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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检察 2019-03-30

他们用什么缩短了与涉罪未成年人间的“最后一公里”?

他们凭什么吸引了你的目光?

他们做了什么感动了你?

他们怎样改变了你对司法温度的理解?

你将会把手中一票投给谁?


为促进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理念深入践行,提升未检公正规范司法能力,讲好未检感人故事,省检察院经过前期海选,25个候选未检案例终于出炉。


 现在!重点来啦!!



下面25个案例中,挑出10个你最想pick的案例,为它们“点赞”,我们将选出“2017-2018浙江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精品案例”


注意:本次投票时间截止5月13日23:55每个微信号限投1次,严禁任何形式的刷票!!



下面请听25个未检人为你讲述他们的未检故事

01

孙某遗弃幼女案

报送单位:杭州市上城区检察院


案情回顾

孙某(女,现年27岁)于2014年3月未婚生下女儿,并在南京独自抚养。因未婚生子影响到其正常婚恋,加上女儿户口申报和上幼儿园遇到困难,遂产生遗弃的想法。2017年7月4日,孙某带着女儿从南京坐高铁来到杭州龙翔服饰城,趁女儿玩耍不注意时,将其遗弃在商场地下一层。该事件被《都市快报》等多家媒体连续跟踪报道,引发社会高度关注。2017年7月12日,孙某经警方传唤到案后被刑事拘留。鉴于孙某到案初期有自杀倾向,上城区检察院遂决定对其采取保护性逮捕强制措施。为了让被害人尽快回归家庭,待孙某情绪稳定后,该院及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审查起诉期间,为慎重、稳妥办理案件,取得办案最佳效果,上城区院举行了不公开听证,2018年2月7日对孙某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目前孙某与女儿、父母在江苏共同生活,祖孙三代感情融洽。此案办理过程中,针对案件暴露出来的种种心理、家庭、生活矛盾,上城区院始终以最大限度保护救助受害幼童为目标,一方面,大胆运用逮捕措施及时惩戒教育涉案对象并避免其自杀自残,另一方面,采取专业心理疏导、入监跟踪帮教、亲情会见、视频连线等举措,积极化解家庭矛盾,修复心理创伤。该院还协同福利院等部门对受害幼童进行了心理疏导,帮助落实了抚养费、生活住所、户口登记、幼儿园入学等困难,并会同江苏当地司法机关对其后续抚养情况进行跟踪考察,做到案结事不结。


推荐理由


该案是一起特殊又典型的遗弃案件。上城区院在打击犯罪行为的同时,坚持惩救并举,通过多方参与、异地协作,从刑事、民事、综治等多角度全方位开展司法救助,用最大力量、最大限度帮助这对母女迈入正常人生轨道,消除孩子成长后顾之忧,这是对“儿童利益最大化”的生动诠释,也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生动实践。


02

何某等未成年人聚众斗殴案

报送单位:淳安县检察院


案情回顾

2015年8月1日,17岁高中在校生何某和17岁职高在校生丁某因琐事相约斗殴。何某召集15岁的梁某等人,和丁某及召集而来的姜某乙、王某某、王某乙、徐某等人进行斗殴,梁某持刀将王某某刺成重伤、王某乙刺成轻微伤。上述7人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移送淳安县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案件后,对三名未成年人成长经历、家庭环境、在校表现开展社会调查,多次沟通协调促使双方达成民事赔偿与谅解协议。在此基础上,根据三名未成年人犯罪地位作用、犯罪成因、成长经历和监护条件,采取不同的司法处遇。对何某、丁某两名初犯未成年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进行监督考察,对曾因盗窃、寻衅滋事多次被行政处罚的梁某移送起诉,接受刑事处罚和教育改造。在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间,淳安县院牵头成立由检察官、学校老师、法定代理人组成的帮教小组,采取思想教育、亲情交流,家庭回访等方式开展观护帮教,考察期间两人表现良好,该院于2017年8月25日对两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封存犯罪记录。何某于同年顺利考取大学。淳安县院以本案为契机开展校园法治宣讲活动,取得良好宣传效果。


推荐理由


本案是对未成年人共同犯罪采取以人为本、因人施策、化解矛盾的成功案例。该院针对每个涉罪未成年人不同的犯罪成因、品行表现、监护条件予以区别对待、科学处遇、精准帮教,同时促成双方和解,立足案件宣讲法治,提升办案综合效果,是检察机关践行未成年人保护性司法的生动实践。


03

陈某某强奸未成年人案

报送单位:宁波市奉化区检察院


案情回顾

2016年11、12月至2017年2月、3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其与被害人小雪(不满十四周岁)共同居住的暂住房内,九次对小雪实施奸淫,并致其怀孕五个月。案发后,小雪到医院引产。经医学评定,小雪系精神发育迟滞(轻度)。该案系奉化区检察院在办理其他案件过程中发现。2017年8月7日,奉化区检察院在审查逮捕沈某强奸案过程中,发现沈某第一次对被害人小雪实施强奸的时间与小雪怀孕时间存在明显矛盾,很可能还另有他人对小雪实施性侵。办案检察官对被害人社会关系展开调查,发现与小雪母亲同居的陈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遂及时引导公安机关开展侦查。2017年10月9日,奉化区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机关于当日对陈某某以涉嫌强奸罪立案侦查。同年12月4日,公安机关以陈某某涉嫌强奸罪向奉化区院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1月23日,陈某某因强奸罪被奉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推荐理由


