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
2016级博士研究生
✎原文载《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7)
✎本文系对实践哲学视域下的法哲学研究之反思性述评,文献丰富。但为阅读便宜略去本文脚注,建议点击文末“阅读原文”,以获取更多相关文献。
实践哲学视域下的法哲学研究:一个反思性述评
本期专题 | 实践法哲学
作者 | 叶会成
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
2016级博士研究生
✎原文载《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7)
✎本文系对实践哲学视域下的法哲学研究之反思性述评,文献丰富。但为阅读便宜略去本文脚注,建议点击文末“阅读原文”,以获取更多相关文献。
实践哲学是当代哲学研究的主流范式,法哲学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分支。中国近些年的法哲学研究借鉴了实践哲学的理论与方法,呈现出了“实践哲学转向”,给中国的法哲学研究注入了新的活力。这一转向主要体现为四个方面:一是提出“实践法学”、“实践法哲学”和“实践法律观”等一般性法哲学理论;二是立足实践哲学进路研究具体的法哲学问题;三是部门法哲学与实践哲学理论的结合研究,尤其是在法律解释领域引入实践诠释学理论;四是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兴起与传播。实践哲学转向提供的新视域改变了中国的法哲学研究气质,虽然目前还存在很多问题,但足以使其承载三点期望:“中国贡献”的理论雄心、理论与实践的高度融贯和研究方式的多元与互动。
实践哲学是当代哲学研究的主流范式。从时代性或历时性的角度而言,哲学史大致可以划分为古代哲学、近代哲学和现代哲学。采取这种划分的依据并不是单纯以时间界限作为唯一刻度,而且还出于不同时代的哲学拥有独特的思维方式和基本哲学问题之缘故[1]124。古代哲学探究的主要是本体论和形而上学问题,近代哲学讨论的主要是主客体之间的认识论问题,而现代哲学则转而主要关注的是理论与实践的关系问题、如何实践的问题。因此,实践哲学是现今世界领域内哲学研究的基本模式。
实践哲学其实起源相当久远,其肇始于亚里士多德时代。亚里士多德明确提出了一种与理论哲学相对的实践哲学,这种哲学主要将研究的视角落脚于人类的实践行动,探究如何更好地行动,如何过上一种德性的生活。但是这个哲学传统很长时间都被思辨(理论)哲学所遮蔽,直至黑格尔哲学之后,传统的认识论和本体论遭到批判,而矛头首先且主要指向的就是其思辨或理论方面,实践哲学逐渐发展为成为主流[2]5。进入到二十世纪,实践哲学转向基本实现,成为第一哲学[3]155,其中出现了几个重要的哲学流派,包括马克思主义、实用主义、存在主义等等,亚里士多德模式的实践哲学也呈现了复兴之势[4]1。
发展至今,学术界对实践哲学的认识和研究已经相当成熟,因此对它的理解和定义也存在了不同的看法[2]6:从本体论来看,实践哲学是与理论(或思辨)哲学相对的一种哲学形态,或是以实践为本体的哲学;从认识论来看,实践哲学主张实践是认识的基础和源泉,实践高于、优于认识;从哲学学科的名称来看,它是与本体论、认识论相对,指称哲学体系中的伦理学、政治学、宗教学、社会学等,或者是道德哲学、政治哲学、宗教哲学、社会哲学等学科;最后从应用或实用意义上而言,实践哲学可以理解为是为现实与社会生活中各种具体的实践问题提供哲学分析与解释。
本文大致在两种意义上限定实践哲学的内涵:第一种是本体论意义上,也是较为传统的定义,实践哲学是与理论(思辨)哲学相对的一种哲学形态和性质,它关注和研究的是人类的实践行动,包括道德、政治、法律等领域,将哲学视为实践困境的解决方案;第二种是方法论意义上,指代跨越了特定的实践行动领域,从实践理性(理由)这样的更为一般的视角切入讨论特定的实践主题之方式或进路[5]自序1。
杨国荣
《人类行动与实践智慧》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3年版
