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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消费者撑腰!揭秘“浙”一年数据背后……

浙江检察 2021-04-27

又是一年“315”。屡打不绝的假货、危害安全的制售假事件时刻牵动我们的心,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道路上,检察机关在积极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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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来看一组数据。

2020年,全省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289件488人,提起公诉673件1206人。

其中,共批准逮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158件279人,提起公诉191件392人;批准逮捕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件14件26人,提起公诉143件206人;批准逮捕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108件164人,提起公诉330件586人。

在这些数据背后,是一起起的案件。

浙江省检察机关从严从快处理了销售镉等重金属含量超标的花蛤等海鲜案件以及违法销售织纹螺和未经检验检疫走私冻品肉类产品、利用含琥珀胆碱成份飞镖射杀狗宰杀后贩卖等案件。

宁波市鄞州区检察院办理一起销售“三无”减肥胶囊产品案,胶囊内含有非法添加物质,服用后对人体具有明显不良反应,该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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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起起案件的背后,也包含着类案研究、综合治理等角度检察职能的延伸。


再来看一组数据。

2019年11月至2020年11月,全省共排摸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线索1400件,立案1429件,启动诉前程序1254件,起诉69件。

近年来,浙江检察机关通过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参与社会综合治理,有效预防涉及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为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和用药安全提供更有力的司法保障。

余姚市人民检察院聚焦网络食品经营新业态,办理网络外卖食品包装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同治理线上线下食品包装材料安全监管,规范网络外卖食品包装及网上信息公示等问题,推动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管。

江山市检察院开展保健品虚假广告专项行动,对违法广告单位向江山市卫生健康局、虚假广告行为向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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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是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力手段,但要真正实现“天下无假”,仅仅依靠刑事司法来打击还不够,还需要多部门的沟通协作。

2020年12月15日,浙江省检察院与相关部门会签了《浙江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明确,检察机关通过主动介入行政机关执法活动,强化联动执法,信息共享。

此外,浙江检察机关还与多部门联合开展一系列专项监督行动,确保食品药品安全:

打击走私冷链食品专项行动

2021年2月,浙江省检察院、杭州海关、宁波海关联合发文开展为期一年的打击走私冷链食品专项行动,强化对冷链食品“全受控、无遗漏”的闭环管理,严打走私冷链食品违法犯罪活动,对重特大案件进行联合挂牌督办,确保案件办理质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食品安全。

果品安全专项监督行动

2020年4月,省检察院部署开展果品领域专项监督行动,针对果品抽检频次少、检测指标单一、果品可追溯体系不完善等问题加强监督。全省11个地市检察机关统一抽查、检测鲜果和干果,排摸问题线索,最终形成调研报告,推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省开展果品市场专项整治。

“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行动

按照高检院统一部署,2020年7月全省部署开展为期三年的“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活动,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打好生态环境和食品药品安全等重点领域损害公益问题的攻坚战、持久战。

“四个最严”专项行动

浙江省检察院联合省市场监管局、省药品监管局于2019年10月至2020年12月开展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为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和用药安全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素材提供:第四检察部、第八检察部、案件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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