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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旗不容侮辱!杭州检方依法提前介入!
第1457期
10月8日下午,杭州市上城区检察院依法提前介入李某某涉嫌侮辱国旗案,引导侦查取证。
经初步查明:10月7日18时30分许,李某某酒后爬上杭州市上城区孝子坊19号小区铁门,折断悬挂此处的国旗旗杆,并将国旗扔在地上,以踩踏、小便等方式侮辱国旗。
当晚,杭州市上城区公安分局对李某某以涉嫌侮辱国旗罪立案,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九条规定: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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