已经译就了一部分”。而凌其翰教授的回忆录里也有关于1933年去吴经熊任院长的东吴大学做兼职教授的记录。结合凌其翰教授的教育背景,笔者推测,此《为法律而斗争》之汉译,很可能是从法文版或英文版翻译的。吴教授之所以非常器重这本书,有着其国际政治高度:因为他非常认同耶林在书中所说,中国虽大却不足以跟瑞士小国分庭抗礼,何也?这与“中国人权利意识淡薄”有关。料想以吴教授之博达,尚不知光绪年间《权利竞争论》的译本,或可见先前译本影响力之薄弱,亦可见张肇桐汉译本出版30年后,“斗争”一书的权利思想在中国仍然有着现实意义和重申之必要。我国权利思想之启蒙,任重而道远。
我国著名的法学家、法律翻译家潘汉典教授曾在1947年8月29日和9月5日《大公报·法律周刊》上连载其汉译本:《法律奋斗论》。根据编者按语:“德国耶凌教授(1818—1892)此文,为十九世纪法学思想史上一重要文献,流传甚广,惟迄无中文译本,兹由潘汉典先生根据德文原版第十五版(1905年本)译出,并参考美国Lalor氏之英译本,日本松岛烈雄氏之日译本订正,以贡献于专攻法学之读者。”据白晟教授介绍,潘老先生对该译本的命名是由编辑改定。另据作者在1985年译本脚注介绍“中译本作于1947年,根据A. Langen版德文本译出”,可知此处编者按所说的德文原书第15版,实际指的是慕尼黑的阿尔伯特·朗格出版社1924年的缩略版。该书书名为《法律与道德(Recht und Sitte)》,是一部耶林主要著作精选集。该书的“斗争”部分,选自维也纳1903年第15版,因为删去了导言和最后一章、缩减了部分正文,只占该书54页的篇幅。
3.建国后大陆和台湾地区的汉译本:百花齐放
第一,潘汉典教授的节译本改进版。1985年,潘教授在《法学译丛》上发表《法律奋斗论》的修订版,除了依据上文提到的阿尔伯特·朗格出版社1924年的缩略版进行节译外,潘教授还结合东京大学馆藏的德文版,并参照小林孝辅、村上淳一的日文版,更名为《权利斗争论》。其译文虽为节本,文气通畅,颇为典雅,惜此版亦只有近5页的篇幅。据白晟教授介绍,潘老先生将在商务出版社出版全译本,有望近两年晤面读者,这一译本参考的德、英、日等语言的版本比1985年又有增加,目前题目仍然暂定为《权利斗争论》。
第二,台湾地区90年代流行的译本。在台湾地区,蔡震荣、郑善印两位教授1993年的译本出自克洛斯特曼出版社1967年第4版德文缩略本,其标题为《法(权利)的抗争》,虽然未必符合中文的表达习惯,却比较好的解决了Recht的一词二意问题,然而在2015年《月旦法律评论》发表时,更名为《法的抗争》。另有林文雄教授1997年《为权利而抗争》,是依据1984年村上淳一的日文版转译过来的。
第三,时下大陆最为流行的三个译本。目前大陆流行的译本,比较有影响力的有三:较早的是萨孟武教授的译本《法律的斗争》,主要参考John J•Lalor英译本、并结合日译本,意译过来的。该英译本取自1877年维也纳第5版,译文本来收录在1979年三民书局出版的《孟武自选文集》里面。后来因为王泽鉴教授在《民法总则》的开篇引用了这一版,故享誉坊间;另一个是胡宝海老师2004年法制出版社的译本《为权利而斗争》,据其1995年《民商法论丛》第2卷题注的介绍,是从日文版小林孝辅、广泽民生译本翻译过来的,而该版本源自德文1891年维也纳第10版;第三个是郑永流教授的同名译本,现有两版,分别为2007年法律出版社的译本和2016年商务出版社的译本,皆译自克里勒教授1992年编辑的版本,该版原文收录了1872年维也纳第1版。
三位老师的译本各具特色,萨教授的文本流畅典雅;胡先生的译本情文并茂;郑老师的译本精准详实。其实汉译学术作品的难点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与外文相对应的中文的使用和选择,翻译的质量取决于译者的翻译水平;倒并不一定是从德文翻译的最权威,只能说直接德译汉,通常会比多次转译减少误解的机会。仅就这三个译本来说,对题目的翻译分歧不小:萨教授按前面所说的英文版翻译为“法律的斗争”;后两个版本都将该书的题目译为“为权利而斗争”。
综上而言,不难发现,百年来有多个汉译本是以非德语译本为母本的。这一因素对于百年来汉译本的翻译术语取舍无疑具有重大影响。故有必要对这些译本作考证,以期还原百年汉译源流的历史风貌。除了德文原本外,英文、日文一直是我国学者翻译“斗争”一书的主要底本或重要参考;而英文版虽然直接译自德文,却受到法文本不小的影响;日文本在采取德文本以外,对法文本、英文本参照的情况都不少见。故笔者将英、法、日三种语言的译本作为本文下一步的考证范围。
(三)“斗争”一书法文、英文、日文译本大略
1875年,“斗争”一书的法文本上市,该译本译自1872年维也纳第1版,将题目译为“Le cambat pour le droit”。其中pour是一个介词,表示为了某种目的,类似于英文的for。而droit在法文中含义比较丰富;它既可以指集合名词的法,也可以指具体的法律的意思,如民法就用droit civil;也可以指权利,比如法国大革命著名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就是“Déclaration des Droits de l'Homme et du Citoyen”。从语感上,Le cambat pour le droit更接近“为权利而斗争”,比如法国人常说:“J’ai le droit de...(我有权……)”。此外,基于德国19世纪对主观权利和客观权利的区分、以及耶林作品在法国的传播,在法语中也出现了主观权利droit subjectif这样的表达,与客观权利droit (objectif) 相对应。这样一来,在法律语言中,droit 与Recht的对译也就成了通例。目前主流的法德互译法律词典中也承认这种对应关系。同理,在意大利语中也有diritto soggettivo相对应。所以1875年Raffaele Mariano意大利文译本的题目是“La lotta pel Diritto”。如薛军教授指出的,“在大多数欧洲语言中(英文的right一词是个例外),对应汉语中“权利”一词的术语是“主观的法”(diritto soggettivo,意大利文;droit subjectif,法文;subjektive Recht,德文)。”所以,后续法文本虽然在“斗争”一词上有不同的认识,如1890年的对维也纳1889年第9版的译本采用“La lutte pour le droit”,但在droit 与Recht一词的对应性上,并无异议。
