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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监督揭开巨额“债务”真相!该案入选最高检典型案例

浙江检察 2021-04-26
第2534期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民事非诉执行监督典型案例”,全国共6例。其中,丽水市松阳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XX来料加工厂与XX木制工艺品厂虚假仲裁执行监督案”入选。




隐瞒土地



2011年,王某明、泮某美夫妻以212万元价格从某木制工艺品厂购买一处面积1600余平米的土地使用权,虽未办产权变更登记,但实际已交付使用。2015年5月,王某明、泮某美夫妻因拖欠吴某某借款50万元本息被诉至松阳县法院,经调解双方达成还款协议。2015年9月,吴某敏因王某明夫妻不履行还款协议,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松阳县法院立案后向王某明、泮某美夫妻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及财产申报令,责令其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相应的义务。然而,王某明夫妻未将上述土地使用权向法院申报,也未履行执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




虚构债务



为规避执行,2016年3月,王某明、泮某美夫妻二人(乙方)以虚构部分债务的方式与XX来料加工厂(甲方)、XX木制工艺品厂(丙方)三方签订了219万元的土地使用权抵债协议书,约定乙方从丙方购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甲方,以抵偿乙方欠甲方的债务。

2016年3月,某来料加工厂以该抵债协议书向XX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达成调解,确认将上述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某来料加工厂,王某明、泮某美夫妻与叶某花(来料加工厂法人)之间的债务相互抵消。该仲裁调解书于2016年7月12日生效。


2018年4月,XX来料加工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XX工艺品厂将上述土地使用权过户至来料加工厂名下。法院于2018年4月立案执行,并于同年5月向松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转移登记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在发现该案涉王某明、泮某美涉嫌规避执行后,法院及时向松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停止办理过户手续通知,并查封了该土地使用权。




检察监督



松阳县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履职中发现该案件线索后,决定立案审查。经询问相关当事人、调阅文件排查,查实:叶某花系泮某美的弟媳,王某明、泮某美与叶某花及其亲属之间的债务原仅36万元,叶某花等亲属另凑110万元,为王某明、泮某美归还银行贷款,赎回被银行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证以实现产权过户。王某明、泮某美夫妻实际以146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叶某花,明显低于市场价。考虑到这块土地当时王某明系以212万购入,为掩人耳目,他们虚构了219万元的转让价,实际虚假债务73万元。

检察机关在查实上述事实基础上,认为王某明夫妻在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书确定的还款义务,虚构部分债务,利用仲裁调解书以图达到规避执行的目的,两人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遂于2018年5月31日向县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中止该案仲裁调解书的执行,并将王某明、泮某美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夫妻获刑



2018年6月5日,松阳县法院将被执行人王某明、泮某美移送公安机关。后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松阳县检察院公诉部门以王某明夫妻二人均涉拒不执行裁定罪审查起诉。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终审判决,认定王某明、泮某美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其中泮某美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王某明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来源:丽水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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