该案系奉化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工作中发现线索,立案监督、成功追诉案件。起诉时,提出升档处罚情节,彰显从严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力度;通过案外关怀、争取赔偿、司法救助等途径从被害人心理和经济层面进行全方位救助,体现柔性司法的温度。


04

侯某某猥亵幼女案

报送单位:宁波市奉化区检察院


案情回顾

2017年4月6日上午,被告人侯某某在奉化区一菜场,以抱孩子为由,将一名年仅14个月的幼女抱至自己家中,采用手指插入被害人阴道的方式对其实施猥亵,造成该幼女会阴撕裂伤,阴道裂伤,处女膜损毁伤。经鉴定,被害幼女伤势构成重伤二级。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奉化区检察院贯彻从严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司法精神,认定本案造成的严重后果、恶劣社会影响、引发的强烈社会反响符合刑法规定的“有其他恶劣情节”,提高量刑档次提起公诉,得到法院采纳,侯某某以猥亵儿童罪,具有其他恶劣情节,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为保护未成年被害人,奉化区院主动与区法律援助中心沟通,为其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提供法律援助;积极推动开展两级联动司法救助,向被害人发放救助金6万元;选派专业心理咨询师对被害人父母开展心理疏导,帮助缓解不安情绪、克服心理阴影;法院判决生效后,及时督促法院执行部门第一时间冻结侯某某财产,最终25万元赔偿款顺利到位。


推荐理由


奉化区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准确把握案件定性和法律适用,提出升档处罚量刑意见获法院支持。在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通过法律援助、开展司法救助、心理干预等手段,对未成年被害人实现了全面保护。


05

赵某某、张某某诈骗案

报送单位:宁波市鄞州区检察院


案情回顾

2016年8月至2017年10月,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为骗取他人财物,多次带儿子小强(14周岁)、女儿小天一同乘坐三轮车,乘车过程中强迫小强跳车,以假装小强乘车摔伤的方式骗取多名三轮车车主钱财15000余元。鄞州区院受理案件后,赵某某认罪态度恶劣,而张某某认罪态度一直较好。考虑到两兄妹需要照顾,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角度出发,鄞州区院以涉嫌诈骗罪依法批捕了赵某某,而对母亲张某某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针对小强因父母伤害行为产生的抑郁、敌对等情绪表现,鄞州区院及时邀请心理专家对其进行心理抚慰和有针对性的心理辅导,消除其心理负面影响。通过与慈善机构“善园”合作的“公益救助平台”为小强争取到救助款人民币6000元,用于小强的后续治疗。经与张某某沟通后,张某某向鄞州区院提交支持撤销赵某某监护权申请,鄞州区院依法支持起诉。为缩短撤销监护权诉讼的等待时间,鄞州区院探索“刑民一体化”办案模式,将刑事案件起诉到法院同时,一并支持张某某提起撤销监护权民事诉讼,并由同一员额检察官办理、同一法官审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2018年3月20日,鄞州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1年,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当庭宣布撤销赵某某监护权。


推荐理由


该院依托个案办理,探索实施“刑民一体化”监护侵害案件办理机制,保护救助司法困境儿童,既有效惩治了犯罪,又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有力保障,是检察机关综合运用刑事、民事检察手段加强未成年人全方位司法保护的创新实践。


06

未成年人小丽盗窃案

报送单位:余姚市检察院


案情回顾

2017年2月,未成年人小丽(女,16岁)在余姚市某化妆品店内工作期间,先后四次窃取店主现金、银行卡等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500余元。案发后,小丽积极赔偿被害人,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余姚市检察院在审查批捕该案时,发现小丽系初犯,悔罪态度好,作案系因青春期女生缺乏抵御物质诱惑而起,可转化性强,遂积极促成与被害人和解,在此基础上对其作出不批捕决定。审查起诉阶段,该院依托宁波心灵港湾心理咨询平台,以项目委托的方式由专业心理咨询师介入,进行心理测评和干预。经综合评价,于2017年4月28日对作出小丽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察期为六个月。对小丽案发后随父母移居于绍兴市的情况,余姚市院及时联系绍兴当地区检察院,达成协作,由该院、小丽所在地的某镇司法所落实具体帮教事宜。小丽在考察期内表现良好,考察期满后,余姚市检察院于2017年12月9日对小丽作出不起诉决定。