如上文所述,真正的挑战在于英文、日文和中文等译本。因为在这些语言里,法律和权利都是两个词。1879年美国芝加哥律师John.J.Lalor对1877年维也纳第5版的英译本采用了“Struggle for law”。其实英文本和法文本的语法结构基本一致,droit和law的位置也是对应的;只是英文里law意指法律,而无法指代权利(right)。或许是出于对世界上最精确语言的信任,或许是出于译者个人的语言专长和倾向,在该英文译本中,比比可见其对前述1875年法文译本(译自1872年维也纳第1版)的青睐,甚至将法语版的译者说明作了缩译直接作为英译版的译者说明。而此后的1883年Ashworth依据维也纳1880年第6版英译本采取了“the battle for right”这一译法。从而,英文版也出现了“法律的斗争”与“权利的斗争”之争,至于“斗争”翻译为struggle还是battle,笔者认为主要还是程度差别,尚在翻译所能容忍之差异范围。2010年,时任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女法官的Lübbe-Wolff教授,为“斗争”一书提供的英译是“the fight for the right(为权利而争斗)”。这一表达似乎更加符合德国人的理解,其侧重点也在“权利(right)”。
比英文版更加纠结,日文译本从一开始就面临着深重的困难。不仅因为日语中没有词汇与Recht直接对应,而且当时的日本西学方兴,甚至连“权利(権利)”一词都是由启蒙学者西周,在前期的西学翻译工作中造出来的。西周从1882年起开始翻译维也纳1874年第4版,并以1875年法文译本、1874年荷兰文译本作参照。在1886在《独逸学协会杂志》上译出《学士匜令氏权利争斗论(学士匜令氏権利争闘論)》。虽然在主观权利和客观权利的二意部分,西周敏锐地将部分“Recht”的客观权利义项翻译为法律,可惜在前面多处应该译为“法律”的部分,西周都译为“权利”。既可见当时资料稀缺,也见西周对耶林作品的版本关系和思想体系尚不甚谙熟,从而导致了一些不必要的和不可避免的误解。
当时的日本,思想的传入是主要目标。因为1852年佩里叩关以后,日本也面临着救亡图存的时代使命。结合达尔文的进化论思想来阐释斗争哲学,是当时思想界的时尚。比如加藤弘之发表的《人权新说》、《强者的权利的竞争》等作品,都对耶林思想进行了阐发和发挥,提出权利即权力的思想。而对权利与法律的细微区别并未特别留意。甚至直到1894年,宇都宫五郎将“斗争”一书维也纳同年出版的第11版译成日文版,名曰《权利竞争论》,儿岛惟谦在序言里说的还是法律进化论的思想。也正是这一版,对最早的汉译本发挥了决定性影响。此后,日本陆续出版了“斗争”一书的多个译本,比如1915年三村立人译自维也纳1894年第11版,仍延续西周采用的书名“权利争斗论(権利争闘論)”,1933年尾岐贤三郎、1937年松岛烈熊都以“权利斗争论(権利闘争論)”为题出版了节译本;另外三个全译本,日冲宪郎1931年译本出自维也纳1925年第21版,小林孝辅1978年译本(日本評論社)出自1891年维也纳第10版,村上淳一1982年译本(岩波文庫)出自1894年维也纳第11版,一个明显的变化是,这些日文译本的书名都使用了“为权利而斗争(権利のための闘争)”,而这些译本对汉译本都产生了不小的影响。
(四)汉译本措辞与其他译本的亲缘关系及其影响
1.译本之间潜在联系之挖掘
对于“斗争”一书的汉译,在斗争、抗争、争战等词汇的选取上,前文已经有所论述。至于法律与权利的选取上,我们不难从中看出汉译本与其所宗的德文原本或法、英、日译本之间的密切联系。西周的译本虽然没有直接决定中译本的措辞,但是却成为中国人了解私法上“权利”思想和救亡图存意蕴的发端。梁任公、章宗祥和张肇桐认同《法律竞争论》,是因为日本作为中国知识精英接受西方思想的窗口,宇都宫的译本是当时旅日中国知识分子团体最容易获得和语言上最为便捷的译本。日译本的影响其实一直都在,从1931年以来的多个日译本都使用《为权利而斗争(權利のための鬪爭)》作为书名,这对于林本、胡本都不乏影响;而1937年松岛烈熊的《权利斗争论(権利闘争論)》对潘译本《权利斗争论》的影响,郑本开篇使用的“法权”词汇和蔡本标题使用法(权利)更突出德文中Recht的一词二意,而萨本的“法律的斗争”,不正是受到了“struggle for law”的启发和引导吗?或许在翻译中也存在伽达默尔所说的不可逾越的“解释学循环(der hermeneutische Kreis)”。而这些译者所处的各异的历史时代主题、译者们不同的知识结构、以及对不同语言和文本的偏好,都构成了他们的“前理解(Vorverständnis)”,也因此中译时做出了不同的选择。
2.法律和权利不可兼得下的选择
从中文翻译的要求来说,“信”、“达”、“雅”是翻译界约定俗成的规则。而单从这本书的题目翻译来说,仅仅这个“信”,就很难实现。德文Recht其实是有时候表示法律,有时候表示权利。最接近的译法如蔡本:法(权利),或郑永流教授用“法权”概念来解决两难。但依汉语的表达习惯,法权也可以解释成“法律和权利”,虽然不如法(权利)准确,但或许还是一个不错的替代性选项。然而,“法权”一词在马克思著作译介过程中,已有固定含义,如“资产阶级法权”,是马克思在《格达纲领批判》中所批判的概念。故使用这一术语可能存在某种程度的政治风险,似乎也不易引起法学生和读者的共鸣,甚至会引发困惑。蔡本从最初《法(权利)的抗争》到2015年的《法的抗争》的转变,也说明了准确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让步于中文表达的习惯。另外一个选择或许是音译,如《国际歌》里的“英特纳雄耐尔”,但这本书是严肃的学术作品,如果翻译成“为莱希特而斗争”又不免有些滑稽。而且素以音译著称的日本都对此书采取意译,中文似乎更不必冒这个险。行文至此,中文翻译的难题凸显出来:中文题目必须要在“法律”与“权利”之间选择其一了,那么哪一个翻译更合适呢?