目前,实践哲学领域已经形成了一些基本概念、分类和研究形式。从概念上来看,有诸如价值、善、实践智慧、实践理由,实践理性,实践推理、合理性等一系列稳定的术语。从分类上来看[6]导言3-5,(1)按照研究的方法,可分为实质性/评价性的部分与概念性/描述性部分。前者指对何种价值、何种理由应当具有约束力,何种行动是合理性的一种研究,后者是对价值、理由、合理性、意图、动机等概念的逻辑特征的分析;(2)按照研究的人类活动领域或人类关系,可以分为道德哲学、政治哲学、法哲学和社会哲学等,这些领域虽然有着联系但也保持相对的独立性;(3)按照讨论的实践问题或主题,可以分为价值理论、规范理论和归责理论。价值理论关注的是行动规则的根基,规范理论处理的是行动的规则,而归责理论是研究规范理论下如何承担对应的责任。除了上述的基本分类,学界其实还存在一种专题人物式的或注释式研究,即对某些哲学家的实践哲学理论展开研究或注释,如亚里士多德的实践哲学、康德的实践哲学、黑格尔的实践哲学、海德格尔的实践哲学等等。
[英]约瑟夫·拉兹
《实践理性与规范》
朱学平译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
值得注意的是,大陆和英美两种哲学传统之间存在一定的研究差异,欧陆更倾向于实践哲学(practical philosophy)这样的学名,而英语学界更多是注重行动哲学(philosophyof action)的研究。从语词内涵来看,相对而言,实践是更多涉及宏观层面社会性、系统性的活动,行动更多是微观层面个体性或单一的活动;实践相较于行动,是实质与形式的关系[5]导论2-3,11-12。但实践与行动的概念分殊反映出了实践哲学与行动哲学的分野,实践哲学视野更为宏大,论题广泛,多与历史学、文学、语言学等人文科学相近,而行动哲学注重分析行动本身,因此与心理学、逻辑学、生命科学、认知科学等自然科学有所交叉[7]87。当然,本文语境的实践哲学是宽泛意义上的,包括了这两者。
中国大陆对实践哲学的研究应该说主要是伴随着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研究而兴起,随着时间推进,西方其他许多实践哲学著作也相继引介进来,但马克思主义实践哲学仍旧是研究重点[4]3。正如有学者指出,中国语境下的实践哲学主要表现为马克思实践哲学的反思和建构,缘起于对马克思主义教条化的觉醒和排斥,对马克思理论绝对意识形态化的批判,并已经着力于建构后实践哲学[8]。发展至今,国内已经产生了一批代表性学者(如洪汉鼎、张汝伦、王南湜、徐长福、杨国荣等)和稳定的学术团体(如中山大学的实践哲学研究中心),并正在尝试建构自己的实践哲学。
从学科属性而言,法哲学自始就是实践哲学的构成部分,法哲学是实践哲学的一个独特场域。实践哲学较于理论(思辨)哲学的突出品质是对实践或行动的关注与研究,它既囊括了个体层面,也包含了社会和机构层面,由此道德伦理、政治法律哲学、社会和国家哲学等或关注个体行动,或研究社会和机构层面行动的哲学学科,都是实践哲学的子范畴[9]前言2。
[德]奥特弗里德·赫费
《实践哲学:亚里士多德模式》
沈国琴、励洁丹译
浙江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人类实践或行动关涉的是实践理性而不是理论理性,实践理性又与实践理由互相解释和构成,因此在当代虽然仍存在对实践理性是否可能的休谟式的怀疑[10]编者导言3,但是在法哲学研究中,实践理性(理由)无疑已经成为法律规范的论证基础[11]24,与思辨推理相对的实践推理自然也将法律推理纳入其表现形式当中[12]前言1,[13]175。一方面,法律的存在和有效性依赖于社会事实,它必须符合一般性、公开性、稳定性、确定性、非矛盾性、可为人所遵守等等一系列的实践理性规则[14]40-106;另一方面,法律如果要具备有效的实践理由资格,还必须能够通过道德意义上的实践理由证成,符合人类赋予其自身的预期实践目标[15]93。
徐向东主编
《实践理性》
浙江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法律(法学)不仅从其起源就充满着实践属性[16],而且从现代法律体系的特征来看,更是如此。法律本身是一种借由国家意志创设的规则体系,其具有三个一般的和重要的特征:规范的、制度化的和强制性的[17]导言4。所谓规范的,是指它服务于指导人类的行动和实践,给予人类以行动理由;所谓制度化,是因为它的适用和法典化很大程度上是通过特定的制度安排来实现;而强制性则意指法律规范的适用和服从最终由国家强制力提供保障,直接要求人的实践与法律保持一致。因此,如拉兹所言,“法哲学只不过是适用于一种社会制度的实践哲学”[6]168,一旦我们将法哲学的研究置于实践哲学的视域下,而不再拘泥于法律规范本身,那么必然会给法哲学研究带来新的视角和活力。
颜厥安