推荐理由


该案办理中,探索引入专业社会力量开展心理干预工作,通过异地协作开展观护帮教,实现对外来涉罪未成年人的平等处遇、有效帮教,实现未成年人平等保护。


07

关某等5名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

报送单位:温州市龙湾区检察院


案情回顾

2016年12月31日,小钱与未成年人关某因琐事纠纷相约到二人的母校解决,关某先后纠集了陈某某(成年人,另案处理)、文某、陈某、木某、徐某(均系未成年人)等人一同前往。双方在学校篮球场见面后发生争执并殴打,致小钱头部轻伤。龙湾区检察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发现该案所有涉案人员均系初中同学,5名涉罪未成年人均刚满16周岁且有自首情节,其中3人系在校生。对此,龙湾区检察院对5人进行了人格甄别;通过委托司法局、公安机关或自行调查的方式,进行品行调查;委托温州医科大学心理学系进行心理测评,评估其社会危险性及再犯可能性。综合社会调查、人格甄别和品行调查情况,该院区分不同情形,开展个性化帮教,委托温州市龙湾区霞满天公益服务中心对独自生活的陈某开展公益帮教,对其余4人采取家庭帮教方式。经多次协调,促成未成年人家属与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自愿达成和解并现场予以履行。在此基础上,龙湾区检察院认为5人社会危险性较小,再犯可能性较小,于2017年9月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推荐理由


该案借助温州医科大学心理系的专业力量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人格甄别,借助公益组织力量开展个性化帮教,充分体现司法专业化、办案精细化和帮教社会化的有机统一。


08

未成年人小甲等强制侮辱、非法拘禁未成年人案

报送单位:温州市鹿城区检察院


案情回顾

2016年2月18日至23日期间,因琐事纠纷,小甲、小乙、小丙(均系未成年在校学生)、小丁(系未成年人)伙同小蹇、小陈(均另案处理)等人分别对被害人小花、小竹、小云等人(均系未成年人)采用扇耳光、用脚踢踹、扫把敲打等方式进行殴打,致小竹、小云轻微伤;强迫被害人小花、小竹脱去上衣,拍摄殴打过程及二人裸体视频上传至微信群;强迫小竹下跪磕头道歉,并将小竹和小云带至酒店房间内看管长达八个多小时。该案由鹿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办案过程中,该院对四名未成年人开展社会调查,深入分析案发成因。根据社会调查,鹿城区院对未成年人安排了亲情会见、心理疏导,帮助涉罪未成年人建立健康乐观的心理状态;同时对未成年被害人开展心理疏导和危机干预;向当地公安、工商、文化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有关部门强化对网吧、酒吧等娱乐性场所的监管;建议教育部门开设法治教育和心理教育课程,加强对学生的日常管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综合治理效果。


推荐理由


该案办理中,检察机关针对涉罪与被害未成年人心理状况,及时采取心理干预手段,促使双方重拾生活信心;深入分析案发成因,督促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参与社会综合治理,为未成年人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是检察机关综合运用打击、监督、预防和保护检察职能,加强未成年人双向保护、特殊保护的成功案例。


09

赵某甲、赵某乙遗弃婴儿案

报送单位:湖州市吴兴区检察院


案情回顾

2016年9月4日,犯罪嫌疑人赵某甲之妻在湖州市妇幼保健院产下一名女婴。该女婴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等疾病,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承担后续治疗费用,犯罪嫌疑人赵某甲经与其父母赵某乙、刘某某商议后,于同月20日将该女婴遗弃至该市吴兴区一农田处,后该女婴被村民发现获救。该案被立案侦查后,吴兴区院提前介入,积极协调医院帮助减免、分期支付治疗费用,缓解涉案家庭经济压力。在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检察官多次至案发地、女婴家中实地走访,在了解赵某甲家庭经济拮据、女婴前期治疗费用均系借款且无法获知其他救济途径的情况后,综合考虑案件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法对赵某甲、赵某乙作出不起诉决定。为加强对女婴的全方位救助,该院委托湖州社会心理学会志愿者对女婴父母、祖父母开展亲职教育和心理疏导,帮助修复家庭关系,依托与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设立的“检爱飘香关爱基金”,向困难家庭送上救济金5000元。同时,吴兴区院以该案为切入点,加强与区妇联等部门沟通衔接,建立幼儿权益保护信息共享、动态预警及风险化解等机制,积极构建起预防监护侵害平台。


推荐理由


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吴兴区院以保护性司法理念和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为核心,以吸收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与有关单位构建预防监护侵害平台为主要内容,探索建立“一体两翼”型未成年被害人救助保护模式,解决未成年被害人监护困境,充分体现检察机关对未成年被害人全方位综合性司法保护。


10

张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

报送单位:安吉县检察院


案情回顾

被告人张某某系被害人小美的表叔。2017年3月,张某某在明知小美不满14周岁的情况下,以播放教学碟片、赠送礼物等为由,三次诱骗小美至自己家中或在小美家中对小美进行猥亵。2017年4月某晚,被告人张某某再次以辅导功课为由,将小美诱骗至自己家中欲与其发生性关系。经检查,小美处女膜破裂,阴道严重感染。案件移送审查逮捕后,针对张某某仅承认猥亵、不承认强奸的情况,办案检察官通过认真审查同步录音录像,固定张某某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并与被害人陈述进行细节比对,同时积极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调取张某某赠送的相关礼物及小美病例资料排除他人与小美发生性关系的可能,完善证据体系,加强犯罪指控,最终张某某因强奸罪、猥亵儿童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鉴于小美因遭受心理创伤长期“呆滞无助”并休学在家,该院积极吸纳具有心理咨询、社工资质的检察人员成立专业心理帮扶小组,制定心理修复方案,及时缓解其消极情绪;加强小美父母亲职教育,增进父母子女之间了解,积极创造良好监护环境;帮助落实求学帮扶,不仅帮助向县政法委申请落实司法救助金19800元,而且助力其走出困境重返校园。