从而,本文讨论的翻译问题渐渐变成了一个法律思想史和法律文献史的问题。
《为权利而斗争》
作者: [德]鲁道夫·冯·耶林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译者: 刘权
出版年: 2019
二、法律与权利有何侧重:耶林的本意探求
翻译不仅仅是从源语言到目标语言的转述,亦有文化向度的要求。如果在不同语言间的差异无法在题目中避免,那么在二元之间如何抉择就变得之为关键。而这一过程不仅需要前文所述的中文选择的精准,更需要对作者原意的精准把握作为前提。纵观日本百年间的多个译本,虽然各本之间差别不小,但是将题目中的Recht翻译成“权利(權利)”则并无异议。或许此中也有翻译惯性的问题。虽然如此,村上淳一仍在其译本中使用了“权利=法”,以解决Recht对应“权利”和“法”两个意思这种矛盾。英译本解决矛盾的方式是选择law或者right作为题目。中文译本该何去何从呢?笔者以为,翻译还是应该建立在对耶林本意进行充分探求的基础上,翻译不是孤立的,尚需将“斗争”一书,置于“版本演化、耶林法律思想发展历程、耶林的时代及该书对时代的价值”的体系和背景中去考察。从而得出了本部分研究的三个维度:第一个是耶林“斗争”一书版本学所揭示的耶林本意,此为内部视角;另外两个是外部视角,分别为:“斗争”一书在耶林思想发展历程中的意义;是耶林所处的时代以及“斗争”一书的时代贡献。本部分先解决内部视角的疑问。
(一)耶林“斗争”一书的版本考察
恰如130多年前,西周在“斗争”一书的翻译手稿里修改涂抹,而116年前张肇桐也在序言里大倒苦水:“自问视英日两译本。尚少不合之处”。其实“斗争”一书的百年论争,很大程度上也要归因于德文版本太多,衍生译本太繁。虽然耶林的整体思想没有变,但是翻译解决的是具体表达问题。西周拿着维也纳1872年第1版的法译本,对照德文1874年维也纳第4版,怎么会不迷惑呢?同理,张肇桐拿着依据1894年维也纳第11版的日译本和依据维也纳1880年第6版的英译本,怎么会不疑惑呢?也就更不用提德文缩略本带来的新困扰了。不同译本之间的纷扰,往往不是来自“真假耶林”之争、或真假“斗争”之争,而是哪一个版本的耶林的“斗争”。那么如何借助40多个德文版本,最大程度地接近耶林的原意呢?
1.耶林“斗争”一书的版本概述与整理
笔者根据汉堡大学国家图书馆(Stabi)与德语图书馆联盟(GBV)的馆藏文献,共整理出“斗争”一书的43个德文版本。将其具体信息列与下方:
(数据来源:德国汉堡大学图书馆、哥廷根大学图书馆、北德图书馆联盟数据库)
2.维也纳经典版本:一版再版
由于耶林的“斗争”一书最初是在维也纳出版和再版,所以直到1921年第20版,一直都是维也纳曼茨出版社独占鳌头的时期。维也纳曼茨出版社在耶林生前就出了10版,耶林去世后到战后1946年又出了13版。整体而言,耶林生前的前10版是研究的重点,因为第11版以后,都是重复印刷,甚至连后继编辑者前言都没有变化。而前10版里,第1版是作者最为原创的版本,第2版是在第1版出版3个月以后,因销售一空而再版,内容上几乎没有改变。第3版是修订和扩充版(veränderte und vermehrte Auflage),这一版序言是研究的重点;在第4版中,作者根据出版社的建议,将前面部分学术讨论进行了删减。一马克一本,名副其实的“廉价平民版”(Billige Volksausgabe),印量大增,以满足大众的阅读和消费需求;第5版、第6版又有小的修补,但序言结构已经固化;第7版以后全书基本稳定,这一点可以从表2的页码统计里看出来,所变化者多在前言里更新关于耶林“斗争”一书新的译本的追加,以及对“斗争”一书的新研究成果做出回应。
3.德国版本:重印与缩略
20世纪20年代以后,德国各地的出版社也开始了“斗争”一书的缩略和重印的浪潮,从表2中可见德国有多个维也纳重印本;德国的缩略本值得一观,缩略的取舍一方面处于出版目的,一方面出于编者个人的鉴赏能力。几个比较有特色的版本:一个是1925年胡赫教授编辑的莱比锡版本,这一版是“斗争”一书争议最多的一版,因为胡赫采取“口袋书(Taschenbuch)”的形式,对原书的序言和最后一章作了缩略,而且该书并未附有印刷日期。据笔者考证,此一版本为根据维也纳1889年第9版所作的缩略。战后胡赫本在市面上几乎绝迹,克洛斯特曼(Klostermann)出版社在胡赫本的基础上,将“斗争”一书继续压缩到30多页,遂为“斗争”一书最为经典的缩略本。它从1943年以来,已出了8版,销量惊人。此外还有冠以不同名字的耶林文选,一般都会收纳“斗争”一书,但也会进行缩略,删繁就简,突出耶林的核心思想。而且一般会有导读。比较著名的版本,如卡尔·书玉讷曼出版社1965年版《法律的精神-耶林文选》,所采用的著名法学家拉德布鲁赫撰写的“耶林导读”就极具洞见。另外,潘汉典教授所依据的1924年慕尼黑阿尔伯特·朗格出版社的耶林文选,也是比较经典的一个。该书名为《法律与道德》,据编者后记,它是根据维也纳1903年第15版少量删节所得。德国“斗争”一书的各种版本,编者往往都是对耶林颇为喜爱和有研究的人,故可作为耶林、尤其是对“斗争”一书的研究资料的重要补充。
