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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浙大女生被害案”二审维持原判
第1534期
“建议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1月11日,“浙大女生被害案”二审开庭审理,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沈雪中出庭履行职务,发表检察意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志君担任审判长。被告人熊志城及其委托的二审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委会专职委员沈雪中(右)、员额检察官张提(中)、检察官助理王修珏(左)出庭履行职务。
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5月17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熊志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制猥亵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熊志城不服,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庭审中,被告人熊志城及其辩护人充分发表了上诉理由、辩护意见,被告人作了最后陈述。
出庭检察员认为,今天的庭审,已经明确无误查清证实,被告人熊志城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被告人熊志城作案前、作案时及作案后的一系列行为表现和杭州安康司法鉴定所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证明被告人熊志城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熊志城故意以非法手段剥夺他人生命,主观恶性极深,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后果极其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且在今天法庭上避重就轻,认罪态度差,没有真诚认罪悔罪,符合我国刑法第48条规定的死刑罪行极其严重的标准,一审依法判处其死刑,罚当其罪。被告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建议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启示
文案 | 韦 佳
摄影 | 龚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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