推荐理由


安吉县院在办案过程中,既严厉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又秉持特殊保护、及时救助理念,全方位开展集心理扶助、亲职教育、就学帮扶、经济救助等于一体的司法救助工作,是检察机关践行保护性司法理念和办案模式的典型案例。


11

秦某某性侵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报送单位:桐乡市检察院

案情回顾

2014年上半年至2016年10月4日期间,秦某某多次对亲生女儿小玲(2006年10月26日出生)实施强奸,并采用威胁、打骂等手段制止被害人将此事告诉其母亲李某某。此事经母亲李某某发现报警后而案发。桐乡市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针对被告人秦某某在侦查阶段对强奸事实前后供述不一、有翻供情节的情况,及时调取侦查阶段被告人秦某某有罪供述、被害人小玲询问同步录音录像,完善证据锁链,确保指控有力。2017年5月5日,法院以强奸罪判处秦某某有期徒刑九年。鉴于本案中被告人与被害人的特殊关系,该院在充分征询被害人母女意见后,支持其向市法院提出申请撤销秦某某监护人资格诉讼。2017年5月18日,法院判决撤销秦某某监护人资格。在严厉打击犯罪的同时,桐乡市院积极商请司法局为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联系专业心理医生为小玲提供了多次心理疏导,助力其走出心理阴影;积极联系教育部门商谈转校事宜,杜绝周边知情人员干扰;帮助申请司法救助,最终将三万元司法救助款送至被害人家中缓解经济困顿,为小玲尽快恢复正常生活提供全方位保障。


推荐理由

监护侵害案件本是社会之殇,监护性侵案件更是令人震惊。针对监护侵害案件,桐乡市院坚持刚柔并举,不仅严厉打击了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更是温情关爱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帮助被害人通过撤销监护权来维护其自身权益,以提供法律援助、开展心理疏导、帮扶困境家庭、申请司法救助等多种方式提供综合保护,让受伤心灵重新开朗,让困难家庭重新幸福。


12

周某某性侵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报送单位:绍兴市越城区检察院

案情回顾

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害人小苗(13周岁)系养父女关系。2015年4月至2016年8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利用抚养便利,在家中对被害人小苗多次实施性侵行为。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拒不认罪,在审查起诉阶段,越城区检察院深入调查取证,证实周某某实施猥亵1次,强奸2次,在以强奸罪提起公诉的同时,增诉其犯猥亵儿童一罪。经过四次出庭支持公诉,最终,法院以周某某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此案办理过程中,越城区检察院坚持惩治与关护并举,对被害人小苗开展系列帮扶行动。一是邀请心理学专家对小苗进行全程心理干预,并对其养母叶某某同步开展心理辅导,使母女俩逐步走出心理阴霾。二是及时告知其有权申请撤销周某某的监护人资格,积极商请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在叶某某提起诉讼后,以支持起诉方式进行监护干预,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周某某的监护人资格。三是妥善安置就学。办案期间,小苗被其养母暂带至台州生活,当得知其即将面临中考却因户籍问题无法入学时,检察官积极联系相关部门,帮助小苗顺利考入台州某职业高中就读,重启了新的生活。



推荐理由

越城区院在办理本案过程中,一方面,通过追诉漏罪,体现了检察机关依法严厉打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决心与力度;另一方面,通过心理援助、监护干预、就学安置等行动,切实解决未成年被害人迫在眉睫的生存、教育等问题,彰显了检察机关的人文情怀。


13

未成年人陈某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案

报送单位:金华市婺城区检察院

案情回顾

17岁在校高中生陈某某,因爱好军事,自学气步枪组装知识,购买气步枪零部件和子弹,并自行组装成各式枪支,存放于家中储藏室内,节假日独自在储藏室内射击把玩,后被公安机关在专项检查中查获。经鉴定,共有具备致伤能力的气步枪1支、气手枪1支、制式军用子弹13发。

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向婺城区检察院提请逮捕,因该案系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该院对其批准逮捕。与此同时,对陈某某开展社会调查、入所帮教、亲情会见、心理疏导,并提供书籍课本和学习场所,保障并鼓励其在羁押期间备战高考。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该院立即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综合考虑案件事实已经查清,陈某某主观恶性不大,认罪悔罪深刻、表现良好,具备有效监护条件等因素,对陈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让其能正常参加高考。同时与其法定代理人、学校、社区共同签订帮教协议,凝聚多方合力对陈某某开展上门走访、谈心谈话、心理疏导、教育矫治等跟踪观护帮教。陈某某在2017年高考中取得好成绩,被大学录取。2017年8月24日,婺城区检察院对陈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举行不起诉宣布教育仪式。


