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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浙江省检察院发布“深化法律监督 严惩毒品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浙江检察 2021-04-27

今天上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召开以“深化法律监督 严惩毒品犯罪”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了2018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毒品犯罪案件办理情况,并发布了10个典型案例。


十大典型案例,

个个都凝聚了检察机关    

打击毒品的决心和智慧。

来看一看,

它们都是哪些院办理的——


目录

案例一  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吴某某等走私、贩卖毒品案——严厉打击新型、跨国毒品犯罪


案例二 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吴某某贩卖毒品案——追诉异地服刑人员遗漏罪行


案例三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林某某贩卖毒品案——监督侦查同向发力追捕毒贩


案例四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林某某贩卖毒品案——追根溯源 毒品“上家”被追诉


案例五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绍兴市人民检察院韦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依法严惩不轻纵 提出抗诉被重判


案例六 永康市人民检察院陈某某等人贩卖毒品案——察微析疑 隐藏毒品被起获


案例七 武义县人民检察院余某某贩卖毒品案——严守程序正义 确保案件质量


案例八 衢州市人民检察院郑某某贩卖毒品案——深挖细查 毒品漏犯被追诉


案例九 台州市人民检察院、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李某某等人贩卖毒品案——虽远必诛 狱内遥控贩毒无遁形


案例十 玉环市人民检察院何某某贩卖毒品案——当机立断 幕后“黑手”被擒获


案例一

吴某某等走私、贩卖毒品案

——严厉打击新型、跨国毒品犯罪

2013年11月至2017年9月,吴某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国家对“4号”(3,4-亚甲二氧基甲卡西酮)等新精神活性物质进行管制的前提下,将通过网络购入的数十公斤新精神活性物质通过快递运输至国内的货运代理公司,再采用国际快递邮寄将上述新型毒品走私、贩卖给境外买家。


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本案的侦查工作,多次参与侦查取证方向、方案设计的会商工作,对中美证据交换、赴美取证要点、毒品鉴定以及提审美方在押服刑人员等疑难法律问题提出意见,确保案件的成功侦破。审查起诉期间,贯彻“以审判为中心”的办案理念,积极梳理相关证据,加强主观明知的证据补强工作,合理解释中美司法体系、司法程序等方面的差异导致的取证程序方面的疑问,将取证合法性问题解决在庭审前。经法院审理,吴某某等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八年不等。


本案是一起涉及新类型毒品跨国大案,案件的办理不仅考验我国打击毒品犯罪的能力和决心,也影响我国对外关系的处理。本案为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审查起诉新类型,特别是跨国毒品犯罪案件提供了有益经验,极大地震慑了一批以从事生物化工业务为依托实施新型毒品犯罪的专业人员,是中美禁毒合作的成功案例。


案例二

吴某某贩卖毒品案

——追诉异地服刑人员遗漏罪行

2015年11月,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胡某某等人贩卖、运输毒品一案中,深挖监督线索,详细分析在案证据,梳理遗漏罪行,后会同公安机关补查取证,最终对异地服刑犯吴某某提起公诉,在吴某某自始至终“零口供”的情况下,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该案办理中,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全面细致展开审查,紧扣“人、财、物”三条主线,通过分析上家使用的银行卡交易记录,结合同案犯胡某某的供述确认上家姓名系吴某某,又通过裁判文书大数据发现吴某某系异地服刑人员,经调取照片和手机卡号等信息和同案犯胡某某辨认,确认了吴某某贩卖5公斤冰毒的事实。该院发现犯罪线索后,并未简单的移交侦查机关处理,而是以“零口供”案件的证据要求为标尺,全方位收集电子数据等客观性证据,筑牢证据基石。在基础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根据毒品犯罪地管辖的规定,对吴某某适时启动追诉程序,有效确保在押服刑犯的遗漏罪行得到及时有效的追诉。


案例三

林某某贩卖毒品案

——监督侦查同向发力追捕毒贩

2018年7月,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在对刑拘后未报捕的案件进行例行审查时,发现林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转为监视居住。经审查,该院认为林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且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有较大社会危险性,建议公安机关报请批准逮捕,捕后会同公安机关对林某某深入侦查取证,重点排查微信语音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以及相关证人证言,全面补强证据,最终林某某被依法提起公诉,后林某某被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


