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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找叫醒官】“来都来边境了,顺便溜过去耍耍……”会涉嫌犯罪吗?

浙江检察 2021-04-27

第3149期

我们在全省检察官中寻找“叫醒官”,请他们在自己办理的海量案例中精心挑选出那些我们在日常容易忽视的“沉睡中”的法律风险。或许有人以为没那么严重,或许有人以为不会被发现,或许有人以为这根本不是事儿,真的是这样吗?有请今天的叫醒官为大家带来一个真实的案例!



陆宁吟

余姚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员额检察官


“闲着也是闲着,一起去见见世面吧。”



2019年夏天,黄某某得知缅甸房价低廉而房租高昂,不少中国人在缅甸低价购房再高价出租从中获利。于是黄某某就产生了去缅甸考察、投资房产的想法。黄某某趁单位团建组织云南旅游之机,事先邀约朋友徐某、李某、杨某某,该三人抱着“闲着也是闲着,跟朋友一起去见见世面”的想法一同前往。一行人到达西双版纳后,黄某某又向一起参加团建的单位同事提议去缅甸玩一下,同事邵某某、薛某某、夏某某、刑某某抱着“来都来了,就顺便过去看看”的想法答应了。


7月3日,一行人八人结伙从西双版纳中缅边境出发,一路乘坐摩托车、皮划艇、越野车辗转偷渡到了缅甸小勐拉,游玩数日后,一行人原路偷渡跨境返回西双版纳。同年9月6日,黄某某为办理购买房产的相关手续,再次结伙他人偷渡前往缅甸小勐拉,数日后原路返回西双版纳。


像这样未按有关规定办理正规手续,

私自出入国(边)境,是否涉嫌犯罪?

是时候“叫醒官”出场了!


点击观看视频

2020年10月28日,黄某某等八人被余姚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余姚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黄某某、徐某、杨某某、邵某某、薛某某、夏某某、邢某某、李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在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出入境手续的情况下,私自结伙从中缅边境往返两国,该行为系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八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且对犯罪事实无异议,检察院决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提起公诉,并提出精准量刑建议。最终,余姚市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被告人徐某、杨某某、邵某某、薛某某、夏某某、邢某某、李某犯偷越国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黄某某犯偷越国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偷越主要表现为不在出入境口岸、边防站等规定的地点出入国(边)境,或者使用伪造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偷越行为情节严重的,即构成偷越国(边)境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7号)第五条的规定,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1)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

(2)偷越国(边)境3次以上或者3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

(3)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4)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

(5)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叫醒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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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线神圣不可随意逾越,尤其在当前新冠肺炎疫情蔓延全球的背景下,无视国家关于出入境管理的法律法规,非法出入境的行为会给疫情防控工作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带来诸多隐患,希望每个公民本着对自己和他人负责的态度,遵守国家出入境管理规定,办理合法出入境手续,切忌心存侥幸,偷渡必遭严惩。

来源:余姚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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