(二)从不同版本中追问耶林的本意
既然德文版本如此齐备,如何从版本中找到作者的真意?笔者尝试从全书的内容和各版的变化入手。因为以耶林的习惯,各版在内容上发生变化,又会写入序言里。基本得出三个着手点:其一,各版序言的阐释;其二,正文的论辩逻辑与历次修改的动因;其三,屡次修改后的稳定版本如何使用Recht一词。
1.维也纳各版序言之考察
第一,耶林“斗争”一书中Recht的双重含义既被他自己承认,也是耶林研究者所公认的。在第3版序言的后部,作者的说明表明了写作意图,颇具指导意义:
“因为双重含义的Recht一词属于法理学里最有名的基本概念,故一再出现于几乎所有拉丁语系和日耳曼语系的语言中。对于这个问题的指责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成立,即将理由集中在:作者使用这些词语时不总是那么清晰明确,使人不解其意。我是否当得起这样的指责,恐怕要由这本书自己决定。我在第5页指出Recht的两种意思之后,将在第一部分(正文6-15页)中的为客观权利(法律)而奋斗,转向第二部分(正文16-78页)为主观权利而奋斗。”
第二,第4版序言指出本书的主旨是培养民众勇敢而顽强地践行法感情的理念;而这种践行过程,恰恰是为主观权利而斗争。作者在序言的一开头就阐明了本书要旨:“我写本书并将其发表的目的,相较于理论更注重实践,相较于推进法学知识、更专注于个人理念之熏陶,法律终将从这种理念中获得全部力量:即勇敢而顽强地践行法感情的理念。”这一定位在后续的版本中,不断被重复。简而言之,耶林写作本书的目的是面向个人维护其法感情,即为权利而斗争的。
而这一论述与第3版呼应,“提及Recht双重含义的之后,读者或许还是不清楚,他对为哪种“Recht”而斗争负有义务。”“内廷参事瓦尔伯格大人,再读一遍第一段我讲的为客观法而斗争吧,我从未认为他在这里能邂逅“义务(Pflicht)”一词——“义务”一词在这里根本尚不存在,而是首次出现在第22页中的为主观权利而斗争之处。”
故整个逻辑链条在于:耶林写本书的目的是为了培养民众勇敢而顽强地践行法感情的理念。换言之,就是勇敢地为权利而斗争,而且只要求民众对“为主观权利而斗争”负有义务,从而,全书的主旨侧重于为主观权利而斗争,至此显露无疑。
第三,第5版序言引述的经典案例。第5版对前面的内容做了删改,文字风格更加典雅可读。这一版的序言也成了经典序言,基本分为五个部分“本书要旨-各语言译本-本版变动-引用康德阐发本书核心思想-对“斗争”一书研究者的回应”。而引用康德的例子,其实也成为领悟耶林本身核心思想的重要证据。这句话出自康德《德行学基本原理》:“谁甘心当虫子,就不要抱怨被人用脚践踏。”与前面的这句话相呼应:“某人在自己的权利被忽略和侵犯时,并不感到不仅自己的权利、而且自己本身都受到伤害;一个人处于这样的位置并不感觉要捍卫他自己和他的权利,这样的人无药可救。”综而言之,还是说法感情的问题,还是说要为主观权利而斗争的问题。
2.论辩逻辑与正文历次修改的动因
前4版的渐入佳境式设计,让耶林在前言里大费口舌去解释。可能是迫于知识界和公众的困惑和质疑,第5版删去了前面的铺陈,开头用了警句:“法律的目的是和平,而实现和平的手段是斗争”。耶林也在全书第一部分言明,耶林的立场从这一版以后就更加明确了:
“所谓客观意义的法,是指国家适用的法原则的总体、生活的法秩序。所谓主观意义的法即上文所言的对抽象规则加以具体化而形成的个人的具体权利。不论何种情形,法都将遇到必须克服的抵抗,即法必须通过斗争这一手段而获得自身之存在并得以主张。作为本书最初的考察对象,我选择了为第二个方向(权利)而斗争。但是我也想证明我的权利本质在于斗争这一主张,对第一个方向也是正确的。”
著名法学家拉德布鲁赫对“斗争”一书论辩逻辑的经典解读,大体而言全书分为三个论辩层次:第一,为法律而斗争:这是针对历史法学派的“民族精神论”,认为法律是在支持或者反对“新权利”的、有意识的利益斗争中发展而成的,但并不是说强权即法律,毋宁说法律是“权力的政治”。第二,为主观权利而斗争:个人为主观权利而斗争是一种道德义务;第三,作为“为法律而斗争”的“为主观权利而斗争”:法律不仅是道德义务,亦是社会的义务。每个人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法秩序从中得以实现。第三论看似难懂,但是与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提出的“看不见的手”形成了经济秩序,其实有异曲同工之妙。
另外,吴从周老师的考证心得亦可资佐证:“在这篇讲演的某些地方确实看不出究竟系指‘权利’或‘法律’。但整个的行文上是从为‘法律’而争战,谈论到为‘权利’而争战”,“因此,耶林最后置重地还是在于私人权利实现的问题,为‘法律’而争战,某程度上亦成为‘权利’而争战的手段。本文为此,选择将‘Recht’译成‘权利’,认为较能切中该文重心。”
3.经典版本中使用Recht的词义统计