本案办理中,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依托与公安机关建立的刑事案件信息共享机制,对公安刑事拘留后未报捕的案件依法审查,严格审查把关,及时提出纠正漏捕建议,在后续侦查阶段,协同公安机关补充证据,确保案件顺利判决。本案体现了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在禁毒工作中分工配合、良性互动,双方共同织牢毒品打击法网,确保打击毒品犯罪及时、准确、有效。


案例四

林某某贩卖毒品案

——追根溯源 毒品“上家”被追诉

2017年6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赵某某等4人贩卖、运输毒品上诉一案时,发现该案毒品上家“瘦子”林某某有重大贩卖毒品嫌疑。林某某曾于2016年7月归案,因证据不足未被批准逮捕,其在取保候审到期后失去联系。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赵某某等4人上诉案时,认真梳理案件细节,补强客观性证据后,召集温州当地公安、检察机关座谈,统一认识,发函建议追诉林某某。


最终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分局将林某某抓获归案,由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对林某某以贩卖毒品罪提起公诉。在林某某否认犯罪,保持“零口供”情况下,全面梳理在案的通讯记录、转账记录等客观性证据,核实证人证言,补充技侦证据,形成证据锁链,成功指控犯罪。经一审、二审程序,法院最终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林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坚持从严打击毒品犯罪,在毒品二审案件办理中贯彻全面审查原则,深挖漏犯线索,认真核查案件细节,充分运用客观性证据,将毒品犯罪的漏网之鱼绳之以法,精准打击毒品犯罪。


案例五

韦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

——依法严惩不轻纵 提出抗诉被重判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部分毒品未流入社会为由,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对韦某某从轻处罚,判处无期徒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韦某某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数量巨大,一审量刑畸轻,依法提起抗诉,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抗诉意见,改判韦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绍兴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审判监督职能,全面细致审查证据,根据韦某某组织雇佣多名“马仔”给予贩毒提成,并专门配置车辆和手机用于贩毒,提出该贩毒团伙具有较强的组织性、规模性,贩毒获利颇丰,虽然当场查获的2000余克毒品未流入社会,但实际贩卖毒品数量远不止这些且已流入社会。韦某某作为贩毒团伙主犯,且具有累犯和毒品再犯情节,主观恶性极大,在无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下,降档量刑,量刑畸轻。


检察机关严格把握毒品犯罪死刑标准,在办案中抽丝剥茧,深挖案情,找准抗点,不轻易以部分毒品未流入社会而轻纵犯罪,成功抗诉,取得了良好的诉讼监督效果。


案例六

陈某某等人贩卖毒品案

——察微析疑 隐藏毒品被起获

2016年2月以来,被告人陈某某与刘某、周某等人在永康、武义等地通过微信、短信、电话等方式多次贩卖冰毒。2016年3月2日,被告人陈某某、刘某在永康市“永胜旅馆”房间内被抓获,公安机关从两人身上共搜获六小包少量冰毒,重约3克。永康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发现证据疑点,自行补充侦查,后从旅馆房间的台式电脑主机机箱内搜获冰毒109余克。经法院判决,两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追诉的同案犯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永康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此案时,没有就案办案,仅仅审查认定当场被查获的毒品数量,而是主动监督,细致审查案件证据,从刘某曾经供述陈某交其一大包毒品保管,但现场查扣毒品仅约3克;毒品包装克数精准但现场并未查到称量工具等蛛丝马迹,结合三人有多次贩毒史,作出大包毒品及称量工具极有可能仍藏在房间的预判,遂决定自行补充侦查,依法搜查到大宗毒品。并督促公安机关移送三只涉案手机,经检察机关技术部门电子数据提取分析后取得大量犯罪证据,进而证实了电脑主机内被查获的冰毒系陈某所有。最终使三名毒品犯罪分子罚当其罪,切实履行侦查监督和指控犯罪职能,准确、严厉打击毒品犯罪。