《法与实践理性》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既然法哲学(法理学)与实践哲学如此紧密相关,援引实践哲学的一般成果支持法理论或者直接将法哲学探索置于实践哲学场域下无疑是最为标准的进路。但实际情况却显得复杂而曲折。新中国后的法哲学历经“国家与法的理论”、“法学基础理论”、“法学理论”等名称变换,反映了早期继受苏联法学理论的历史状况以及处于一种理论主导的模式。但随着后二三十年的发展,法哲学产生了一种“实践转向”:一方面,法哲学从政治附庸转向独立自主,学科整体从剥离法学实践转向契合法学实践;另一方面,法哲学从宏观大词转向注重微观实证,学科内部从单一宏观转向多元微观[18]185。而这种情况到1990年代以后又逐渐发生了更为细致的转变,随着诸多实践哲学与法理论作品的引入,包括接受台湾地区法哲学研究的影响,中国大陆的法哲学研究气质逐渐发生了从较为宽泛的“实践转向”到更为深刻的“实践哲学转向”之变化:一方面实践哲学的研究成果被大量引入法哲学研究当中,产生了以实践哲学为基础的法哲学概念与命题;另一方面,法哲学与道德、政治哲学的(外部)联系、法哲学与部门法哲学的(内部)联系都比以往来得更加紧密。
本文的目的就是为这一转向下的法哲学研究状况提供一个概览、评议与反思。当然,作为综述,本文不求面面俱到,但求反映整体的面貌和走向。概括来讲,在接受实践哲学的洗礼下,目前学术界法哲学的研究大致呈现出以下四种态势:第一种是旗帜鲜明提出“实践法学”、“实践法哲学”和“实践法律观”等一般性理论,明确宣称自身的研究建基于实践哲学之上,力图建构富有“中国贡献”色彩的实践法哲学理论。第二种研究则虽然并不总是明确标榜实践哲学的研究范式,但实质上是在实践哲学进路之下展开对具体法哲学问题(例如权利、法治、法律推理、权威)的探讨。第三种是部门法哲学(亦可称特殊法哲学,与一般性的法哲学相对)的觉醒,他们或是直接借用了实践哲学的理论资源或上述一般性实践法哲学的研究成果,或是自觉意识到需要建构实践哲学意义上的部门法哲学。最后则是“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兴起,这个学派的研究虽然并非完全意义上的法哲学范畴,但可以视为是实践哲学和实践法哲学理论在法治问题上的应用与检验性研究,提供了践行、实证、实验等深入实践的新思路,因此值得构成一个独立的论述部分。
下文的结构安排就将按照上述四种研究态势依次展开简述和评议,必要的时候我会做适当的比较,最后则是全文的几点反思与展望。
在接受实践哲学理论的影响下,学术界呈现出的第一种法哲学发展走向是产生了一种一般性的理论方案,主要包括了“实践法学”、“实践法哲学”和“实践法律观”三个提法。它们的共同特点就是:一方面,问题意识和目标鲜明,都立足于中国当下复杂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实践,而不是借助理论教条或先验理念的推演,浸染了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的辩证色彩,承载了建构中国特色的自主性法哲学的理论抱负;另一方面,明确了自身思想资源——实践哲学,强调中西合璧,并且力求以一种理论化、概念化方式表达和完善自身理论承诺。当然,三种理论主张之间也存在着显著的差异。
(一)实践法学
中国现代的法律图景建构是伴随着移植西方法律和法理学说的情形下开始的,改革开放后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民主法制的进步,中国综合国力的上升,要能够提出一种富有中国特色的法理学的愿望也就随之而起,而“实践法学”可以视为一个先声。1995年原中南政法学院乔克裕先生提出了“实践法学”的概念,意在既要吸收西方法理学说,又要立足本土传统,在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与辩证唯物主义的基础之上,贡献出属于中国特色的理论法学,回应中国自身的社会实践[19]。但较为遗憾的是,这在当时学界并没有很多的反馈和影响。另外,客观上来看,“实践法学”仍旧囿于传统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更多的是表达法理学的中国贡献的雄心与期许,而并无具体的理论规划和建树。
还有部分学者虽然没有提出类似“实践法学”这样的理论术语,但是在不同程度上由早期法理学所呈现的关怀实践这样的简单要求转向了力图从哲学层面反思法律实践本身的性质[20],探讨实践法理学应当承担的使命和功能[21]。
(二)实践法哲学