推荐理由

该案是综合采用羁押必要性审查、不起诉等法定程序手段和心理疏导、观护帮教等柔性办案措施对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成功案例。谦抑宽容的司法处遇、个性化的跟踪帮教,让失足的“军事”少年迷途知返,考入大学,开启人生新篇章,深刻诠释了法律的刻度与司法的温度。


14

 服刑人员子女监护干预案

报送单位:义乌市检察院

案情回顾

2016年5月12日,在义乌务工的杨某某因感情纠纷,当着儿子小奇(6周岁)的面杀害妻子,后杨某某因故意杀人罪被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母死父囚后,小奇只能回到安徽老家,与在老家的哥哥小亮(11周岁)、年逾花甲的祖父母相依为命,生活陷入困境、心理遭受重创。

义乌市院在办理小奇父亲杀妻案时了解到该情况,迅速成立专门小组对困境儿童进行帮扶救助。一是内部联动,未检、控申、侦监等部门通力合作,对可能涉及的经济救助、监护抚养、心理扶助、社会帮扶等事项进行充分协商,并赴小奇老家进行实地考查。二是因案施策,在实地考察的基础上,协助尽快申请落实司法救助金,及时向兄弟二人送上金华、义乌两级院的司法救助金4万元;由具有国家心理咨询师资质的二位检察官对兄弟二人进行心理健康评估,并与儿童心理专家联合会诊,制定出心理疏导方案。三是多方合作,与两名儿童所在学校积极对接,全面掌握二人在校期间学习、心理和行为状态,指导教师实施行为治疗法,帮助修复受创心灵;与所在地党委政府主动接洽,协调当地民政部门为两名困境儿童每月定期发放经济补助600元;商当地检察院,牵头当地公安、司法、民政及所在村委会共同对两名儿童开展帮扶救助工作,确保困境儿童得到妥善安置。


推荐理由

该院立足刑事案件办理,及时发现和救助困境儿童,通过开展异地帮扶、多元救助,跟踪落实监护抚养情况,为困境儿童撑起全方位“保护伞”,体现了司法厚度,传递了司法温度,切切实实提升了人民群众和受助儿童的司法获得感。


15

王某某等人聚众斗殴、组织卖淫、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案

报送单位:江山市检察院

案情回顾

2017年2月,被告人王某某纠集多人成立以其为首,王某、周某某、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2000年3月出生)等5人为主要成员的“同心帮”犯罪集团,订立帮规,诱骗胁迫60余名在校生入会。“同心帮”成立后,王某某多次纠集学生训话,并将集会、殴打未参加集会学生的照片、视频上传网络扩大影响。期间,王某某多次煽动、纠集帮派成员在KTV、学校周边等场所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在当地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此外,为获取非法收入,王某某等人还组织2名未成年女性卖淫数百次,非法获利数万元。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江山市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并抓住重点、区别对待,对首要分子、骨干分子依法严惩,其中首要分子王某某因犯组织卖淫罪、聚众斗殴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对起次要、辅助作用的一般参与者,依法从宽处罚。为及时清除该案不良影响,该院联合公安、教育等部门,深入摸排涉黑组织规模、涉案学生等信息,并积极依托彩虹工作室,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心理疏导,消除心理阴影,帮助重返校园。为加强社会综合治理,该院深入调研在校学生违法犯罪、学校道德法治教育和“校园暴力欺凌”等情况,制作白皮书供当地党委政府决策;与市教育局联合在当地中学开展多场“反对校园暴力欺凌、共创和谐校园”宣讲活动,引导未成年人法治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推荐理由

该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惩治黑恶势力犯罪,肃清校园周边犯罪团伙,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空间,维护社会稳定,较好体现了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也彰显了检察机关在保驾护航未成年人成长中的担当与作为。


16

李某某强奸未成年人案

报送单位:舟山市定海区检察院

案情回顾

2017年1月,李某某(20周岁,在校大学生)与小兰(女,13周岁,初中学生)经网聊相恋,期间两人互发自身裸照、视频并相约见面。后小兰提出分手,李某某提出以两人发生性关系为分手条件,遭小兰拒绝,李某某遂以公开其裸照及视频为要挟,多次逼迫其继续发送裸照、视频,并再次提出发生性关系要求,小兰被迫同意并约定于2月8日见面。后小兰报警,2月8日,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2月15日,李某某因涉嫌强奸罪被立案侦查并取保候审。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舟山定海区院综合运用“检、校、家、社”全程评估机制,以走访学校、社区、家庭的亲历性调查模式,对犯罪嫌疑人品行表现、帮教条件等深入开展社会调查,深入分析其犯罪原因,充分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意见,全方位评估不诉风险。鉴于该案系犯罪预备,涉案犯罪嫌疑人系在校大学生,且具有初犯、自愿认罪等情节,考虑其未来人生发展,最终,该院于9月11日对李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通过案后跟踪回访、观护帮教,目前李某某已顺利毕业并成功就业,小兰已恢复正常学习生活。