案例七

余某某贩卖毒品案

——严守程序正义 确保案件质量

2018年2月,武义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余某某贩卖毒品案时,发现侦查人员在对现场扣押的11包疑似冰毒晶状体进行封装、称量、送检中存在程序违法行为,遂向公安机关发纠正违法通知书。后续多次与公安机关进行沟通,及时固定相关证据,跟踪案件的继续补证情况。经法院审理,余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及时、准确对查获毒品疑似物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固定好证据,是毒品案件侦破和审理的关键。武义县人民检察院严格依照《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认真审查公安机关对毒品的封装、称量、送检以及相关证据的合法性,发现没有封装记录、编号不规范、称量照片模糊等一系列问题,通过发纠正违法通知书,督促公安机关更加重视取证程序,充分发挥了在侦查初期的把关、监督和引导作用,促进了公安基层执法规范化,取得良好侦查活动监督的效果,也对今后办理此类案件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


案例八

郑某某贩卖毒品案

——深挖细查 毒品漏犯被追诉

衢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徐某某、周某某的案件中,发现被查处的496克冰毒系从上家“阿扁”处购得,通过在案证据深挖出“阿扁”的居住地址和真实姓名为郑某某,后向侦查机关发出《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侦查机关对郑某某补充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衢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对郑某某提起公诉,后经法院判决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毒品犯罪的隐蔽性较强,上下家之间一般以绰号相称,真实身份往往难以查清,给依法严惩大宗贩卖毒品等源头性犯罪造成困难。实践中,部分毒品犯罪案件也因此未能深挖细查,影响打击上下家等关联犯罪。衢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本案时,全面仔细审查案件,从购毒者的描述和通话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中锁定上家“阿扁”的家庭住址和身份,进行实地走访,会同公安机关侦查取证,经购毒者和证人的多次辨认,排除与郑某某长相相似的兄弟,成功将郑某某绳之以法,切实做到不枉不纵打击毒品犯罪。


案例九

李某某等人贩卖毒品案

——虽远必诛 狱内遥控贩毒无遁形

台州市人民检察院、临海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单某等人贩卖毒品案时,发现在新疆监狱服刑的李某某通过电话指挥他人贩卖近2000克毒品,遂发出追诉建议书,公安机关采纳并立案侦查。经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李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二审维持原判,同时被追诉的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尹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王某某被判处拘役五个月。


依法追诉毒品漏犯、漏罪是检察机关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重要途径。本案中,台州两级检察机关上下联动,深化法律监督,挖掘出李某某在监狱内通话频繁、他人向李某妻子银行卡内存入30万元等线索,通过通话记录、交易记录等一系列证据的调查和补强工作,成功追诉李某某特大贩毒案。同时,就审查中发现李某某可以在监狱内随时拨打电话的情况,向新疆兵团监委发出职务犯罪线索移送函,建议对可能涉嫌职务犯罪的狱警进行查处。目前,新疆兵团监委已对监狱原政委周某(正处级)和原狱政科副科长陈某某(副科级)立案查处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本案的办理不仅有力打击了毒品犯罪,而且体现了检察监督的力度和作用,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十

何某某贩卖毒品案

——当机立断 幕后“黑手”被擒获

玉环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审查逮捕王某某贩毒案时,发现王某某系何某某的“马仔”,为其多次跑腿进行毒品交易。为防止何某某随时潜逃,玉环市人民检察院直接对何某某决定逮捕。后经玉环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认定何某某贩卖毒品14克,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


当前,毒品犯罪的交易方式日趋隐蔽,贩毒分子反侦查意识强,本人不与买毒人员进行见面交易,而是单线联系多个“马仔”进行抛货,分工合作明显。玉环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此案时,穿针引线,把看似孤立的证据串联起来,通过手机号码的详单分析,以及对买毒者、马仔言词证据的分析比对,发现证据间的关联性,确认何某某指挥贩卖毒品活动。同时补强相关证据,完善证据体系,即使何某某拒不认罪,也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构成贩卖毒品罪,故对何某某直接决定逮捕,将隐藏在幕后的贩毒老板绳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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