耶林在“斗争”一书中,大量使用了Recht,在多处与Gesetz互用。虽然作者在第3版序言中对其使用Recht的意思有总体的交待,但是,若真正地阅读全文的内容,就会发现这种范围划定是非常有限的。判断耶林在全书中使用Recht的语义,尚需“根据文脉”做具体的判断和统计。虽然从学术评判上,维也纳1891年第10版未必比第1版高明,但是耶林生前的最后修改的第10版无疑更能突出了全书的主题。故笔者以第10版为例,对Recht一词的使用频次和语义作了统计,得到了表3:
斟酌其文意,笔者统计到耶林在权利和法律这两个义项上使用Recht共332处。整体而言,耶林第3版的序言是可信的,耶林集中使用Recht作为客观法的章节集中在全书第一章,在短短的13页里,耶林在法律的词义上使用Recht竟达到66次之多,其频率在这一部分占82.5%;而在全书的第二章到第五章整整71页的篇幅里,使用Recht作法律出现的词频仅有73次,而作为权利出现的词频有128次,占这一部分的63.7%。第六章之所以单独统计,是因为他讨论的是现代罗马法的问题。全书六章的数据加总是,Recht指客观法170次,指主观权利162次,客观权利义项主要在第一章高频使用;综合全书的篇幅和使用频度,“斗争”一书整体使用Recht的重点还是在主观权利上。
由此,我们从各版序言、全书的修改因由与论辩逻辑、以及德文Recht一词在经典版本维也纳第10版的数据分析上,都得出了得出了该书偏重“为权利而斗争”的论据。
《概念法学、利益法学与价值法学》
作者: 吴从周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年: 2011
三、耶林的思想、时代贡献与“斗争”一书
(一)“斗争”一书耶林法学思想谱系中的地位
正如单纯地针对某一版进行解读,难以确知耶林在“斗争”一书中的本意一样。单纯地根据“斗争”一书来认识耶林的本意,也容易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割裂地解读耶林。这也是本文在内部视角之外,又选取了外部视角进行研究的原因。
1.“斗争”一书的耶林思想史定位
首先需明确的是,虽然“斗争”一书是给耶林带来世界影响的名著,虽然耶林倾注了大量的精力对它精雕细琢,但是它只是一本小册子,而且还不仅仅是写给法律人的,也具有大众普及的定位。这样一来,其本身专业性和思维容量,都较耶林的其它学术著作逊色不少。所以如果希望更深地领会耶林的意思,就更需要借助于耶林法律思想发展的脉络。
耶林的法律思想是不断的处在自我批判中的。他的一生基本可以用概念法学-构建法学-目的法学三个阶段来概括。而“斗争”一书基本写于构建法学到目的法学的转折期。他早年是概念法学的门徒,其博士研究也是依据概念法学的路子写就《遗产之占有能力》,然后他渐渐发现概念法学的不足,走上了批判概念法学的路子,史称耶林的“背叛”;从《罗马法精神》第二卷下册的写作开始,耶林就明确提出了一种不同于传统历史法学派和概念法学研究方法的法学主张,即希望通过一种“自然科学的历史方法(naturhistorische Methoden)”来从罗马法中寻找超越古罗马时代和地域的法律原理,为当下和未来服务;而他的前辈们往往通过对罗马法的解释,来证明当下制度构建的正当性。耶林方法论的价值,在这一时期就得以凸显。“萨维尼—普赫塔”的学脉从某种意义上是中世纪注释法学派的延续,当时德国还流传着一句法律格言:“罗马法注释不认许者,法院亦不认许。”而诠释学之流派重分析,立足于经典文献的阐释来指引当下;耶林逆其道而行之,以生活需求为导向、重综合,从罗马法断壁残垣里提取出法律的一般原理和精神、为时代服务。这实际上是对当时主流法学进路的一种有益补充,意义重大。此后耶林进入了目的方法时期。如果从具体著作来分,《罗马法精神》第三分卷还主要是构建法学阶段,到了《法律的目的》方正式进入目的法学的阶段。而“斗争”一书正是处在一个过渡阶段,它上承《罗马法的精神》,下启《法律目的论》。而贯穿此二者的,“斗争”一书中强调的动态权利观和个体化的法感情。
2.动态权利观
“斗争”一书上继《罗马法精神》,尤其是该书第三分卷的写作。如前所述,《罗马法精神》是以罗马法为素材,探讨法律一般理论的尝试;是耶林偏离“萨维尼—普赫塔”体系的一次试航。而到了第三分卷,耶林在最后三章直接用了一个“关于权利的一般理论(Allegemeine Theorie des Rechts)”的标题,其中着重探讨了权利作为一种目的(Zweck)的命题。再看“斗争”一书的第1版,开篇就用了“众所周知,权利是一个实践的、目的的概念”。虽然在第5版以后,这个开头被删掉了,但已可以从出版的《法律的目的(Zweck im Recht)》中发现两者的关联性。如果坚持“萨维尼—普赫塔”的静态法律观,为权利而斗争也就无从谈起,目的法学也将陷于空谈。所以,法律斗争观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视为权利斗争观的“心法”;换言之,法律斗争观其实是权利斗争观的前奏、是为其张本的——这是一种立场的宣示。“斗争”一书,既是《罗马法精神》的延续,也是耶林法学的“亮剑”之作,吹响了目的法学的号角。
3.个体化的法感情