推荐理由

定海区院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摈弃“机械办案”、“坐堂办案”的陈旧理念和模式,综合运用“检、校、家、社”全程评估机制,对实施侵害行为的在校大学生及未成年被害人分别采取针对性的司法处遇和保护救助措施,既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也是对未成年人保护性司法理念的最佳诠释。


17

未成年人沈某故意杀人案 

报送单位:台州市黄岩区检察院

案情回顾

沈某,台州某中学在读学生。父母离异后,沈某与体弱多病的姐姐一直靠母亲打零工维持生计。2017年9月30日下午17时许,沈某因怀恨父亲沈某甲17年来未尽抚养义务,随身携带水果刀一把,以索要抚养费为由将沈某甲约至黄岩区某处。当见到头发变白、钱袋蒙灰的父亲沈某甲后,沈某心生怜悯,但仍又怨气难消,遂趁沈某甲不备,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向其身上连刺二刀,第一刀未刺中,第二刀刺中沈某甲左胸部位,致其左胸部长1CM的创口(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事后,被害人沈某甲未报案。同年10月15日,沈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随后被害人沈某甲出具了对沈某的谅解书。2017年10月20日,公安机关以沈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向黄岩区检察院报请批准逮捕。黄岩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一方面通过开展社会调查,全面了解沈某刺伤其父的深层次原因,在综合考量其行为后果、双方过错、自首情节以及取得被害人谅解等因素后,认定沈某不构成犯罪,作出不捕决定。另一方面,根据社会调查情况,及时对沈某开展心理辅导,纠正其认知偏差,帮助其顺利回归学校、家庭。目前,沈某已返回原学校就学并顺利参加了学考、选考。


推荐理由

在办理该案过程中,黄岩区检察院综合考量全案事实和情节,准确适用法律,有效防止未成年人被错误追诉。同时,综合运用社会调查、心理疏导、亲情会见、亲职教育、跟踪帮教等手段,积极修复亲子、家庭关系,促使沈某早日回归学校、家庭,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18

监督纠正一起未成年人错案

报送单位:温岭市检察院

案情回顾

2017年12月31日,王某甲因向王某乙讨要欠款不成反遭辱骂,于当晚21时许,纠集犯罪嫌疑人辛某(15周岁)、张某某等人在本市某处空地殴打被害人王某乙,致王某乙三处轻伤。

温岭市公安局于2018年1月2日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犯罪嫌疑人辛某立案侦查。同年2月1日,温岭市公安局提请温岭市检察院批准逮捕辛某。同月5日,温岭市检察院未检与执检部门联合对市看守所监区开展例行巡查时,发现犯罪嫌疑人辛某作案时系15周岁,不构成犯罪,遂于同年2月8日作出不捕决定,并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温岭市公安局于同年2月8日释放辛某,并对其作出终止侦查决定。


推荐理由

该院在办案过程中,充分运用未成年人“捕诉监防”一体化办案模式,依托未成年人刑事执行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试点,通过联合入所巡查,对羁押合法性、必要性等进行全面审查,有效防止错误羁押,准确适用法律、维护司法公正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浙江未成年人刑事执行、民事行政检察业务试点工作提供了先行实践的鲜活样板。


19

王某甲虐待幼女案

报送单位:温岭市检察院

案情回顾

2017年5月至8月期间,王某甲在其出租房内,经常因琐事而采用扇耳光、用手殴打、用脚踹等方式打骂自己的女儿小乙(2013年6月30日出生)。2017年8月17日,小乙突发昏迷,被送至医院救治。经鉴定,小乙的损伤系外力所致,其右侧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并行开颅血肿清除术,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二级;其右侧耻骨骨折,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2017年8月18日,温岭市公安局以涉嫌虐待罪对王某甲立案侦查,同年12月15日,温岭市法院以虐待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此案案发后,温岭市检察院即派员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针对王某甲不认罪、被害人小乙尚处于昏迷状态的情况,会同公安机关第一时间补取证言,完善外围证据。审查起诉期间,检察官及时开展社会调查,发现被害人一家居住环境恶劣、生活条件艰苦,王某甲夫妇文化程度不高,平时动辄打骂女儿,重男轻女思想严重。遂一方面联系医院积极救治小乙,另一方面及时为其争取了2万元司法救助金。为解决女孩后续治疗困难,检察官通过其老家河南某县检察院,协调与当地镇政府、民政部门等,为小乙争取了个人低保金、残疾金等多项救助,令其今后生活有了长期、稳定的保障。


推荐理由

案系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台州市办理的首例虐待案。办案过程中,温岭市检察院及时提前介入,引导取证固证,对虐童行为依法予以严惩。同时,始终秉承“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一方面,督促受害人母亲加强日常照顾,帮助女童恢复身心创伤,努力将对被害人的伤害降到最低;另一方面,积极协调民政、乡镇、妇联等职能部门开展综合司法救助,为被害人后续治疗康复及生活提供了有效保障。