“实践法哲学”是由河北经贸大学武建敏教授明确提出的概念,其最初的表达术语其实是“实践法学”:“它只是要改变人们关于法律以及法学的观念。实践法学就像历史上存在过的概念法学、利益法学、分析法学以及社会法学一样代表的是一种思想方式,它表达的是人们对法律以及法学的看法的转变”[23]]71。后经其哲学化的努力和发展,最终形成了“实践法哲学”这样更为成熟的理论术语,[26]所以本文认为用“实践法哲学”指代武建敏的法哲学理论更为稳妥。
实践法哲学承接了前文乔克裕提出的实践法学的理论抱负,并做了大量哲学化和内容上的扩展工作[24],[25],[26]。具体而言,它从实践哲学立场出发,融合了传统儒家哲学、马克思主义哲学和实用主义理论,并从理性基础、思维方式、人文关怀、行动辩证法和游戏规则等五个方面展开建构,最终的目的是要提出超越阶级斗争论、本土资源论和权利法理学、并与中国实践相契合的法哲学。这种法哲学拒绝所谓的先验范畴,排斥外在于中国社会条件的构造方式,而是从中国实践的内部视角、凝结实践智慧、在行动中寻找适合自身的自主性法哲学理论。
武建敏
《实践法哲学:理论与方法》
中国检察出版社2015年版
实践法哲学应该说是实践哲学在法领域的最直接和自觉的运用,具有很强的方法论和实质理论的示范意义。但是,其对实践哲学虽然多有探讨,却缺少对法学独特属性的关注,或者说较为忽视法律实践的特殊性与复杂性[22]。另外,其试图承继和融合中国儒家哲学、马克思主义哲学和实用主义等几大实践哲学传统,这固然是一种推陈出新的雄心,但是不同传统之间差异甚大,如果没有清晰梳理和抽象出一个融贯的主张,就很容易成为一种浅显的杂糅和含混。
(三)实践法律观
基于对以往的规范法律观和事实法律观在应答法哲学的基本问题“什么是正确的法”上的不满,中国政法大学郑永流教授提出了独创的第三种法律观,即“实践法律观”。这一观点最早的雏形是为养路费案而提出的实践法治观,[28],[29]后定格为实践法律观[30],[31],并在《实践法律观要义——以转型中的中国为出发点》一文中做了完善的表达[32],[33]。实践法律观以转型时期中国法治状况为出发点,认为在规范与事实之间存在两种紧张关系:认识论上的事实与规范不对称和伦理上的事实与规范的不对称。之前的法律观要么偏重于规范而忽略事实——规范法律观,要么是偏重事实而忽略规范——事实法律观,无法为时下中国提供一种有效的法哲学理论。
出于此,郑永流教授从实践哲学传统汲取资源,并提取了实践的两大特性:践行(行动)和反思(开新),也即在认识论上实践法律观关注反思、开新,伦理上实践法律观强调践行、行动,最终提炼出“法是一种实践智慧”的核心命题。其具体又可以分为六个小命题:(1)法是关系的本体;(2)法是规范与事实相互关照的续造性结果;(3)法是一元的;(4)法是具有说服力的意见;(5)法是实践智慧;(6)预设的法律是一般准则,法是具体理由。而法律方法可以视为体现和应用实践智慧以实现正确的法的技艺。
郑永流
《法是一种实践智慧》
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如果说前述的“实践法哲学”偏重的是哲学家的法哲学,那么“实践法律观”则偏重的是法学家的法哲学。这一差异在两种理论的表述中就可以看出来,实践法律观对法律案例和实践情形做了很多微观式的旁征博引,而实践法哲学则是偏爱整体的宏观论述。而理想的情形应当是如考夫曼所言,法哲学是法学家问,哲学家答,好的法哲学家应当是两种学问兼通而不是有所偏废[34]3-4。
[德]阿图尔·考夫曼、温弗里德·哈斯莫尔主编
《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
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实践法律观的提出在法哲学界引起了诸多的讨论和反馈,是继本土资源论、法律多元论以及各种主义之后又一独创性理论。但是这一理论仍存在诸多值得修补和完善的空间:一方面,其需要提炼出一个融贯的实践哲学立场,细化实践、实践智慧、实践理性(理由)等关键概念,因为实践、实践智慧、实践理性(理由)这些概念都存在着非常复杂的内涵和争议;另一方面,其自身内部的具体论证也还有待澄清和精致[35],[36]。
与前述试图建构一般性法哲学主张不同,这部分的研究者虽然并不总是明确宣称以实践哲学为名的研究进路或者声称实践哲学为自身的理论基础,但实际上他们是在实践哲学的框架下展开了对具体法哲学问题的探讨,包括法治、权利、权威、法律推理等议题。因为,他们要么是从实践理性或者实践理由的角度切入讨论既定的主题,将法哲学的问题置于在一般性实践场域之中而不仅仅是在法律实践之中审视;要么是直接诠释或评注某个实践哲学家(例如亚里士多德、康德、拉兹、图尔敏)的理论或借助其实践哲学理论展开研究。这两种进路得以使他们的作品既区别于一些热衷思辨哲学的研究文章,也区别于一些社会学、历史学、经济学和语言学等非哲学的研究文章,从而能够冠之以“实践哲学”的标签。