从第5版以后,耶林在前言最开头就强调:激发民众的“法感情(Rechtsgefühl)”是全书写作的目的。法感情是理解“斗争”一书在耶林思想发展中的另一个关键词。为什么要为权利而斗争?因为权利背后存在着目的和利益。所谓“法感情”,可以简单理解成正义感、是非观。1810年克莱恩的中篇小说《米迦勒·寇哈斯》,将“法感情”一词推到了德语时尚的风头浪尖,而该小说的主人公,也成为耶林诠释为权利而斗争的一个生动范例。与鲁米林1871年的《论法感情》观点不同,耶林提倡一种个人的、主观的法感情,个人为权利而斗争的原因在于:法感情受到伤害。耶林的问题意识对于克服概念法学和历史法学的缺陷、改善社会风气意义深远:穷人参与诉讼障碍重重,既有知识上的阻隔、也有金钱上的不迨,而富人和贵族通过诉讼主张权利则往往会碍于情面,耶林将诉讼经济学的考量道德化,提出侵犯个人之权利,并非只为金钱,更是对于个人法感情的伤害,是对个人尊严的践踏(私德)。每个人法感情的实现有助于法律秩序的实现,从而将“为权利而斗争”从私德提升到个人对社会的义务(公德)的层次。十二年后,在维也纳法律协会的讲演《法感情的产生》的开篇,耶林就提到,前后两个讲演都以法感情为题材,“斗争”侧重法感情的实践侧面的证明,强调法感情被忽略时的道德和行动上的反应,而后者侧重讲述法感情是一种道德和历史的产物。“法律感觉是人类用来掌握被实现在法律秩序中的“目的”之机关。这种法律感觉就是正义感或价值感,它超乎所有法律形式概念之上而作为最高事物,并引导着整个实证法的实际运用。”十几年过去了,耶林对于法感情的思考并没有停息过。而据民法学和法学方法论大师Fikentscher教授推测,法感情也是耶林未完成的《目的法学》第三卷的标题。由此可见,法感情是目的法学的核心,“斗争”一书实际上是耶林《目的法学》的前奏,法感情的理解也是指向个人为权利而斗争。
4.后续补正
另外,耶林还在在后续的《法学的概念天国》中,有一段独白也可以看出,“斗争”一书的主旨所在,也是侧重强调个人为实现权利而斗争。
“我本能地意识到一个好标题的价值,我的著作的标题已经为其传播和知名度起到了不少促进作用。您想想,如果我的《罗马法精神》用《论……的特征和意义》,或者《查明……特征之尝试》;或者我的《为权利而斗争》用《论私人视情况而实现其权利之道德义务》为标题。谁会记住这些标题?标题必须具有军令的特点;简洁、准确、确定、直截了当;它必须是一个人们可以到处喊的文学军令。”
综上而言,“斗争”一书在耶林的法学思想中有承上启下的作用。权利论和法感情成为贯穿全书,也是贯穿耶林一生的关键词。而两者都指向了“为权利而斗争”,由此可以得出结论:为法律而斗争,不过是为权利而斗争的引子;全书先破后立,破“萨维尼—普赫塔法学”是序曲,立“目的法学”和“依据法感情为权利而斗争”是重头戏。
(二)耶林所处的时代与耶林的时代贡献
作为一位颇具开创精神的法学家,“斗争”一书,将耶林从一个民法学家转变为一位影响几乎所有法律领域的世界性法哲学家、一位开风气之先河的法律政治家。
1.耶林所处的时代
首先,“斗争”一书是时代的产物。耶林与卡尔·马克思同年出生,所以耶林对当时盘桓欧洲的“共产主义幽灵”并不陌生。在工业革命、民法典论战、德国走向统一、欧洲共产主义运动的历史洪流中,这边小册子鼓励不同社会阶层的人民、乃至民族国家为了实现权利而斗争,无疑具有深刻意蕴。也正如“斗争”一书第5版采取的开宗明义的表达“法律的目标是和平,而实现和平的手段是斗争。”是的,斗争(Kampf)就是那个时代的主题。马克思所力倡的阶级斗争(Klassenkampf)又何尝不是斗争的一种形式?这或许也是“斗争”一书一经出版即取得国际影响的原因。然而,倡导斗争的耶林并不是一个共产主义者。他所说的为权利而斗争,其实是在法律框架下寻求权利的救济,而非暴力革命。
其次,“斗争”一书具有权利启蒙意义。“斗争”一书是献给“尊贵的朋友,女教授:奥古斯特·冯·利特罗”。这位利特罗夫人并非法律人,而是当时维也纳上层人士沙龙的女东道,也是当时女权运动的领袖。耶林将这本书献给一个非法律专业人士,也说明耶林的用意在于鼓励人们像利特罗夫人一样:为权利而斗争。在给利特罗夫人的信里,耶林吐露:“如果我这本小书是写给一位男性,它就不会在形式上如此细致小心地被编辑:因此这本书是在您未意识到的帮助下完成的。”“斗争”一书的成功,也代表着庶民权利意识启蒙的胜利。
再次,耶林“斗争”一书的走红,也将“主观权利”的定义经典化,而这关系到德国近代法律形成的又一大线索。如同英美法系对“什么是法律”这一命题的挚爱,“什么是权利”也是影响近代德国法律思想发展的一大命题:历史法学派的民族精神论—普赫塔的概念法学的技术流派—耶林的目的法学—海克的利益法学。耶林的经典“主观权利”论,也对他身后的《德国民法典》意义深远。
2.耶林对主观权利的经典阐发
