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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出台,明确检察机关8项监督职责

最高人民检察院 浙江检察 2021-04-26

第2379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四十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社区矫正法的贯彻实施,进一步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下发各地贯彻执行。



《实施办法》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监狱,特别是社区矫正机构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能作用作出明确规定。《实施办法》第6条详细列举了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的8项职责,具体包括:


对社区矫正决定机关、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调查评估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 对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 对社区矫正法律文书及社区矫正对象交付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 对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 对变更刑事执行、解除矫正和终止矫正的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 受理申诉、控告和举报,维护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


→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对社区矫正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可以立案侦查直接受理的案件;


→ 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实施办法》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各环节的监督,在涉及社区矫正交付执行、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终止解除等关键环节,均明确了将相关法律文书和情况抄送、通报、告知检察机关的内容,检察监督更加有力。




《实施办法》还对社区矫正各项措施作出明确规定,规范调查评估、接收入矫、监管教育、解除矫正各工作环节,提升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针对社区矫正法新的制度设计,对分类管理、矫正方案、矫正小组、外出审批、表扬、训诫、使用电子定位装置、提请逮捕等措施作出明确规定,增强可操作性,确保法律规定落实落地。此外,还增加了核实居住地、社区矫正对象出境管理等条款,完善了相关内容。



来源:检察日报客户端
文字:巩宸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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