其实这种研究方式最早是以译介和评述的方式展开的,并且还受制于台湾地区研究的影响,但时至今日,其基本走出了初级的单纯移植状态,开始了相对独立自主的研究模式。这方面的代表当属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的两位学者:陈景辉和范立波。陈景辉教授应该说是国内最早一批研究英美法哲学的学者,其博士论文是大陆第一篇以当代英美法哲学为主题的博士论文,而后其一直持续在此领域深度耕耘。从其早期的研究来看,仍旧带有着浓厚的转述和评介色彩,而且实践哲学的这一研究范式也并没有成为自觉。直至其对拉兹以实践理由视角研究法律权威从而引起英美法哲学的实践哲学转向之重视,自身的研究也呈现出了相应的转变。例如,在发表于《中国法学》2008年第5期上的《规则、道德衡量与法律推理》一文里,他就明确借助了拉兹的实践理由理论探讨道德权衡在法律推理中的地位[37]。在2010年的一次演讲中,他也明确提及了实践哲学框架下法哲学的研究与道德哲学等相关领域的融通性[38]7,《权利和义务是对应的吗?》一文可以视为一个佐证[39]。而其2012年集结了先前的论文而出版的著作《实践理由与法律推理》一书更是体现了融贯的实践哲学立场[40]。近几年来,其研究已经日趋成熟,并不断展示了实践哲学的现实关怀,也积极参与进中国法理学整体反思的论辩之中,力图为中国法理学的新生给出富有创建性的努力方向[41]。
陈景辉
《实践理由与法律推理》
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范立波副教授的研究敏锐洞察到了国际法哲学研究的实践哲学的品格转向,并积极体现在了自身的作品中。在最早的一篇讨论权威的文章中,他基本已经捕捉到了这种品格[42]。其也相当明确地指出,法理学研究不能只是西方理论的消费者,而应在基本理论层面提出可以与西方理论竞争的替代性理论。作为英美法理学领域最早的研究者之一,其《分离命题与法律实证主义》[43]、《论法律规范性的概念与来源》[44]等都属于这一类研究。虽然这些作品体现了敏锐的前沿意识,澄清了汉语法学界的一些普遍误读,但主要还是对西方代表性学说的介绍和评论,尚未展现出作者自身的实践法哲学立场。倒是其更早期的作品,体现出从实践法哲学的进路反思基本法哲学问题的野心和努力。受当时国内法律方法论热的影响,其较早两篇论文都是有关此主题,但其并没有直接援引当时学者热衷的阿列克西和德沃金的理论,而是接受了拉兹的实践哲学进路,从实践推理的作用来重构原则与规则的规范性角色,在更深层为规则和原则的适用提供根据,取得了相当有建树的影响[45],[46]。但是在对德沃金《法律帝国》的批判性导读中[47],他通过对德沃金法理论的哲学基础之反思,明确提炼出了“实践诠释学”这一重要的实践哲学概念,并援引了《理性的建构:康德实践哲学探究》一书相关观点,阐述了这一重要法哲学思想的主要内容。这也标示着实践哲学研究范式在其理论中得到了鲜明的强化和巩固。而在最新发表的一篇论文《权利的内在道德与做错事的权利》中[48],其进一步将其实践解释学拓宽至道德与政治哲学,在权利理论上与沃尔德伦和拉兹等西方学者相论辩,提出了权利的内在道德及做错事之权利是一种寄生性权利等颇具原创性的主张。
除了上述两位代表学者之外,活跃在这个研究路径下的还有许多青年才俊,诸如陈锐、雷磊、朱振、吴彦、王凌暤、张超、汪雄、郑玉双、王琳、沈宏彬、宋旭光等等(排名不分先后)。他们或聚焦于某个人物,或致力于某个议题,彰显了这个范式在年轻学者中的吸引力与可观的发展前景。
总体来看,这种进路的下的法哲学研究有以下四个特征:
1、由早期的消费和评介走向独立自主。中国大陆法哲学研究的实践哲学范式起初译介和评述色彩浓重,并受到台湾地区研究的极大影响,近乎一种二手消费模式。但是这一研究状况在短短的十多年时间里得到了极大的改善,在上述一批学者的持续耕耘下,目前的研究态势早已摆脱初期的幼稚,逐步走上了独立自主和力求贡献原创性建树的阶段。
2、超越了正统的法哲学范围,跨入到政治哲学与道德哲学乃至行动哲学领域,努力与其它学科形成对话与交流。也即,这一进路的法哲学研究已经不再固守严格的学科界限或者法哲学的独立性论题,而是将其向更深层的政治、道德哲学敞开,尝试在实践哲学的广阔场域下做贯通与交融,在交融中求方案与创新。
