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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俩天天“搬砖”赚了15万,结果双双被检方起诉!
2020年4月21日,王小姐在手机微信群中看到一则刷单兼职的信息。经联系,对方给其发送了一个价值168元的商品链接,王小姐按要求将该商品拍下后,并未进行在线支付,而是根据对方的要求,把钱款直接转到对方的银行账号。完成刷单后,王小姐的账户内返回178.8元。接下去的6笔刷单生意,王小姐共赚了200多元。
当晚,对方再次联系她进行刷单,并需连刷四单再返还。王小姐没有多想,按照白天的程序开始刷单。可没想到的是,晚上的单都是大单,3740元,5368元,18988元......
刷单过程中王小姐似乎一下子明白了,她提出对方返还钱款,无疑,对方消失了。王小姐当即报警。
警方发现,王小姐被骗的钱,都流向了赵某和魏某所持有的两个移动账户。经查,这两个账户除了为“刷单”犯罪提供“中转”账户外,还有多笔资金流入,涉嫌为上游犯罪分子洗钱。
经查,两人是夫妻,赵某此前还曾经营一个网店。今年4月初,赵某得到了一个赚钱的途径,就是“搬砖”赚钱,所谓“搬砖”就是在一个APP上买来虚拟币,然后在另外一个只能卖不能买的APP上以原价卖出,然后获得佣金,一般情况下,卖5000个币能返还25-40个虚拟币。
赵某做了几天,觉得这是个稳赚不赔的好生意,于是拉着妻子魏某分别注册了账号。
很快,两人的移动账户及所绑定的银行卡显示异常或被冻结。赵某联系银行,得到的消息是账户可能涉嫌洗钱被警方冻结。
虽然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涉嫌违法犯罪,但赵某还是心存侥幸,通过借用亲友的账户继续实施该行为。
在审查逮捕阶段,赵某辩称,买卖虚拟币只是投资行为,主观上并不明知涉嫌洗钱,不认为自己犯罪。
于是,检察官提出恢复被赵某和魏某删除的手机和电脑数据,查询两人账户冻结时间等,引导侦查取证的意见。
聊天记录显示,4月16日,在魏某账户出现异常时,魏某曾询问赵某虚拟币是否来路不正,赵某告知可能涉及黑钱,触及了风控等内容。可见,赵某并非不明知行为的性质。
再加上通常正规的投资应该是能买能卖,而他们为什么非要从一个APP上买虚拟币,而要到另一个只能卖不能买的APP上卖呢?其实就是为了洗钱,多走了几道层级而已。
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赵某、魏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于近日将两人依法提起公诉。
法条链接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第一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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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检察监督介入,恐怕我仍挣扎于信访、诉讼循环往复的泥潭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