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找叫醒官】这样“零首付”购车,会涉嫌犯罪吗?
“零首付”购车也会犯罪?
在丽水莲都区和缙云县,就有杨某某、方某某、郑某某等人经济条件暂不允许购车却又想享受此等“好事”。他们被这样的小广告吸引了眼球……
2017年5月至9月,杨某某等9人无实际购车意愿,且无经济能力,为了贷款或办理信用卡套现,受到在丽水开设车辆销售点的沈某诱骗,办理了“零首付”购车业务。沈某帮助杨某某等9人伪造收入证明、银行流水及远高于车辆实际价格的虚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按揭材料,杨某某等人明知收入证明等按揭材料系伪造,仍然在相关合同中签字确认并提供给丽水市某担保公司,使得丽水市某担保公司对杨某某等人的购车意愿、还款能力、车辆价值等情况陷入错误认识,与购车人签订按揭购车担保合同,垫付高于实际购车款的按揭款。后杨某某等9人无力偿还按揭款,由担保公司代为偿还。截至案发前,杨某某等9人仅归还三期左右按揭款,给担保公司造成人民币7.8万至14.1万元不等损失。
揭秘“零首付”购车:以车辆的实际价值是12万元为例,沈某提供的虚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价格为19.93万元,沈某和购车人在向担保公司和银行贷款过程中谎称已付三成首付,并提供相关虚假凭证,购车人轻松获得19.93万元×70%≈13.9万元的贷款。这样杨某某等人不需要支付一分钱首付就拿到了车子。事后,沈某允诺杨某某等人买车后办理再贷款或者信用卡均未实现,杨某某等人无法按时偿还按揭贷款,遂将汽车非法典当,导致银行和担保公司无法追回汽车。殊不知,汽车典当也是杯水车薪,购车人最终无法按期偿还按揭贷款,逾了期,失了信,甚至还……
那么没有经济能力
通过伪造收入证明、银行流水、
远高于车辆实际价格的虚假发票
等按揭材料达成“零首付”购车目的
会涉嫌犯罪吗?
是时候“叫醒官”出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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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合同诈骗罪对杨某某等9人提起公诉,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对该9人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缓刑、十个月至两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责令退赔被害单位损失。
首先,杨某某等人明知自己没有经济能力购车,且无购车意愿,为了得到贷款通过沈某办理“零首付”购车业务,其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无法归还汽车贷款。杨某某等人具有非法占有汽车按揭款的故意。
其次,杨某某等人根本没有支付汽车首付款且明知银行流水、收入证明、汽车发票等是沈某帮忙伪造的,仍然在相关的合同等材料上签字,与沈某共同实施了诈骗行为,从而使丽水市某担保公司陷入错误认识,与杨某某等人签订按揭购车担保合同,垫付按揭购车款。杨某某等人在客观上实施了欺骗担保公司的行为。
再次,杨某某等人的行为造成丽水市某担保公司造成了财产损失。杨某某等人在归还三期左右按揭款后即无力偿还银行贷款,放贷银行在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前提下放贷,一旦购车人还不起按揭款,担保公司就要代替购车人偿还按揭贷款,从而使担保公司的财产权遭受损失。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将构成合同诈骗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那么合同诈骗罪有哪些欺骗手段呢?
《刑法》规定了以下五种情形: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叫醒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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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有些所谓的“零首付”购车藏陷阱,为贷款伪造收入证明、房产证明等行为可能会涉嫌诈骗犯罪。这起案子告诉我们,消费和经济收入要平衡,切勿贪小便宜吃大亏,购买汽车、办理信用卡、贷款一定要到合法销售公司和正规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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