3、形成了稳定的学术团体。这个研究范式下的学者们大致共享着相同的学术背景和出身,彼此之间的交流与互动也非常频繁。因此客观来看,他们已经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学术团体,并有志不断扩大这一研究范式的影响力,带动国内法哲学的气质变化。
4、实践哲学的基础需要进一步牢固和夯实。实践哲学的研究进路在这批学者的作品中已经得到了自觉和不自觉的运用、贯彻,但是仍旧需要进一步牢固和宣示,做到真正的一以贯之。此外,实践哲学的基础理论研究并不充分和坚实(例如他们研究中牵涉的理由论、价值论等),这可能会严重限制着他们将来的发展高度。
与上述两种研究方式相呼应,在我国当前部门法研究领域也正在上演着实践哲学或实践法学式的呼吁与转向,正如有学者指出,部门法哲学的这种实践转向是当代部门法哲学研究的一种基本立场和分析路径[49]66。他们或是直接借用了实践哲学的理论资源或上述一般性实践法哲学的研究成果,或是自觉意识到需要建构实践哲学意义上的部门法哲学。因为部门法哲学其实也是法哲学的一个组成部分,与前述的一般性法哲学相对,部分法哲学可以视为特殊法哲学或应用法哲学,且部门法哲学的研究也高度依赖一般性法哲学的发展。细化来看,部分法领域的实践哲学转向可归纳为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是直接借助实践哲学理论来支撑和加深自身领域的研究。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引入实践诠释学理论丰富和拓展法律解释等问题的研究。实践诠释学是实践哲学与诠释学相结合的一种晚近发展形态,主要由伽达默尔所阐述和推广,随后其影响逐渐扩散至了法学领域和中国的法律解释之中。法学的发展规律是从立法到司法,由法律的制定走向法律的适用,继而有了“法律的解释学”转向。随着实践诠释学的引入和传播,法律解释领域直接受到了这种实践哲学的影响,进而也显露于各个部门法问题的研究之中。如浙江大学的朱庆育教授将哲学诠释学与修辞学理论运用到了民法中的意思表示可普遍化问题上,否定了传统的自然科学倾向的司法三段论,提出了一种精神科学(moral science)范式的私法推理理论[50]。西北政法大学的付玉明博士则将诠释学理论运用于刑法解释学,以扩充和改善既有的刑法解释理论,从而实现刑法的规范理性[51],这种诠释学进路亦体现在了上海政法学院副教授赵运峰的文章之中[52]。首都师范大学的郑贤君教授在《宪法实施:解释的事业——政治理论的宪法解释图式》一文中依赖德沃金的解释理论,重构了宪法实施的概念,将其视为是一项解释的事业[53],令人耳目一新。当然,已经有很多学者开始反思直接继受哲学诠释学后的法律解释理论可能存在的问题和出路。
朱庆育
《意思表示解释理论——精神科学视域中的私法推论理论》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除了实践诠释学理论,还有部门法学者在推进相关学科的研究中借用了马克思、罗尔斯等人的实践哲学理论。例如,贵州大学法学院的方印教授基于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的环境法学理论,提出了实践理性的环境法哲学观[54],要求从环境法方法论、认识论和学科建设三方面坚持,并以此指导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和完善[55],推动绿色民法典的制定[54]。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王旭在《宪法实施的商谈机制及其类型建构》[57]、《作为公共理性之展开的宪法实施》[58]、《国家权威、自治与公共理性》[59]三篇文章中,积极调用了当代实践哲学界旗手式人物罗尔斯的公共理性理论和哈贝马斯的商谈理论,尝试为我国的宪法实施以及行政法观念转型提供解决方案。
第二个方面是援引先前所述的一般性实践法哲学的研究成果。其中典型的例子就是武汉大学法学院徐亚文教授借鉴了郑永流教授提出的“实践法律观”,将其应用于环境法理论,提出环境法的哲学基础就是主体间性范式下的生态体认观,以期为解决环境法问题提供一种新的视角[56]。
整体来看,部门法哲学的实践转向相较于一般实践法哲学的兴起,时间较晚,上述所引证的代表性学者的文章发表日期就是一个明证。这一方面当然是因为部门法中教义学性质是其核心部分,应用色彩既然浓重,对哲学理论依赖的程度自然就会降低;另一方面,我国长期以来存在“法学理论研究”和“部门法学研究”的二分法,使得许多学者抱持着部门法的哲学化需要主动来自一般法哲学的支持,这可能也增加了部门法哲学自身反思的惰性。