传统的德文中用Recht一词,大都是指法律规范。也就是“斗争”一书所说的“客观权利(objektives Recht)”,而主观权利的表述,乃是“源于客观权利和生活语言”。据德国学者考证,主观权利产生于拉丁文ius的双重语义使用。而这一用法,其实可以追溯到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的拉丁文著作。此后,克里斯汀·格律克在1796年的罗马法注释书中解释:“Ius可以指法典,也可以指基于法典而存在的财产和行为,即主观权利(sensu subiectivo)”。这可视为主观权利的罗马法脉络。构成德国主观权利的尚有普芬道夫和康德的自然法和哲学因素,萨维尼在法学中大力吸收了康德哲学对主观权利的概念,从而将主观权利与个人自由相接续,丰富了德语法学中主观权利的意蕴。然而至少在耶林以前,法学者们用来表达主观权利的用语是多变的,如萨维尼喜欢用“Willensmacht(意志力)”,温德塞常用“Anspruchs- und Gestaltungsrecht(请求权和形成权)”,耶林也曾使用“rechtlich geschüztes Interesse(受法律保护的利益)”。温德塞的主观权利概念延续了德国前辈们将主观权利与诉权挂钩的传统,但是将其明确为请求权和形成权则仍然具有革命性,为后来德国法中的“请求权基础”思维开辟了道路。而耶林一方面将主观权利视为个人化的具体权利;另一方面,比温德塞更进一步,将“可争讼性”与“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相结合,主观权利只有在个人的不懈斗争中才能得以实现,他开启了一种功利主义、法律社会学视角和动态的法律观。温德塞(Windschied)和耶林共同构成了《德国民法典》以及后续其它立法的思维基础。而当代德国法律理论经典教材实际上综合了萨维尼、温德塞和耶林的学说:“所谓主观权利,其实是指一种法力(Rechtsmacht),它由个人从法律秩序(客观权利)中获得,并被用作保障个人合法既存利益的工具。故可诉性是主观权利可行性的前提和条件。”在德国法典化浪潮的裹挟之下,“主观权利”在实践中扮演了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基础概念,不仅民法上人格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对世权和合同上的对人权等等,都是主观权利,公法上的诸多请求权同样是主观权利。从这个角度来说,强化主观权利,在当时的德国甚为稀缺,其对于德国民法乃是整个法律体系都至关重要。“斗争”一书在最显明的位置揭示主观权利的含义和为主观权利斗争的意义,无疑深具耶林特色。
3.耶林强调为主观权利而斗争的时代意义
耶林发现主观权利及其社会功用并非偶然,而是经过长期思考和系统整理所得。1870年到1871年的维也纳大学法学与国家学系的课表上,耶林就已经开始讲授“主观权利的一般理论(allgemeine Theorie der Rechte im subjektiven Sinn)”。也就是说,到了1870年的冬天,耶林对主观权利的思考渐渐成熟了。结合前文的耶林法律思想发展脉络,不难发现,为主观权利而斗争是耶林的一个长期的信念和感悟。庞德在《法律史诠释》一书中提出,所有的法律理论都试图调和法的安定性和法的时代变迁性的冲突。每一种理论都不是空穴来风,它往往是针对所处时代理论的误区和盲点而产生的,故不能脱离时代去解读法律思想和法律理论。1871年德意志帝国建立,《德意志帝国宪法》制定,为《德国民法典》扫清了障碍,一部统一的民法典已经成为大势所趋,也得到了相当比例的支持,“为法律而斗争”的呼声风头正劲。耶林从某种程度上利用了Recht的一语双关,并且在开篇就强调了Recht的主观权利和客观权利的双重意思。将社会急需的为“权利而斗争”,包裹在一个当时比较容易人们所接受的(或者说是当时群众所喜闻乐见的)“为法律而斗争”的外壳之中。从“斗争”一书的篇幅比例上也可看出,为(主观)权利而斗争才是其侧重点。毕竟耶林不甚认同历史法学的静态法律观,他看到了法律要在实践中才能发挥实效,而德奥民众不如他的欧洲邻居们喜欢通过诉讼来维护权利。故而,为法律和权利而斗争,在日耳曼地区实际上更侧重于“为权利而斗争”。通过这种暗度陈仓的策略,耶林一箭双雕,渐渐将“为法(权利)而斗争”,切换成“为权利而斗争”的内核,而这一强调其实意义重大。
如同薛军教授指出的,注重客观法(法律)进行社会治理的国家,会进入专横的“管制型法秩序”;而注重主观法(权利)在社会治理中的地位的国家,更容易形成“自发性法秩序”。以前欧洲往往注重前者而忽略后者(就像我国改革开放初期注重立法,而对法律的实效不够重视)。故“耶林的伟大在于,他清楚地揭示出自治型的法秩序,能够正常运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体为权利而斗争的决心和勇气。因为正是个体提出的一个个具体的权利主张,构成对违法行为的无所不在的钳制,若没有个体积极主动的,对自己权利的守护,对侵害自己权利的行为的不懈追责,法秩序的形成终究会落空。”薛老师的真知灼见,也可以佐证为主观权利而斗争是耶林此书的核心时代价值。这便是耶林和“斗争”一书带给当时带来的思想革命,用德国人的话说,耶林的天纵之才乃是蒙上帝之恩赐(vom Gottes Genaden)。
综上而言,无论是从词汇意义、作者的写作意图、全书篇幅,还是从当时的时代需求和作者的回忆,以及“斗争”一书在法律德语史的价值来说,全书中的Recht都以“权利”为其侧重点,翻译成“为权利而斗争”更具说服力。