20

未成年人林某盗窃案

报送单位:玉环市检察院

案情回顾

2015年11月至2016年3月期间,林某(16周岁)独自在玉环谋生,因生活无着、没钱交房租,多次单独或伙同他人,采用入户等方式窃取财物,涉案金额达3000余元。2016年3月15日,林某在伙同他人作案时,被巡查人员当场抓获并移送公安机关。同年11月15日,玉环市公安局以林某涉嫌盗窃罪移送审查起诉。玉环市检察院在办理此案时,通过社会调查发现,林某自小与祖父母一起生活,父母常年在外打工,亲子关系非常淡漠,后因学习成绩差自行辍学,导致亲子关系恶化,林某独自在外谋生。在对林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退赃情况和成长经历进行综合考量后,玉环市检察院依法对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内,针对林某的成年亲属均不在玉环,缺乏监护条件的情况,与司法社工、观护基地三方携手,为其制定了个性化帮教方案,采取工作技能培训、法律知识学习、参与公益服务和开展心理疏导等多维帮教模式,帮助林某掌握一技之长,摒弃犯罪心理,端正生活信念,重新融入社会。考验期满后,玉环市检察院经审查于同年11月14日对林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推荐理由

办理此案过程中,玉环市检察院综合运用社会调查、心理测评、心理疏导等方法,依托未成年人绿色通道和观护教育基地,构建检察机关、专业社工、社会力量相结合的帮教模式,引导涉罪未成年人改过自新,实现性格、行为方面的自我成长,促进了未检办案专业化与社会化有效衔接,实现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效果的最大化。


21

未成年人赵某甲等故意伤害案

报送单位:缙云县检察院

案情回顾

2016年9月21日晚22时许,赵某甲(17岁,高三学生)晚自习结束后回宿舍,下楼时与王某某发生碰撞,二人因此发生口角并扭打在一起。赵某乙从附近路过,见状遂上前劝阻,王某某误以为是赵某甲同伙,就一拳打在赵某乙脸上,随即两人亦扭打成一团。最终,赵某甲、赵某乙将王某某打倒在地。后经鉴定,王某某双侧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左手部骨折,身体多处挫伤,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2016年11月14日,缙云县公安局以赵某甲、赵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向缙云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在办案过程中,检察官了解到赵某甲、赵某乙均系在校高三学生,还有半年就要参加高考,因被害人母亲心有怨气拒绝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刑事和解。特别是赵某乙情绪低落,流露出想退学的念头。针对此情况,缙云县检察院积极组织调解,通过多次释法说理,解开了王某某母亲心结,促成双方刑事和解。同时,及时启动心理干预机制,对赵某乙进行心理疏导和行为矫治,提升其情绪和行为管控能力,帮助其重返校园。在了解到赵某乙因受家庭影响喜欢用暴力方式解决问题后,及时开展了亲职教育。2017年4月5日,缙云县检察院对赵某甲、赵某乙作出不起诉决定,帮助二人迅速恢复正常的学校生活,全力迎接高考,最终拿到了梦寐以求的大学录取通知书。


推荐理由

一份大学录取通知书凝聚着少年学业的收获,蕴含着一个年轻人对新生活的希望。缙云县检察院在办理此案过程中,积极促进双方和解、及时进行心理疏导、开展亲职教育和帮教工作,确保两名涉案高三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并如愿考上大学,有效维护了未成年人权益,让涉罪未成年人感受到司法的温度,充分彰显了并践行了未成年人保护性司法的理念。


22

服刑人员子女监护干预案

报送单位:松阳县检察院

案情回顾

2017年年初,雷某某因妨害公务罪,被松阳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官得知雷某某系河北人,离异并与三个未成年子女和七十多岁的老母亲韩某某一同租住在松阳县五都阳村。因雷某某与前妻早就离异,导致其服刑期间,三名未成年子女无人监护。为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权益维护,松阳县院一方面积极推进监护干预,在调查并经可行性分析后,安排亲情会见,动员雷某某将监护权委托给母亲韩某某,服刑期间由韩某某代行监护人职责。另一方面及时开展司法救助,考虑到雷某某服刑后,其母亲与三名子女丧失经济来源生活陷入困境,在该案审结后,帮助其向县政法委申请了15000元司法救助资金,以每月1500元的标准由未检办检察官负责按月发放。此外,该院“爱·相随”松阳检察志愿服务队继续传递司法温暖,队员们自筹资金利用节假日多次为雷某某的孩子送去生活学习用品,帮助解决生活困难并进行心理抚慰。2018年初,雷某某刑满释放,目前已找到工作并重新承担起监护责任。


推荐理由

雷某某妨害公务案是一起普通公诉案件,但其服刑却导致了三名未成年人的监护缺失,面对特殊困境儿童,松阳县院积极发挥能动性,通过监护权转移与司法救助保障未成年人基本权益,这是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一次积极探索,也是预防监护缺失造成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损的有益实践。本案没有就案办案,而是多部门互相协作,及时发现、梳理监护干预线索,并把志愿服务融入其中,让“爱·相随”弥补检察机关办案不足,让司法温暖延伸到案件以外。