但进一步而言,部门法哲学的实践转向目前而言还比较零散,主要集中于法律解释理论领域。这种转向没有形成大规模的响应,也没有相对固定的学术团体,更多的是还是处于倡议与发起的初级阶段,尤其缺乏实践哲学意义上的部门法哲学的整体性建构。这需要在部门法哲学研究中进一步明确和标示实践哲学的立场,并且加强与一般性法哲学之间的联合和互动,因为部门法哲学本身就是法哲学的一部分,不应当长期与一般性法哲学割裂。
实践哲学对法领域的影响的最后一种表现形态是促进了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兴起,这个学派的研究并非严格意义上或完全意义上的法哲学范畴,而是可以视为是实践哲学和实践法哲学理论在法治问题上的应用与检验性研究。一方面,他们明确宣称了实践哲学理论和实践法哲学是其哲学基础和理论支撑,另一方面,其兴起的缘由与志向浸染了鲜明的实践哲学色彩——面向实践困境与承载价值论辩,因此本文亦将其纳入到综述的视野中来。
根据其创立者与先行者浙江大学钱弘道教授的界定,“中国法治实践学派是以中国法治为研究对象,以探寻中国法治发展道路为目标,以实验、实践、实证为研究方法,注重现实、实效,具有中国特色、中国气派、中国风格的学术群体的总称”[60]5。该学派标榜着鲜明的目标与理念,他们主张“推进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61]1-2。它体现了法治理论的特殊性和普遍性的综合统一,致力于探索符合中国传统、社会与人情,契合中国制度与发展规律的法治理论,始终将法治建设作为其核心关注点,是一个实践导向的“问题性学派”[60]5。
该学派还秉持着独特的研究方法:实践、实验与实效。首先,该学派是以实践而不是理论的方式促进中国法治建设。它摒弃了纯粹书斋式、学院式的理论创造和移植,而力求“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63]16。这直接使得相当一批的学者投身于具体的法律实践,同中央和地方政府、法院以及社会组织等联手,做到了在实践中检验、在实践中发展法治理论。其次,该学派的一个典型做法是采取实验模式践行法治。从2006年习近平提出“法治浙江”,强调基层法治工作开始,学派先行者钱弘道与余杭区政府启动“余杭法治评估体系”课题,建成“全国法治试验田”[62]。紧接着,该学派积极承接和展开了“中国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研究”、“司法透明指数研究”等重大项目,并设立了若干研究基地。这些举措的实施,几乎是按照自然科学式的实验模式展开对法治建设的探索。最后,该学派以实效为根据检验法治建设的成败。纯粹理论的判断根据是真或假,而法治这样的实践制度必须以实效作为其检验标准。上述评估体系的设计、诸种指数的研究,意义就在于督促政府、法院、社会建设最大程度与之相符合。
《中国法治实践学派》(2013年卷)
钱弘道 主编
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
因此,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相较于前三种实践哲学影响下的研究模式,的确呈现出不同的特征。与实践法学、实践法哲学和实践法律观相比,它是一种针对法治的特殊性理论,并且明确承认以前者为理论基础;与实践哲学视野下对具体法哲学问题的研究相比,它虽然也聚焦于法治这样的特定主题,但是其研究方式又存在很大的独特性;而与部门实践法哲学相比,它又不局限于某个部门法领域,而是对“法治”这样既特定又宏大的主题的关注。
更进一步而言,该学派极具雄心与魄力,它既着眼于极具地方特色的中国背景,又积极借鉴和吸收西方的法治学说和思想,试图融合中西实践哲学作为其哲学基础,[27]从而贡献属于中国自身的法治创新理论,给世界提供一个成功的法治样本。它已经不是纯粹理论化方式的研究,而是更多侧重于践行、实验、实证等行动方式。并且,它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团队,有组织有规划,有自己的刊物和杂志,还有稳定合作的研究基地,实现了完整的配套设计——生产——检验链条,近乎一个“法治工厂”,备受学界关注与好评。