《德意志法学之光:巨匠与杰作》
作者:[德]米夏埃尔·马丁内克
译者:田士永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年: 2016
四、结论
(一)译界百年公案的反思
纵观“斗争”一书汉译的百年公案,期间的混乱大体可以归结为两大原因。一是耶林的原因;一是我国学人自身的原因。就耶林方面的问题而言,一方面,他写作的语言是德语,Recht一词在很多语言中无法找到完全吻合的词汇;另一方面,不仅耶林生前对“斗争”一书不断改版,前后有十版之多;而且耶林逝世以后,继续不断出现新的版本和缩略本,综合起来不下40多个版本。而相应的,各种译本也是各是其所是,依据不同德文版本翻译的英文译本、法文译本、尤其是日文译本成为了百年来汉语译本的重要参考。而同一语种的不同译本,在措辞和拿捏上,也是各有思考,这就使国人了解耶林的真意更加扑朔迷离。而就我们的问题而言,一方面,对于耶林的版本学重视程度不够,孤立地从某些版本入手,故在耶林文风转环、文意存在模棱两可之处,不免有盲人摸象之惑;而且对不同版本之侧重,版本之间修改之动因和目的重视不够,所以无法突出重点。另一方面,我们对耶林的了解不够深入,单纯地考虑“斗争”一书,其实存在多种解读的可能性,然而结合耶林一生的法学思想发展,结合耶林前后著作之关联,耶林的真意也比较容易获得了。此外,耶林所处的时代背景,“斗争”一书对当时社会的贡献都无疑是了解耶林“斗争”一书的钥匙。笔者从汉译本与英法日译本的亲缘关系入手,了解了百年汉译之争的部分根源,接着通过对“斗争”一书的多个德文版本考察,结合耶林的法学思想史和“斗争”一书的时代意义,逐步印证了耶林的侧重实际上都指向为“权利而斗争”。
从经典翻译的角度而言,一方面,孤立地研究经典作品的一个文本往往会捉襟见肘。最好可以像潘汉典教授一样,将原文的多个版本与多个译本比较思考、进行译介,从而博采众长,成一家之言,提高翻译的精度;另一方面,翻译者最好尽可能多地掌握对所译作品的所处时代的历史知识,以及该作品作者的思想发展历程。两者互为参证,可以大大提高翻译的精确度和可读性。
在日本学者西周的日记里,常常有“终日匜令译”、“在宅从译”的记载。在文化差异显著,社会发展水平迥异,语言阻隔重重的情况下,译事之艰辛是难以想象的。而我国梁任公的新民权利思想,章宗祥、张肇桐的开创之译,虽然不乏对宇都宫五郎译本的照搬之嫌,然而强食弱肉的国际形势、救国图存的严酷现实,都已经刻不容缓,翻译的准确性让位给救国思想引入的急切性。吴经熊教授之时,也慨叹中华民国国际地位不高,吴氏希冀以该书汉译唤醒国人,亦有救国振兴之意味。潘汉典教授1947年《大公报》译文,被报社编辑改为“法律奋斗论”,编辑的刻意修改或许也与当时的政治环境有关?此后台湾地区的几个译本、1995年以来大陆的胡、郑等译本陆续出现,人们渐渐思考,耶林的真实意思究竟是什么?翻译的目标也渐渐从迎合时代需求,转换到追求耶林本意。一本小书汉译的百年缩影,也是我国近代以来法制变迁的缩影。翻译的信达雅是技术性要求,时代精神、社会需求则作为隐含因素或多或少地影响着译者的取舍,这也是法学文献史研究中应当注意的。
(二)为权利而斗争的当代意义
如上文所述,耶林把对主观权利的经典阐发、以及为权利而斗争的动态权利观带给19世纪,也带给了未来,这是耶林的历史贡献,展示了自康德以来的德国启蒙时代特有的法学风貌。然而,如本文开篇所说,为权利而斗争的意义并不限于19世纪。
在我国,90年初“权利本位”还是一个比较新和时髦的词汇;而2007年以前制定《物权法》经历的几起几落,都说明权利意识的勃兴还是近几十年的成果。胡、郑两译本,以“为权利而斗争”作为标题,正值此东风,既是一种务实的选择,也是一种呼吁学界和民众权利意识的策略。法经济学者常常喜欢说,法律思维是为了追求一种“最不坏的结果(the least worst result)”,结合语意对接、翻译的技巧、耶林的本意和德国法学史,以及中国的国情,笔者以为,“为权利而斗争”都可以称得上是汉译本里的一个最不坏的选择。
事实上,耶林1872出版“斗争”一书之时,德国刚刚统一,《德国民法典》第一次起草工作尚未开始;而到耶林逝世,《德国民法典》仍尚未颁行。这就注定了,“为权利而斗争”的真正意义在未来,尤其是在一个民法典完备的时代。《为权利而斗争》作为德国民法典的先声,对德国私法秩序的实现功不可没;因为为权利而斗争的核心精神便是不让法律在生活中落空。甚至有论者称,“简而言之,德国民法学者研究的就是Windschied(即温德塞)的素材及耶林的方法。”
2017年3月《民法总则》出台,我国“民法典”制定在即,如果能从“斗争”一书汲取力量,对于提高法典本身的救济功能,对于未来法典化之下的法治事业无疑意义深远。而对耶林学述的正名和耶林法律思想的梳理,无疑对我国当下民法典的制定和施行都有精神上的指引作用。百年公案、百年耶林,带来的更是超越时代的精神财富和方法启迪。
本文系#耶林与目的法学#专题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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