23

钱某甲等六名未成年人寻衅滋事案

报送单位:云和县检察院

案情回顾

2016年11月5日,钱某甲(17周岁)与项某某在云和县某KTV包厢唱歌时因琐事与另一包厢金某某、张某甲、吴某某等人发生冲突。为泄愤报复,项某某和钱某甲共同召集王某乙、潘某某、钱某乙、周某某、罗某某等5名未成年人以及黄某某等5名成年人,准备铁棒、U型车锁等工具聚集守候在KTV楼下。当晚21时30分,金某某等3人下楼后,在项某某带领下,上述12名人员共同对金某某等人围堵、殴打,最终造成吴某某右尺骨中下段骨折,达轻伤二级;张某某枕部裂创3.5厘米,达轻微伤。2017年5月23日,云和县公安局对未成年人分案办理,将涉嫌寻衅滋事罪的钱某甲等6名未成年人移送云和县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该案后,及时开展社会调查,了解6名未成年人平时缺少家庭沟通,情感关爱缺失,参与犯罪是出于朋友义气,案发后悔罪认错深刻。因其中3人即将面临高考,云和县院前置帮教程序,及时开展心理干预,对6人进行“一对一”心理疏导、情绪控制和行为矫治,并定期家访跟踪、亲情沟通与亲职教育。同时,组建“办案检察官+心理干预人+学校联系人+社区守护人+亲属监护人”的“多对一”跟踪帮教小组,为每名涉罪未成年人量身定制帮教方案。周某某等3名涉罪未成年人在考察期间顺利参加高考。与此同时,该院依法对6名未成年人分别作出处理:对取保候审期间发现有漏罪的王某乙提起公诉;对犯罪时未成年、审查起诉时已成年的钱某甲、潘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对钱某乙、罗某某、周某某等3名未成年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周某某等3名高考生均顺利考取大学。


推荐理由

此案是一起因人施策,成功帮教涉罪未成年人的典型案例。云和县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以“挽救其心、矫正其行、融入回归”为立足点和出发点,综合采用社会调查、刑事和解、心理干预、温情家访、亲职教育、考察帮教等举措,量身定制帮教方案,开展个性化帮教,助力涉案未成年人迷途知返,重燃生活希望,取得良好的办案综合效果。


24

未成年人小香故意杀人案

报送单位:杭州市检察院

案情回顾

未成年人小香与男友发生性关系后怀孕。2016年5月23日晚,刚满17周岁的小香在家中卫生间内产下一名女婴,因系未婚生子,恐家人知晓,小香将女婴放入垃圾袋从16楼家中卫生间窗户外扔下,致女婴死亡。次日,小香在家人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小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移送杭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委托司法局对小香开展社会调查,启动认罪认罚程序,同时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小香家庭情感疏离等问题开展心理干预、社会责任感教育和亲职教育。杭州市检察院以小香犯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后,书面建议法院对小香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法院采纳了量刑建议,以小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目前小香的家庭关系日渐融洽,并已到所在社区接受社区矫治。


推荐理由

该案是检察机关引入专业社会力量参与涉罪未成年人帮教救助较为成功的案例,在检察环节将社会调查、心理干预、亲职教育、观护帮教等工作交由专业社会力量承担,拓展了帮教救助模式,有力推进司法与社会、家庭的保护合力,为涉罪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奠定社会基础。


25

唐某某等14名未成年人网络诈骗案

报送单位:台州市路桥区检察院

案情回顾

2016年3月至11月期间,唐某某等19人以单独作案或相互借用支付宝账号的方式,以购买游戏账号为幌子,引导游戏卖家将游戏账号挂到交易猫等平台,并冒充平台客服,以交纳保证金的形式,诱使被害人将钱转入指定的支付宝账户骗取财物。其中唐某某等16人均系外省籍在校生。16人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以诈骗罪立案侦查,因涉众多在校学生,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了解犯罪情节、家庭帮教条件、在校表现等情况,建议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案件移送起诉后,其中14名少年已在取保候审期间考上大学,该院在做好隐私保护的同时,通过组建帮教群、电话沟通、发函等形式,解除学校和老师顾虑,说服校方承担帮教责任;委托“爱·倾听”心理老师对16名未成年人进行心理测评和约谈;召开由侦查人员、辩护律师、心理老师、司法社工参与的不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达成案件宽缓处理共识,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起诉宣告后,该院启动“训诫承诺+签订帮教协议+教育谈心+许愿告别”仪式,由司法社工同步跟进,成立由“司法社工+心理老师+家长(教师)”的帮教小组,以“寄语谈心+法治教育+法治微电影+亲职教育”的形式开展教育;少年们在父母的陪伴下,许下心愿,告别过往,重返校园。


推荐理由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涉网犯罪案件,涉及众多在校学生。检察机关既要依法办案,又要确保教育挽救效果,同时考虑继续就学、家庭和谐、社会稳定等诸多因素。该院通过“提前介入、法律援助、社会调查、心理评估、不公开听证、社工跟踪帮教”等工作,精准司法、化解矛盾,跟踪帮教,确保少年们顺利成长。该案也是司法社工全程化、同步化帮教的有益探索和生动实践。


注:案件中涉及未成年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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