但是作为初生的学派,其仍旧存在很多问题与质疑。第一,由于过多承继了实践哲学的实践部分,哲学底色相对而言就较为单薄,理论化、哲学化程度不足。该学派基本认为法治的难题在于操作,在于如何在法律实践中建成,这无疑是非常有见地的看法;但同时也会忽视了法律作为现代社会全体公民的公共行动标准,必然要承载着调和人们观念的深层分歧,而这些分歧恰恰首先是理论层面的难题,要提供一个可调和不同善观念的法治理论。第二,该学派采取的法治评估体系、量化指标等法治测验标准遭到了诸多质疑,可能存在诸多问题[64]。更有论者指出,这很容易陷入“法治浮夸风”或“法治大跃进”的不良境况,带有忽视法治的人文价值的唯科学主义倾向[65],[66],[67]。最后,从学派的名称到其使用的关键概念都有待进一步商榷和提炼[68],[69]。
实践哲学作为与理论哲学相对的一种传统,经历了创立到遮蔽再到复兴的发展历程,充分体现了人类实践理性的选择和平衡。作为当代第一哲学,它已经形成稳固的研究模式、基本概念和研究方法。虽然实践哲学进入中国学术界的主要方式仍旧是马克思主义范式,但是目前也有了相当的自觉和研究规模。
法哲学自始就是实践哲学的一个场域。法哲学是法律诸多属性的哲学研究,作为规则之治的法律之治,其意义就在于约束和指引人类的行动,成功实现各种实践目标,而这也是实践哲学的核心主题。承接实践哲学的研究旨趣,中国的法哲学发展顺利摆脱了政治意识形态的纠缠,并打破了社科法学与教义法学之争的格局,替换了既有的陈旧的范畴分析模式,为中国法哲学的研究带来了新的生命和视角。
从本文所归纳的在实践哲学启发下的四种研究方式,我们可以肯定地说中国法哲学的研究也迎来了“实践哲学转向”。而这个转向下的现阶段研究,虽然时间并不是很长,某种程度上而言仍旧处在消费西方理论成果的初级境遇,略显稚嫩和创新不足,理论基础也还很薄弱,没有建立起广泛而稳固的学术共同体。但是,它们给中国的法哲学发展带来的意义无疑是重大的。因此,结合目前的研究进程和良好的学术生态环境,我们最后做出以下三点展望:
第一,保持“中国贡献”的理论雄心。这种雄心抱负自乔克裕先生所提出的“实践法学”便已经初露端倪,而实践法哲学和实践法律观的概念凝练、实践法哲学视野下的具体法问题研究、部门法哲学的实践转向和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兴起,无一例外都承载着中国贡献的壮志。而且,这种理论雄心早已摒弃了狭隘的民族主义和盲目崇洋媚外的不良心态,都是力图在继承中国传统资源、吸收有益的西方理论,并关照中国当下的政治社会实践后而提出建树。毕竟真正的理论贡献必定是原创性的,而不是对西方理论的应用和消费。在这种良好而积极心态指引下,部分学者已经在世界舞台有所展露。例如,中国政法大学法哲学与交叉法学研究所所长郑永流教授在国际著名的IVR会刊已经发表两篇相当具有创见性的论文;该所研究员陈景辉教授在第27届IVR做了题为“正当权威的概念框架”(TheConceptual Framework of Legitimate Authority)的报告,积极参与到了国际学术界对话中;范立波副教授提出的“实践诠释学”概念和权利的内在道德理论也意在与西方学者同台竞争。
第二,强化理论与实践的高度融贯。承接了实践哲学影响下的中国法哲学研究基本已经摆脱了空洞的政治话语和大词口号,不断地用自身的理论回应和理解中国当下的复杂社会实践,做到了理论和实践的高度融贯。这种融贯区别于之前的将理论简单地应用于实践、嫁接于实践的“菜谱式”模式,而是遵循理论的创建先由实践驱动,而后接受实践的检验,再反思平衡之辩证法规则,类似于黑格尔所讲的否定之否定的螺旋式上升和德沃金讲的由内而外的哲学模式[70]34-35。这种正确的治学之道理应在未来得到进一步的强化。
[美]罗纳德·德沃金
《生命的自主权:
堕胎、安乐死与个人自由的论辩》
郭贞伶、陈雅汝译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第三,倡导研究方式的多元与互动。实践哲学范式的引入对于中国法哲学的研究而言,已经打破了原有的研究格局,赋予中国的法哲学研究新的视角和活力。进一步而言,首先,在法哲学内部,一般性法哲学和部门法哲学在将来必定有更多的互动。其次,法哲学将被置于实践哲学的广阔场域中,与政治哲学、道德哲学、社会哲学等形成对话,各自开放自身的话题,而某些实践难题的解答也将必然需要合力调动多种学科的资源。最后,法治实践学派的兴起打破了原先纯粹书斋式的问学方式,提供了践行、实证、实验等深入实践的研究形式。上述多元而活泼的研究进路必将促进法哲学界广泛而同质的学术共同体之建立,同时也给中国的法哲学发展贡献有益的检验标准和反思素材。
本文系“实践法哲学”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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